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关于2018—2021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地方审核情况公示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2021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及2020年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清算申报的通知》(财办建〔2022〕4号),河北省收到本地区逐级上报的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长安汽车有限公司2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材料,涉及新能源汽车143787辆,补助资金213333.5279万元。按照清算通知要求,河北省对上述2家企业进行了财务审查、资料审核,并进行了实地抽查。根据审核和检查结果,2家企业143744辆新能源汽车满足申报要求。现将结果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意见。
公示时间:2022年6月1日至6月7日
推动经济绿色高质量发展 浙江出台十条政策措施
日前,省生态环境厅出台助力经济稳进提质攻坚行动十条政策措施,从治理、审批、监管、服务四个方面,推动经济绿色高质量发展。
以治理为绿色增长点,我省将扩大环保有效投资。实施治水、治气、治土、治废、降碳示范等一批生态环保重点项目,年度项目投资不少于300亿元,并指导做好水、大气、土壤的中央资金项目储备。同时,建立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库,通过推进生态环境导向的EOD国家项目试点、争创国家气候投融资试点以及与金融机构合作等形式,为项目投融资提供资金支持。
审批环节着力提速增效。我省将对省内审批的“4+1”重大项目,落实“一对一”专人服务,审批时间压缩至法定时限的三分之一。在环境准入机制上,实施建设项目“多评合一”、“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扩面、小微企业“打捆”审批试点等一批领跑全国的改革举措。同时,通过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碳汇交易试点等举措深化环境要素精准高效配置。
监管环节实行无事不打扰。我省深化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支持与民生保障密切相关、污染物排放小、环境风险低、吸纳就业强的小微企业纳入正面清单管理。健全“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制度,进一步强化包容审慎环境监管。对于必要的监管,充分利用在线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等智慧监管技术,并采取暗查暗访形式,不打扰企业正常生产。
服务环节解决企业急难愁盼问题。我省将加快推进工业固废统一收运体系建设,出台危险废物(固体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政策,解决企业废物收运转移中的堵点。面对环保技术难题,我省已启动第一批14个生态环境科技帮扶试点,将组织300名以上专家形成帮扶团队,建立长效化精准帮扶机制。
河南2018—2021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央补助资金和2021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助资金审核情况公示
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2021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及2020年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清算申报的通知》(财办建〔2022〕4号)工作部署,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2021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助资金和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省级奖补资金清算申报的通知》(豫财建〔2022〕15号),经郑州市初审,共收到申报中央补助资金新能源推广应用车辆30768辆,涉及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海马汽车有限公司、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4家企业,资金共计122555.8323万元;收到申报省级补助资金新能源推广应用车辆2425辆(其中2020年6月1日—12月31日1433辆,2021年992辆),均为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车辆,申报资金4733.845万元,因省财政2020年已预拨资金4646.7万元,本次申报资金共计87.145万元。
按照清算通知要求,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共同组织专家对4家企业申报车辆信息进行了资料抽查和现场抽查。现将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四部门反映。
公示时间:2022年5月31日至6月6日
湖南关于做好2022年湖南省绿色制造名单复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工信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局:
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高质量建设我省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绿色制造体系,积极推进我省工业领域碳达峰及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的通知》(工信部规〔2021〕178号)、《湖南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湘经信节能〔2020〕454号)有关要求,现就组织开展2022年湖南省绿色制造名单复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复核范围
2017年至2019年获评的国家级绿色制造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第四批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2017年至2019年获评的省级绿色制造名单(我厅发布的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
二、有关要求
1、各市州工信局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部门要高度重视绿色制造名单复核工作,督促相关企业和园区填写好绿色制造名单复核审批表(见附件1、2、3),并研究提出复核推荐意见,于9月25日前将复核审批表及汇总表(附件4)报送省工信厅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2、我厅将组织对各地报送的绿色制造名单复核情况进行审查,并适时开展现场抽查,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绿色制造名单,及时剔除不再符合绿色制造评价要求的企业和园区。
3、各地要做好典型经验的总结和推荐工作,鼓励绿色制造名单内单位定期向全社会发布绿色低碳发展报告,分享绿色理念、工作和成效,履行社会责任,接受公共监督。
联系人:赵鲜松
电话:0731-88955371
邮箱:384143056@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