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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资金 | 宜昌: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标准和配套业务流程

维修资金 | 宜昌: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标准和配套业务流程 智慧物业与维修资金
202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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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昌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标准和配套业务流程》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住保中心、兴山县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宜昌高新区项目建设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宜昌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根据《宜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宜府办发〔2025〕15号),结合宜昌市城区实际,研究制定了《宜昌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标准和配套业务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另行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标准。

特此通知。


宜昌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2025年5月6日


宜昌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标准


一、城区商品房、安置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等建筑物:

以不动产登记的总建筑层数、房屋面积为准,层数为6层及以下的,每平方米交存65元;7至17层的,每平方米交存92元;18层及以上的,每平方米交存104元;可登记不动产权的车库、车位,每平方米交存65元。


二、城区售后公有住房:

1.购房人按照购房款的2%交存;

2.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建筑物层数6层及以下的按售房款的20%、7层及以上的按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交存。


宜昌城区代管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流程


一、办理依据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 财政部令第165号);

(二)《宜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宜府办发〔2025〕15号)。


二、申请主体

(一)开发建设单位: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尚未售出的房屋(含可登记不动产权的车库、车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作为业主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属于以下物业的业主: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三、申请条件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宜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建立楼盘项目,并导入不动产楼盘数据,向各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推送交存信息。各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通过宜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核定交存标准并向业主推送交存短信。

(三)业主交存。业主收到短信后,登录宜格服务APP搜索维修资金,选择“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在线交存;或登录交通银行APP点击“生活—更多—本地生活—湖北生活服务—宜昌房屋维修资金”进行在线交存。或到西陵区体育场路46号市民之家二楼2A06窗口办理交存。


五、申请资料


宜昌城区代管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流程


一、办理依据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 财政部令第165号);

(二)《宜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宜府办发〔2025〕15号)。


二、申请主体

宜昌城区范围内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社区居民委员会。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方案。续筹方案应当明确续筹标准、续筹方式、续筹时限、资金来源、分摊规则以及未续筹的处理措施等。

(二)申请人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方案进行表决。表决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鼓励通过智慧物业平台实现电子化表决。


四、办理流程

(一)预警。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应交额30%的,由各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做出预警提醒。

(二)组织续筹。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预警提醒后3个月内组织续筹,续筹方式、金额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三)申请交存。申请人通过宜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导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方案、业主大会决议、交存业主清册(含交存资金明细),向各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交存续筹资金。申请材料齐全的,各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提供交款通知书。

(四)入账。申请人根据交款通知书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续筹资金交存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五、申请资料(通过系统提供扫描件,纸质资料由申请人自行保存)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方案(加盖业主大会公章后上传);

2.业主大会决议(加盖业主大会公章后上传);

3.交存业主清册(加盖业主大会公章后上传)。


宜昌城区代管商品住宅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流程(一般使用)


一、办理依据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 财政部令第165号);

(二)《宜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宜府办发〔2025〕15号)。


二、申请主体

宜昌城区范围内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社区居民委员会。


三、申请条件

(一)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质量保修期届满且符合使用范围要求。

(二)关于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表决符合规定,即表决应当由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三)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2.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3.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四、办理流程

(一)拟定使用方案。申请人可利用宜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制定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原因,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部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情况,维修资金预算、费用分摊、质疑投诉方式等内容,并向列支分摊范围的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二)业主表决。申请人组织列支分摊范围内的业主对使用方案进行表决,鼓励通过智慧物业平台实现电子化表决。

(三)使用备案。使用方案表决通过后,申请人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业主表决结果、备案表等资料,向各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维修资金使用备案。备案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填写规范、形式符合要求、签字盖章完整、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鼓励和提倡申请人选择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无偿提供的“第三方跟踪评审服务”。

(四)组织实施。申请人按照已备案的使用方案签订施工合同并组织实施。

(五)验收及公示。申请人组织工程验收并验收合格的,应当将工程结算报告及资金分摊情况向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申请人应当在公示期满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持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报告及资金分摊情况等资料向各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拨付资金。

(六)拨付资金。资料齐全的,各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核无误的,通知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拨付资金。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收到各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转至各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各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转至申请人指定账户。


五、申请资料(通过系统提供扫描件,纸质资料由申请人自行保存)

1.备案表(申请人加盖公章后上传);

2.宜昌市城区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预算资金分摊清册(申请人加盖公章后上传)、损坏部位或设施设备照片、使用方案及预算资金分摊清册公示照片;

3.业主表决结果(原件上传);

4.施工合同及发票(原件上传);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上传)、工程结算报告、结算资金分摊清册(申请人加盖公章后上传)、结算报告及结算分摊清册公示照片;

6.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原件上传);

7.收款人收据(原件上传)。


宜昌城区代管商品住宅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流程(应急使用)


一、办理依据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 财政部令第165号);

(二)《宜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宜府办发〔2025〕15号)。


二、申请主体

宜昌城区范围内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社区居民委员会。


三、申请条件

(一)发生启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维修的情形:

1.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屋面、外墙防水严重损坏造成渗漏的;

2.属于业主共有的消防、电力、供水、排水、供气系统出现功能性障碍或部分设备严重损坏等重大安全隐患或紧急情况;

3.电梯运行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危及人身安全的或被责令停梯整改的;

4.建筑外立面装饰、公共构件严重松动或脱落,玻璃幕墙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5.其他发生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形。

