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招标文件中应当载明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开标由招标人组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所以,开标时间和地点应提前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可以不进行招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国务院有权批准强制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地方无权另行制定不同标准。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采购勘察项目合同估算金额不足100万元,未达到强制招标规模标准,可以不招标。
3、确定中标人前可以对中标候选人的履约能力进行审查吗?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所以,在确定中标人前,可以对中标候选人的履约能力进行审查。
4、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会被视为串通投标吗?
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投标人应注意避免出现上述情形,防止被认定为串通投标。”需要注意的是,该条第六项规定的同一单位的“账户”,不仅指基本存款账户,还包括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等。
5、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可以拒收关联单位的投标文件?
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并无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拒收关联单位的投标文件。针对这种情况,建议招标代理机构把相关情况如实记录并提交给评标委员会,请评标专家在评审时依据法律和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6、评标中评标委员会是否可以接受投标人主动进行的澄清?
不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7、代理机构能否代拟评标报告?
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编写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的重要职责之一,不能随意交由其他参与方代为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