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宜宾市物业服务区域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区域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以下简称首次筹备经费)的管理,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区域首次筹备经费的缴存、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首次筹备经费的指导和监管。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首次筹备经费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区域首次筹备经费的缴存、使用、核销等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协调处理相关矛盾纠纷。
第四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物业服务区域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首次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将首次筹备经费交存至该辖区内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专用账户。
自2012年7月1日《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至本办法施行前尚未交存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的物业服务区域,建设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按照本办法标准交存首次筹备经费。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查验建设单位交存首次筹备经费的情况。
(二)老旧小区以及建设单位已不存在的物业服务区域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首次筹备经费专用账户,按照单个物业服务区域设账,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人管理。
第六条 筹备经费标准按照宜宾市人民政府公布标准执行。
第七条 筹备经费主要用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及会议期间所需的办公用品、资料印刷、会务、宣传、交通、通讯、误餐补助以及按照有关规定聘请第三方等必要费用的支出。
第八条 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后,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指导下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首次筹备经费预算,经半数以上筹备组成员签字同意后,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预支首次筹备经费,并提供筹备经费书面申请报告及预算报告。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划拨首次筹备经费预支款。
第九条 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筹备组应当将首次筹备经费使用情况,包括经费开支原始凭证、预算执行报告、支付记录等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并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首次筹备经费使用情况,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业主大会未成立的,筹备组应当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十日内将首次筹备经费使用情况,包括经费开支原始凭证、预算执行报告、支付记录等资料移交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首次筹备经费使用情况,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解释说明,协调解决。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经选举产生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完成备案后,应当于四十日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销首次筹备经费,原筹备组组长和相关成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业主大会未能成立的,由筹备组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四十日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销首次筹备经费。
第十一条 申请核销首次筹备经费的,应当提供:
经费使用情况及其公示情况(包括业主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其采纳情况),符合财务管理要求的原始凭证、预算执行报告、支付记录等资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核销首次筹备经费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二条 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且首次筹备经费有结余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将首次筹备经费结余资金纳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由业主共同决定使用和管理。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逾期不能召开的,或召开后未能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首次筹备经费结余资金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继续保管,用于后续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工作使用。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一)规定:建设单位拒不承担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以上内容系转载自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仅供读者参考,本公众平台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原文件
投稿|合作:17381988185(微信同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