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由舟山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9年1月21日审议通过,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5月31日批准,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实施《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市政府起草制定了《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主要政策解读如下。
《实施意见》共分四部分,一是总体要求;二是责任分工;三是任务措施;四是工作要求。
总体要求是通过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强化物业依法管理意识,维护物业管理市场行为,促进物业管理工作由“粗放型”向“精细型”转变,助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和海上花园城市建设,共同营造业主文明守法、邻里和睦友好、社会稳定和谐的良好人居环境。
《实施意见》重点明确了市属各职能部门、县(区)住建部门、街道(乡镇)的职责和分工。同时,《实施意见》就各职能部门的任务及措施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一是制定制度,加强物业管理体系建设;二是强化监督,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三是齐抓共管,强化部门协作机制。
《实施意见》还对相关部门提出工作要求: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好物业管理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扩大宣传,要开展县(区)、街镇以及行业单位培训,让基层部门了解业主组织的组建程序和相关权责,让物业企业在实操中认真领会《条例》精神和要求,全面提升业务素质和服务品质。
(一)关于物业管理职责分工。一是为了使《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在实施过程中,行政管理部门分工更加明确、职责边界更加清晰,避免多头管理或无人管理,《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市、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部门在物业管理中应落实的职责,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二是按照事权下放、属地管理的原则,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起辖区内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配备工作人员,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工作合力,建立有效的管理体制机制。
(二)关于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为了更好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治理、社区建设的关系,及时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实施意见》提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条例》规定,建立由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执法、住建、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召开每年不少于二次,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协调解决本辖区内物业管理中业主、业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以及住宅装修、车辆停放等纠纷问题。
(三)关于实行部门执法联动机制。小区内的违法处理难是物业管理工作中的痛点和堵点。为切实解决这一问题,《实施意见》提出,实行物业管理执法与其他执法的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执法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负责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各行政执法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违反《条例》行为的,应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四)关于规范业主委员会行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的核心,为了规范业主委员会公正履职,《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审核,同时要落实好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同时,强化了业主委员会换届前的资产清查,如业主对清查结果有异议的,经业主大会决定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向全体业主公告。
以上内容系转载自舟山市人民政府,仅供读者参考,本公众平台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原文件
投稿|合作:17381988185(微信同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