各相关单位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人: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 165号)、《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5月26日第三十 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衡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衡政办发〔2024〕2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城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商品房按楼梯房60元/m² 、电梯房90元/m²的标准交存。
二、其它规定
(一)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买受人在办理商品房 预售合同备案前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房屋竣工后尚未售 出及开发建设单位自留的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按合同面积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 资金,不实行多退少补。
(二)自建、代建的房屋,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 准参照商品房的交存标准执行,由房屋所有权人在竣工验收备案 前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三)本标准实施前已按原标准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不再进行调整。
(四)售后公有住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仍按照原 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
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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