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明是真实业务取得的发票却被认定为虚开,要求补税!怎么办?快跟小慧一起看下!
ps:我只想求一个关注、一个转发、一个留言!

冤!真实交易取得的发票
老板们,请想象这样一个场景:某天你公司像往常一样在网上购买了货物并开具了值税专用发票,拿到票后正常申报抵扣。
但过了几天突然税局打电话通知这张发票是虚开的!要求你将对应的进项税转出,补缴增值税,并且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得把所得税也补上!

冤不冤!明明买货物的交易是真实的,发票也是真实的,可以认证抵扣,而且发票上的价税金额公司也全额支付了,凭什么进项又不算了呢呢?
不久后,电子公司所在地税务局称,收到上海税务局发来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显示上海公司开给电子公司的3张发票是虚开发票,当地稽查局向电子公司出具了询问通知书和税务检查书。之后,稽查局通知电子公司,这3张发票的进项要做转出处理,限定公司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电子公司不服,向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复议结果为维持稽查局的处理。
电子公司随后向法院起诉。电子公司认为,自己主观无过错、业务也是真实正常的,税票取得合理合法,不应当将进项税转出,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稽查局认定公司取得了虚开发票,尽管是“善意取得”,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仍然要依法追缴。
这种情况,其实已经有很明确的税法规定了,很难去推翻辩驳,被认定为善意取得,损失还少一些,如果不是,还有可能有罚款。这同时也给我们提醒,对于选择供应商,也要留心考察,避免波及到自己。



别放松!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企业收到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即便交易是真实的,且符合善意取得的要求,但是虚开的发票往往不能作为扣税凭证,还是要面临补税。
2.可能产生罚款+滞纳金。
如果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求,可能会被视为串通开票方,采用欺骗隐瞒的方式逃避纳税,继而判定为偷税!一旦被判定为偷税,就会有0.5-5倍的罚款,以及滞纳金,情节严重的还可能会坐牢!
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真实业务怎么避免虚开?
1)刻意回避或者存在发票开具问题
2)开票时单位与供货单位名称不一致
3)购进与销售货物名称不一致
4)发票开具金额多是顶格开具
5)登记信息雷同,企业法人、财务人员、办税人员多为同一人
6)多次被税局处罚,卷入多起法律纠纷中
如果交易时发现有以上特征,应当引起警惕,做进一步的确认,可以要求供货企业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如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薄等)。
1.“资金流”方面
尽量通过银行对公账户将货款划拨到交易对方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转账回单。如果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与发票上注明的信息不符,应当引起警惕,暂缓付款,对购货业务进行进一步审查。
2.“货物流”方面
尽量通过正规渠道运输货物,比如物流公司、快递公司,取得正式的物流托运单或者快递单,方便作为货物流环节的第三方证明材料。如果无法取得正规运输凭证,需保留完整、清晰的货物运输过程中的交接环节凭证,比如提货单、出库单、验货单等,并严格要求交接货双方签字盖章。
3.“发票流”方面
仔细比对发票信息,公司名称、税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金额、银行账号、发票专用章等信息逐一比对,尤其是对新供货企业或者临时供货企业(包括网店),更应作重点审查。
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应仔细核对发票内容,包括货物内容、开票单位和汇款账户等信息,是否与业务实际发生情况与实际销售单位相符,如有异常,应暂缓付款,对取得的专用发票暂缓抵扣,并做进一步核实。及时查验发票的真实有效性,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或主管税务机关的官方网站查询真伪。
1.及时补开、换开发票
企业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意,如果发票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已经结束,企业应当自被税务机关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2.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补开、换开发票时,提供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3.留存“善意取得”的证据
无法重新获取发票时,一定要留存“善意取得”的证据!“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不以偷税论处,同时无需缴纳滞纳金!
因此,无法重新获取发票时,一定要留后手,即“善意取得”的证据。善意取得的关键性证据有3点:
1)相关业务真实性的资料
2)资金未回流
3)未支付手续费
4.税务处理一定要合规
无法重新获取发票时,除了留存“善意取得”的证据,税务的处理也一定要合规!
1)增值税处理
尚未申报抵扣的,暂缓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尚未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的,暂不办理退税;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所涉专票注明的税额作进项转出处理或追回退税款。
2)所得税处理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②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③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④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⑤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⑥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注意事项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企业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调增发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并做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
公司不是小作坊
财务相关工作最好交给专业的人员
或者专业的财税服务公司(比如慧算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