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征拆中心,市房地产业协会、市物业行业协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人、专户管理银行,各房屋买卖双方、被征收人: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交存管理,规范维修资金交存行为,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广元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现将维修资金交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存标准和交存范围
交存标准和交存范围按照《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元市财政局关于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工作的通知》(广住建〔2023〕24号)执行。(该文件可在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查询)
二、交存主体和交存要求
(一)新建商品房项目(含住宅及非住宅物业)出售时,购房者须在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前,按照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足额交存首期维修资金;未足额交存首期维修资金但已办理网签备案的房屋,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前足额交存;未足额交存首期维修资金但已办理网签备案且交付使用的房屋,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前足额交存;未出售的住宅及非住宅物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前交存。
(二)二手房交易时,买、卖双方应协商一致,在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前,按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载明的面积足额交存首期维修资金。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被征收人和集体土地的被征收人,按照《广元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广府规〔2025〕2号)、《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广府规〔2023〕2号)文件要求,交存首期维修资金。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交存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买卖双方和被征收人要落实首期维修资金交存的主体责任,根据不同情形,在办理网签备案、房屋交付使用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等环节足额交存首期维修资金。
(二)强化交存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首期维修资金交存凭证等资料,为业主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房屋交付使用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市征拆中心要依据相关规定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被征收人落实市本级项目首期维修资金交存的主体责任。
(三)加强协调沟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同自然资源、征拆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共同推进全市维修资金交存工作有序开展,确保首期维修资金足额交存到位。
(四)做好政策宣传。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市房地产业协会、市物业行业协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人、房地产经纪机构等多方主体,通过在售房部显著位置、物业小区公示栏等张贴公示和通过业主群、抖音等方式,向业主广泛宣传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向购房人履行好告知义务,保障他们的知情权。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参照市本级项目在网签备案前交存维修资金的操作流程(附件)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操作流程。如需咨询,请联系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事务中心,电话:0839-3261371。
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14日
以上内容系转载自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仅供读者参考,本公众平台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原文件
投稿|合作:17381988185(微信同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