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三批工业领域重点用能企业“十三五”能源审计和“十四五”节能规划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
各地、州、市工信局,各相关企业:
为扎实推进我区工业领域节能降耗工作,加强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有效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启动第三批工业领域重点用能企业“十三五”能源审计和“十四五”节能规划报告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期、规划期及范围
(一)审计期和规划期。
能源审计基准期为2015年,审计期为2016年至2020年;节能规划基准期为2020年,规划期为2021年至2025年。
(二)范围。
第三批工业领域重点用能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
二、报告编制要求
能源审计编制工作应按照《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17166-2019)的要求开展,主要内容要如实反映企业能源利用状况、能源计量体系状况、设备工艺情况、主要用能设备的运行现状、重点工艺(设备)和单位产品能耗指标,查找企业在能源管理、能源利用及用能效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挖掘节能潜力,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在实施能源审计过程中,需仔细梳理企业用能设备,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GB 17167-2006)中主要用能设备的界定标准,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企业锅炉、汽轮机、变压器、电动机、风机、空压机、加热炉等主要用能设备中抽取部分进行监测,各类主要用能设备的抽检比率不得低于10%,10台以下的至少需抽检1台。主要用能设备监测报告应作为能源审计报告的附件进行提交,并附上检测机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节能规划编制工作应根据《企业节能规划编制通则》(GB/T25329-2010)的要求开展,主要内容要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措施有力,分年度拟定实施计划,重点行业要对标基准值和标杆值(《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与企业规划和绿色发展政策要求相结合。
各重点用能企业要指定具体责任部门和负责人,做好“十三五”能源审计和“十四五”企业节能规划的编制工作,企业可自行选择和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编制报告。
第三方服务机构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严格执行报告的相关标准,对承担企业的各类数据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为保障服务质量,每家服务机构本批次承担的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报告编制工作不得超过20家企业。
三、其他要求
各地(州、市)工信局要认真组织和督促本区域相关企业开展第三批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报告编制工作,将企业法人签字确认、初审合格的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报告(纸质胶装2份,电子光盘1份)于2022年12月25日前报送自治区工信厅。前二批未提交报告的企业一并列入第三批,由所在地区工信局责令其按照第三批要求开展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编制工作(如有破产、兼并等原因请做出情况说明)。
自治区工信厅将组织专家对企业的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报告进行评审,对按要求完成报告编制工作并通过审核的企业,所实施的节能技改项目符合自治区工业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将优先给予支持。对于报告质量优良的企业,将在编制费用上给予一次性补助,报告未能通过审核的企业将责令限期改正,再次审核不通过或拒不开展此项工作的企业将通报批评,并实施现场节能监察,督促其进行整改。未按要求出具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检测报告的企业不予通过。
第三方服务机构应以认真、专业、负责的态度为企业提供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技术服务,对工作态度不认真,不赴企业现场开展服务、服务结果未达到合同要求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将予以严肃处理。
自治区工信厅节能处联系人:纪成周 0991-4523539
附件:
附件1.第三批开展“十三五”能源审计和“十四五”节能规划报告编制工作企业名单
附件2.第一批、第二批未提交“十三五”能源审计和“十四五”节能规划报告企业名单
附件3.企业能源审计报告编制大纲
附件4.企业节能规划编制大纲
2022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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