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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从今年10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先执行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如何操作?
10月1日起执行5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俗称起征点),指的是扣缴单位10月1日后实际发放工资时适用5000元的新标准。按照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支付工资计算税款后,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综上,扣缴单位10月1日后向纳税人发放的工资薪金,按照5000元/月的费用扣除标准计算个人所得税。
实务理解
1.原则
按照全国人大“决定”和“通知”安排,2018年第四季度,工资薪金所得仍然按月计算缴纳,纳税人2018年10月计税工资包括扣缴单位于10月1日-30日期间发放的全部工资。
无论扣缴单位10月期间实际发放的是8月、9月或10月的应发工资,亦或是10月内分次发放的国庆节节日补贴,只要是10月1日-30日期间实际发放的,都应合并作为10月份工薪所得(补充:应在11月15号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可以按照个税新法过渡期的减除费用和按月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厦门税务)
2.特殊情况
部分误将工资劳动所属月份做为税款所属期,长期“提前”办理申报的扣缴单位
(比如单位9月发了员工8月劳动期的工资,税款所属期本应是9月,申报期在10月,但因为误将税款所属期认定为8月,而提早在9月份申报期内就办理了扣缴申报)
如果想在10月申报期内改回正确的申报做法,可以在10月份申报期内,对税款所属期9月进行一次零申报*,并自11月申报期起恢复正常申报*。
不过用这样的方法进行调整,员工在未来打印个人所得税申报清单时,会有一个月的零申报记录,不利于体现员工的连续就业情况,还请扣缴单位综合各项因素,判断采用上述调整方法的可行性。(厦门税务)
*零申报:即在扣缴客户端软件中,选择自动为每个员工生成零收入的申报记录。
*正常申报:即到了11月份再申报税款所属期(工资发放时间)为10月的个人所得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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