(二)取得以下启动应急维修的认定材料之一:

1.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危险房屋进行紧急维修、改造的文件或相应文书;

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组织相关部门认定需要紧急维修时,出具的认定意见;

3.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需要紧急维修时,出具的整改通知书或认定意见;

4.第三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质量保修期届满且符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要求。

(四)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2.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3.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四、办理流程

(一)拟定使用方案。申请人可利用宜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制定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原因,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部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情况,维修资金预算、质疑投诉方式等内容,并向列支分摊范围的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二)使用备案。申请人持启动应急维修的认定材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备案表等资料,向各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备案。备案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填写规范、形式符合要求、签字盖章完整、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申请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全过程跟踪评审。

(三)组织实施。申请人按照已备案的使用方案签订施工合同并组织实施。

(四)验收及公示。申请人组织工程验收并验收合格的,应当将工程结算报告及资金分摊情况向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申请人应当在公示期满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持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报告及资金分摊情况等资料向各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拨付资金。

(五)拨付资金。资料齐全的,各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核无误的,通知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拨付资金。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收到各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转至各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各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转至申请人指定账户。


五、申请资料(通过系统提供扫描件,纸质资料由申请人自行保存)

1.备案表(申请人加盖公章后上传);

2.宜昌市城区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方案(申请人加盖公章后上传)、损坏部位或设施设备照片、应急使用方案公示照片;

3.启动应急维修的认定材料(原件上传);

4.施工合同及发票(原件上传);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上传)、工程结算报告、结算资金分摊清册(申请人加盖公章后上传)、结算报告及结算分摊清册公示照片;

6.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原件上传);

7.收款人收据(原件上传)。


宜昌城区代管售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流程


一、办理依据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 财政部令第165号);

(二)《宜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宜府办发〔2025〕15号)。


二、申请主体

宜昌城区范围内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社区居民委员会。


三、申请条件

(一)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质量保修期届满且符合使用范围要求。

(二)关于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表决符合规定,即表决应当由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三)售房单位(含承接主体)已对名下资产进行分栋建账确认并公示(房改房套数、面积、资金余额等)。

(四)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2.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3.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四、办理流程

(一)拟定使用方案。申请人制定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原因,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部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情况,维修资金预算、费用分摊、质疑投诉方式等内容,并向列支分摊范围的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二)业主表决。申请人组织业主对使用方案进行表决,表决应当由列支分摊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三)使用备案。使用方案表决通过后,申请人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业主表决结果、备案表等资料,向各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维修资金使用备案。备案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填写规范、形式符合要求、签字盖章完整、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申请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全过程跟踪评审。

(四)组织实施。申请人按照已备案的使用方案签订施工合同并组织实施。

(五)验收及公示。申请人组织工程验收并验收合格的,应当将工程结算报告及资金分摊情况向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申请人应当在公示期满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持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报告及资金分摊情况等资料向各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拨付资金。

(六)拨付资金。资料齐全的,各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核无误的,通知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拨付资金。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收到各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转至各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各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转至申请人指定账户。


五、申请资料

1.备案表(申请人加盖公章原件);

2.售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分栋明细表、售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预算资金分摊清册(申请人加盖公章原件)、损坏部位或设施设备照片、使用方案及预算资金分摊清册公示照片;

3.业主表决结果(申请人加盖公章原件);

4.施工合同及发票(原件比对,收复印件);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工程结算报告、结算资金分摊清册(申请人加盖公章原件)、结算报告及结算资金分摊清册公示照片;

6.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原件);

7.收款人收据(原件)。


宜昌城区代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灭失退款流程


一、办理依据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 财政部令第165号);

(二)《宜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宜府办发〔2025〕15号)。


二、申请主体

房屋灭失时的房屋所有权人或灭失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


三、申请条件

房屋已灭失且账户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余额。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灭失退款申请书、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的注销凭证,向各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返还其账户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

(二)退款。申请材料齐全的,各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核无误的,通知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退还资金。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收到各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转至申请人指定账户。


五、申请资料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灭失退款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比对,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的注销凭证(原件比对,收复印件);

4.申请人银行卡(收复印件);

5.申请人为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提供售房单位银行账号或者售房单位隶属同级国库账号。


宜昌城区商品住宅

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自管流程


一、办理依据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 财政部令第165号);

(二)《宜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宜府办发〔2025〕15号)。


二、申请主体

宜昌市城区范围内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社区居民委员会。


三、申请条件

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宜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并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表决应当由列支分摊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管理规约中规定的续交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事项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鼓励通过智慧物业平台实现电子化表决。


四、办理流程

(一)制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的,应当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并对以下事项作出约定:

1.专户管理银行的选定、专户开设及资金划转;

2.确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责任人;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账目管理办法和增值存储方案;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方案;

5.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程序;

6.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情形和流程;

7.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8.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开立专户。业主委员会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到选定的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业主大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三)申请划转。申请人持《宜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事项的业主大会决议及申请表,向各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划转。

(四)资金划转。申请材料齐全的,各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报告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15日内将代管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有关账目等同步移交业主委员会。


五、申请资料

(通过系统提供扫描件,纸质资料由申请人自行保存)

1.业主大会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自管的决议、公示照片(加盖业主大会公章后上传);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加盖业主大会公章后上传);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自管申请表(申请人加盖公章后上传)。


以上内容系转载自宜昌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仅供读者参考,本公众平台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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