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和记账凭证
都不行了?
近日,江苏税局发布了这样一则新闻:

说下重点:
……检查人员既没有找到其与3家开票方签订的业务合同,也没有找到发票显示的信息技术服务所需的项目计划书、运维手册或用户手册等资料,更没有发现任何与业务相关的沟通佐证材料。仅有的发票和记账凭证并不足以证明业务真实存在。
最终,该公司被税务局认定偷逃税款,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了滞纳金和罚款。
其实,在实务中,不少人认为只要有了发票就能证明业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这种说法太过片面。尤其在费用报销的时候,还需要很多别的佐证。
具体需要什么?继续看下去。

报销时除了发票
还要什么?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虽然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资料一样,是能证明业务真实合理的有效凭证,但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将税前扣除凭证只限定为发票。
购买原材料、机器设备、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礼品等,是否有入库单、入库单签章、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有采购合同,是否有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发票日期和发票金额是否与采购合同对应,是否有从第三方开票,是否舍近求远采购,成本费用率是否明显超过行业合理水平等等。
是否有行政办公部门审核确认手续,是否有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日期金额是否与租赁合同吻合等等。
如果大额发票是税务稽查重大,但是没有清单,很有可能会被认为是虚假消费。
差旅费报销单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所附的车票是否为去出差地的车票、餐饮、住宿、交通费发票是否为出差地的发票、人员和人员名单是否与派出的人数相吻合等。
曾经有个公司,会务费就一个发票和合同,14万的开支,明细等这些全都没有,这不明摆着有问题!税务不查你查谁?
运费报销,是否有运费报销单,起运地和运达地是否与运费报销单相吻合,是否由起运地和运达地以外的车辆运输、运输价格是否波动较大。
水电费报销,发票上的字码是否与水表、电表的字码相符,是否与本公司的产能相吻合。
小慧说
日常实务中,大部分公司还是以发票为最主要的报销凭证,但上述其他证据也要齐全,万一被稽查时可以直接出示,方便洗清嫌疑。
这是费用报销中最基本的,比如:小伙伴们去采购一批物料,按理应该取得商品购销发票,但最后到财务报销时使用的是接受服务的发票,这样牛头不对马嘴,自然不允许报销。
附件与报销单之间应具有较强的逻辑性和关连性,比如:
报销物料采购款,后面的送货单仅写了物料一批和总金额,没有写明物料的用途、送货人和收货人也无签字,财务人员在审核报销单时根据这些现有的单据并不能判断这笔采购业务是否真实发生、有无存在舞弊的风险。
总结一下:水电费、各类外包服务费、印刷费、办公费、物料采购费用等可以使用专票报销,但吃饭的发票、员工交通费用发票、会所、KTV、酒吧、业务招待馈赠礼品、为员工福利发生的发票等使用普票报销即可。
报销过程中涉及到专票报销的,在填写报销单时将专票上的不含税价和税金尽可能分成两行填写,这样方便财务后期的账务处理。
内容参考丨江苏税局、税政第一线等网络收集整理
编排| 慧算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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