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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2号、第103号、第104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2号、第103号、第104号 关务小掌柜
202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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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2号(关于实施中国-塞尔维亚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20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2号(关于实施中国-塞尔维亚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2021年2月4日,中国政府与塞尔维亚政府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塞尔维亚共和国财政部海关署“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协定》(以下简称《互认协定》),决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互认协定》规定,中塞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其中,塞尔维亚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塞尔维亚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为互认的AEO企业。

  二、中塞双方海关在进出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通关便利措施: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适用较低的查验率;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解决AEO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断并恢复后优先通关。

  三、中国AEO企业向塞尔维亚出口货物时,需要将AEO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的10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0123456789)告知塞尔维亚进口商,由其按照塞尔维亚海关规定填写申报,塞尔维亚海关确认中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四、中国企业自塞尔维亚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企业编码”一栏填写塞尔维亚AEO企业编码。填写方式为:“国别代码(RS)+AEOF/AEOS+24位企业编码”,例如,RSAEOF123456789012345678901234或 RSAEOS123456789012345678901234。中国海关确认塞尔维亚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8月21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塞尔维亚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塞尔维亚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pdf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3号(关于全面暂停进口日本水产品的公告)

  为全面防范日本福岛核污染水排海对食品安全造成的放射性污染风险,保护中国消费者健康,确保进口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自2023年8月24日(含)起全面暂停进口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含食用水生动物)。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8月24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暂停进口日本水产品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暂停进口日本水产品的公告.pdf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4号(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的补充公告)

  为规范海关对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业务的监管和统计,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8号(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和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公告)有关事项补充如下:

  一、区外承租企业办理租赁货物留购申报手续时,企业按实际监管方式申报,运输方式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代码 Y)、“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代码 S)或“洋浦保税港区”(代码 P),实施海关单项统计。

  二、租赁企业与境外企业发生资产交易的,承租企业或租赁企业对租赁货物以不实际进出境通关方式办理进出境申报手续时,监管方式为“其他”(代码9900),运输方式为“其他”(代码9),实施海关单项统计。申报时,不实行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8月23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的补充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的补充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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