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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原、被告曾系夫妻关系。在离婚时自愿达成了离婚协议,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及补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离婚后男方给付女方经济补偿,男方需在6年内付清,第一年1万,剩余的每年5万;”。当日,男方书写欠条1份“欠条因本(人)资金周转不便欠女方离婚补偿款人民币26万元整并保证6年付清。原告以被告未支付离婚协议中的经济补偿款26万元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
Law
夫妻双方在登记离婚时自愿达成了《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在离婚时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为谅解被告在当时所处的资金困难情况下,同意被告于当日以“欠条”进行离婚协议的补充,将付款时间进行了延后。该“协议”及“欠条”均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协议”和“欠条”。被告应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支付经济补偿款义务。
案件结果
1、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经济补偿款260000元。
2、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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