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0
0

11月海关部分政策汇总(适用于加贸制造型企业)

11月海关部分政策汇总(适用于加贸制造型企业) 关务小掌柜
2022-11-30
0
导读:1、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4号(关于酞菁类颜料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

1、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4号(关于酞菁类颜料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印度的酞菁类颜料(税则号列:32041700、32129000)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22年第30号公告,并明确了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具体商品范围。为了实施上述贸易救济措施,现就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公告如下: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税则号列32041700项下酞菁类颜料时商品编号应填报32041700.20;进口税则号列32129000项下零售形状及零售包装的酞菁类颜料时商品编号应填报32129000.10。

  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6号(关于公布《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外贸保稳提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总署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8号发布)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通用标准、单项标准)予以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3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1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报关单位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部署,规范和统一海关报关单位备案工作,为广大企业提供便捷高效政务服务,海关总署现就进一步明确报关单位备案工作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条件: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为以下市场主体类型:

  (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3)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4)个体工商户;

  (5)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尚未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或者临时备案。

  (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的条件: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的市场主体类型应当为以下市场主体的分支机构:

  (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3)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应当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所属市场主体已经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4.尚未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备案或者临时备案。

  二、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报关企业的条件:

  1.报关企业应当为以下市场主体类型:

  (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尚未办理报关企业备案。

  (二)报关企业分支机构的条件:

  1.报关企业分支机构的市场主体类型应当为以下市场主体的分支机构:

  (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所属市场主体已经办理报关企业备案。

  3.尚未办理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备案。

  三、临时备案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下列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应当办理临时备案:

  1.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2.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

  3.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红十字会、基金会等组织机构;

  4.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或者对外实施捐赠、国际援助的单位;

  5.其他可以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

  (二)备案目的为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

  (三)未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口货物收发人分支机构备案。

  (四)未办理临时备案,或者已经办理临时备案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之后的。

  四、责令报关单位整改的情形

  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责令其改正,向报关单位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见附件,以下简称《通知书》),责令报关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改正。

  (一)报关单位名称、市场主体类型、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报关人员等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的;

  (二)向海关提交的备案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拒不配合海关监督和实地检查的。

  海关向报关单位开具《通知书》应加盖海关备案专用章。《通知书》不适用公告送达方式,自制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其他方式送达。

  直接送达的,由签收人在《通知书》上签字确认;无法直接送达或者无法送达的,经办关员应当在《通知书》上注明有关情况,并至少有2名关员签字确认。

  本公告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责令改正通知书.doc

4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14号(关于公布《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涉税要素申报规范认定标准的公告)

  现将《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6号公布)中涉税要素申报规范指标的认定标准公告如下:

  一、涉税要素申报规范,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履行合规自主申报、自行缴税主体责任,按照海关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申报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价格、原产国等涉税要素,确保税款应缴尽缴。

  二、海关按照下列情形,对新申请高级认证企业的涉税要素申报规范标准是否达标进行认定:

  (一)海关未发现企业存在《涉税要素申报规范认定标准》(以下简称《认定标准》,详见附件)项目中“认定存在不规范问题”情形的,企业的涉税要素申报规范标准为达标。

  (二)海关发现企业存在《认定标准》项目中以少缴税款为认定标准的“认定存在不规范问题”情形,相关项目指标不达标;但企业未造成少缴税款,或者少缴税款金额累计未超过10万元的,相关项目指标为达标。

  (三)海关发现企业存在《认定标准》项目中不以少缴税款为认定标准的“认定存在不规范问题”情形,相关项目指标为不达标。

  三、复核的高级认证企业,涉税要素申报规范标准的认定与新申请高级认证企业相同。

  特此公告。

  附件:涉税要素申报规范认定标准.xls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关务小掌柜
万汇链关务互助、沙龙、业务培训、户外活动、求职、招聘
内容 145
粉丝 0
关务小掌柜 万汇链关务互助、沙龙、业务培训、户外活动、求职、招聘
总阅读121
粉丝0
内容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