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有关精神,加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计量结算管理,维护电力市场秩序和市场成员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
01
基本概念
计量是指为满足电力市场结算需求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电能量、功率等数据进行测量、记录,并提供相关数据的行为。
结算包括形成结算依据和电费结算。
形成结算依据是指电力交易机构根据政策文件和市场规则要求,向市场经营主体和电网企业提供电力市场结算依据和服务的行为。
电费结算是指电网企业受市场经营主体委托,根据政策文件和结算依据等,对市场经营主体电费进行计算,编制发行电费账单,并进行电费收付的行为。
02
适用范围
各类电力市场的计量结算
03
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04
结算周期
自然月为周期
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日清月结”
05
结算单位
电量:单位为兆瓦时、保留三位小数或千瓦时、保留整数
电费: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
电价:单位为元/兆瓦时、保留三位小数或元/千瓦时、保留六位小数
06
权力与义务
市场经营主体
参与交易、签订与履行合同、披露与提供数据、核对结算依据和电费账单、用电信息查询、提交结算担保
电力交易机构
汇总结算基础数据、编制发布结算依据、管理计量结算信息和数据、建设出具结算依据所需信息系统、开展结算风险评估、协调结算依据有关问题
电力调度机构
提供基础数据、提供辅助服务市场费用计算结果、建设维护调度数据采集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调度相关计量结算信息和数据、组织协调辅助服务计量结算有关问题
电网企业
提供基础数据、开展电费结算、完成电费收付、建设维护电费结算相关信息系统、组织协调电能计量和电费结算有关问题
07
计量管理
计量装置管理
安装:电网企业
校核:计量检测机构
位置:产权分界点
数据采集与监控:电网企业需安装采集
通信设备、进行远程采集
计量数据管理
08
结算管理
结算准备
结算准备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对结算所需基础数据进行收集汇总的过程。
结算基础数据包括:市场经营主体档案数据、交易合同数据、电能量市场出清及调度执行数据、辅助服务市场费用计算结果、调试及商业运行时间、关口设置及电能计量数据、市场规则、电价政策文件,以及其他需电力交易机构合并出具结算依据的数据等。
刚性原则:结算环节不得改变结算基础数据。
结算依据编制与发布
辅助服务市场费用
(调度机构计算,第3日推送)
→交易机构编制结算依据
→每月第5日前:发布核对版1日内确认/异议
→异议处理(1日内核实,无法达成一致,纳入后续结算、追退补或清算)
→每月第8日前:发布正式结算依据
电费结算
每月第2日前:注销用户名单推送
(交易机构→电网)
👇
每月第10日前:电费账单发行
(电网→市场经营主体)
👇
5日内:发电企业开票→电网5日内付款
(或分5日/10日付清)
👇
用户/售电公司:按约缴费
(逾期则催收→违约金→中止供电/扣担保品)
追退补和清算
触发原因(数据异常/政策调整)
→交易机构编制结算依据→履行发布流程
→电网企业执行追退补/清算
若无异议:直接执行
若有异议:15日内提出→5日内核查→属实则下一周期处理
09
监督管理
监管对象
市场经营主体、市场运营机构、电网企业
调解部门
市场管理委员会或价格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
争议解决
调解-仲裁/司法途径
监管依据
电力监管机构依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以及《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处理,国务院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按照结算价格相关政策规定处理
10
附则
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