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原产地规则指南
背对背原产地证明
背对背原产地证明是中间缔约方针对已由原出口缔约方出具原产地证明的货物,再次分批分期灵活出具的原产地证明。
当货物在中间缔约方需要进行物流分拆、包装或者装卸、仓储、贴标等处理,或需要进行其他为保持货物良好状态的必要操作时,针对这类符合直运规则要求的货物,中间缔约方可以基础出口时的初始原产地正面,进一步出具新的原产地证明,证明货物仍保持原产资格。相关货物在其他缔约方进口的时候可以凭借背对背原产地证明来享受关税优惠待遇,极大地提高了企业在销售策略以及物流安排方面的灵活性。
原产于印尼的1000吨橡胶在出口过程中,由于船期等物流原因,在新加坡进行了拆分和重新包装后,500吨发往了中国,500吨发往了韩国。
根据RCEP原产地规则,可由新加坡签证机构或经核准出口商签发背对背原产地证明,以便分装后的橡胶在中国和韩国进口申报进口享受RCEP协定税率。
背对背原产地证明分为以下两类:
1)中间缔约方签证机构签发的背对背原产地证书;
2)中间缔约方经核准出口商出具的背对背原产地声明。
不论是背对背原产地证书还是声明,均适用与初始原产地证明相同的核查程序。
背对背原产地证明不能单独出具,申请时必须持有原始货物出口缔约方所签发的有效原产地证明。在上例中,企业在新加坡申请签发背对背原产地证明时应提供印尼签证机构或经核准出口商签发的初始原产地证明。
中间缔约方的签证机构、经核准出口商都可以签发背对背证明。在上例中,在初始原产地证明有效的情况下,背对背原产地证书可由新加坡签证机构或经核准出口商来签发。
目前我国已实施的自贸协定中,仅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项下的中国-东盟自贸区流动证明与背对背证明相类似。与之相比,RCEP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的规定更详尽,可操作性更强,且种类更广,包括了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
申请背对背原产地证明应符合以下条件:
1)出示有效初始原产地证明正本或其经认证的真实副本,并载有其签发日期和编号;
2)有效期不超过初始原产地证明的有效期;
3)包含初始原产地证明的相关信息,也要符合原产地证明最低信息要求;
4)在中间缔约方不得进行除物流分拆等必要操作以外的其他进一步处理;
5、经物流分拆部分出口的,显示拆分后数量,所有拆分数量总和不超过初始原产地证明上的数量总和。
RCEP实时生效后,背对背原产地证明制度将使进出口企业在产业布局、销售策略和物流安排等方面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这不仅有利于货物在成员国间进行运输和物流拆分,促进成员国之间的协调合作,更将进一步推动地区产业链和供应链的优化融合,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
*本文由小掌柜整理自12360海关热线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