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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物业 | 关于印发《阜阳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智慧物业 | 关于印发《阜阳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智慧物业与维修资金
202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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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保护物业管理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物业管理行业的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是指项目的建设单位、业主组织等招标人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活动。


第三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行使以下职责:


(一)负责建立本市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以下简称“招投标平台”),统一信息发布,统一实施办法,统一工作流程;


(二)负责提供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政策法规、相关信息咨询服务,制定统一的招标投标文书格式,建立和管理阜阳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组织业务培训;建立社会监督员名录库,邀请参与招标过程的监督。


(三)负责建立全市物业服务招标代理机构推荐名录,定期向社会公布。凡依法设立、具备招标代理业务经营资格的代理机构,经自愿申请,均可加入全市物业服务招标代理机构推荐名录。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物业服务招标的,可以在代理机构推荐名录中选取。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投诉受理等工作。


第四条  提倡建设单位、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平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招标,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


第五条  新建物业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登记前,应当按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向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十日前,提交下列材料报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招标项目的建设批文、规划方案及总平图;

(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代理招标委托合同(适用委托机构代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业主大会需要通过招投标平台发布招标公告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示范文本);

(二)业主大会关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授权业主委员会作为招标人代表的决议;

(三)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

(四)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五)代理招标委托合同(适用委托机构代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九条  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在我市依法设立、经过工商注册登记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且向注册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备案的物业企业。


(二)外地入阜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投标前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1、企业营业执照以及法人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注册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诚信证明材料。


十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招标人代表以外的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招标人应于开标前,在市、区或者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从全市物业管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同时随机抽取1名社会监督员。


第十一条  招标人或招投标活动组织人应在招标文件约定的地点主持开标,并邀请社会监督员进行过程监督,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人记录,并由投标人代表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开展评标,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依法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并在公共媒介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确定中标人后三十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提交下列资料:


(一)开标评标过程说明,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提供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说明;

(三)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

(四)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六)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缴纳证明;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齐上述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中标备案手续,在物业服务合同上加盖备案章,出具中标备案表。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方案中载明有关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事项,并按照以下规定完成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


(一)预售物业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二)新建现售物业项目应当在现售前三十日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九十日完成。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依法终止或解除,建设单位需要重新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制定选聘方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十五日,同时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和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选聘方案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选聘方案应按照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实施,选聘时政府指导价发生变动的,以政府指导价为准。


若需要变更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的,应当征得物业管理项目已售部分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征求业主意见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征求业主意见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原阜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阜阳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阜房办〔2007〕209号)废止。


以上内容系转载自阜阳市房屋管理局,仅供读者参考,本公众平台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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