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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丨何红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法重点问题解读

专家观点丨何红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法重点问题解读 新点投标人服务-标桥
202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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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深入诠释招投标法对招投标活动的重要意义,为企业规范投标行为指引方向

2021年4月24日,由山东省建筑业协会、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主办,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承办的“新政策下招投标实战与中标策略分析会”落地济南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受邀发表主题演讲,聚焦案例分析,深入诠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法重点,并就招标范围、代理机构、等标期、投标人数、联合体投标、低价规制问题、评标支付、合同成立时间、信息公开等九个维度全面展开论述。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何红锋


一、关于必须招标范围

何教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相结合,深入阐述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范围,明确了招标投标法修订旨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何教授通过分析“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的修改內容,结合案例“武汉地铁腐败案件”,深入剖析招标概念滥用的后果。他表示,由于目前《招标投标法》立法不够明确,我国立法与实践存在着大量招标投标与拍卖概念混用的情况,分清招标投标与拍卖的概念是我国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与拍卖制度的基础。


二、关于招标代理机构

何教授针对2020年9月修订稿,对“第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了详细解读。

注:此处何教授主要采用案例分析进行阐述,可至文末查看会议直播回放了解详情。


三、关于等标期

何教授表示,“等标期”这一概念在本次招标投标法重新修订过程中的调整较大,在2019年12月稿和2020年9月稿中均有调整,通过两次调整可直观感受到国家正逐步加强对招投标公告、公示以及合理性的管控。

 2019年12月稿主要对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內容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十五日(修改);其中,属于采购标准通用设备、材料的,或者施工技术方案简单、工期较短、季节性强的小型工程的,最短不得少于十日(新增)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删除)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为编制投标文件预留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日前通知;其中属于采购标准通用设备、材料的,或者施工技术方案简单、工期较短、季节性强的小型工程的,应当在至少五日前通知。(新增)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020年9月稿则进一步细化了第二十七条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一般不得少于二十五日(修改)

符合下列情形的,招标人可以将投标截止期限适当缩短,其中,第一、二项规定情形下,最短不得少于十五日,第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下,最短不得少于十日(新增)

(一)采购施工技术方案简单、工期较短且季节性较强的小型工程的;

(二)采购市场上普遍出售、标准通用的货物、服务的;

(三)招标人已经至少提前二十五日发布招标计划公告,载明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依法应当载明的主要内容,且发布时间居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不超过一年;

(四)属于重复招标项目,且招标人在前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已经公布后续招标的预计时间并明确提示届时将缩短投标截止期限的;

(五)招标人有合理、充分的理由证明因情况紧急必须缩短投标截止期限的。

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发出招标文件并接收投标文件的,可以将投标截止期限缩短五日,但最短不得少于十日。


四、投标人少于三人

何教授以WTO《政府采购协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的“上海辉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崇明县财政局行政决定案”这一政府采购典型案例,深入剖析说明该项目在采购方式、招标文件等方面的错误做法。

何教授认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的重新评审制度,给了评审委员会一个自行纠错的机制,当然不需要先由政府采购监督机构否定原评审结果。但是为了让这样的制度设计具有可操作性,结合实践过程中重新评审的触发机制,可以增加:政府采购监督机构接到投诉,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被质疑后,有权将质疑、投诉提交给评审委员会。


五、关于联合体投标

何教授认为,本次对联合体投标的修改內容,放宽了组成联合体的条件,增大联合体投标的竞争性,增加了联合体投标的必要性和成功的可能性。

注:此处何教授主要采用案例分析进行阐述,可至文末查看会议直播回放了解详情。


六、关于低价规制问题

何教授通过《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说明了“限制低于成本与招标采购不得低于成本的关系”,虽然删除关于不得低于成本的规定,但是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是招标采购法的上位法,所以在《招标投标法》和87号令修改前,还是要执行这方面的规定。


七、评标制度的改革

何教授表示,评标制度的改革是本次招标投标法重新修订的重中之重,分别在2019年12月稿和2020年9月稿中对专家要求、专家数量、专家质量以及专家来源均做了大量的修改。同时,本次修订明确要求“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健全评标专家库专家征集、培训、考核和清退机制,实现专家资源全国互联共享。”而对于评标结果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排序以外,推荐中标候选人可以不标明排序,针对定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十日内自主定标”

何教授通过“海河开启桥工程”深入解析招标投标项目招标纠纷、投诉、纪检监察介入、书面答复或申辩意见、监察局介入并提出要求、评标委员会复会、发布中标单位以及最后行政复议的纠纷投诉全过程说明了评标制度改革的价值点。


八、合同成立时间

何教授表示,《招标投标法》应明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签合同的法律责任,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签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何教授在会上提出建议:《招标投标法》第45条第2款应当修改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2020年9月稿 第50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法律责任。”


九、信息公开

何教授指出,本次修改新增了对招标计划信息公开的要求:“第十二条国家鼓励招标人发布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招标招标计划公告,供潜在投标人知悉和进行投标准备。招标计划可以按照项目投资规划期、财政预算年度或者企业财务年度编制,也可以在预计发生招标需求后及时编制。”招标计划的公开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招投标信息公开制度,为意向投标人提供充裕的准备时间,进一步提升了招投标市场的开放度。



通过本次会议,何红锋教授深度诠释了招投标法对招投标活动的重要意义,为企业规范投标行为指引方向,有助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提升,进一步助力招投标行业高质量发展。

下一步,新点软件将会进一步加深新兴信息技术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息化需求的融合度,借公司的创新功能模块与增值服务,一如既往的为各级政府部门及相关行业单位提供以软件为核心的智慧招采整体解决方案,共促公共资源交易事业高质量发展。




▲ 扫码查看本次会议直播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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