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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教练员综合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教练员综合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精英智通
202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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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客观评估驾培机构及教练员综合服务水平,有效发挥考核结果的激励引导作用,促进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加强驾培行业事中事后监管,健全信用监督体系,深圳市司法局起草了《深圳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教练员综合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1、2)。


附件一


深圳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教练员综合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综合评价工作,客观评估驾培机构及教练员综合服务水平,提高考核工作效率,有效发挥考核结果的激励引导作用,促进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培训监管机制的通知》(粤交〔202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深圳市驾培行业实际情况,起草了《深圳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教练员综合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评价办法制定背景

(一)行业背景

目前,深圳市共有39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练车6200余辆,教练员7000余人,每年新招生30多万学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驾驶小汽车日渐成为市民的一项必备技能,驾培行业服务质量与市民学车体验密切相关。为保护市民学车权益,提高驾培市场信息透明度,我局建立了“深圳驾培”统一报名平台,并在平台公布全市各驾培机构的基本信息和考试合格率等数据,保障了市民报名学车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二)政策背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章第四十一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于2015年5月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企业诚信评价的管理办法》,该办法有效期为5年。

根据《广东省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培训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粤交运〔2020〕197 号)中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驾培行业信用体系的要求,为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推进省交通运输厅有关文件的部署,我局有必要结合深圳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实际情况,起草《深圳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教练员综合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自2020年7月《管理办法》制定工作启动以来,市交通运输局切实加强起草工作统筹协调,深入调查研究,广泛收集听取各区各相关部门意见,历经多轮讨论修改完善,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系统梳理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系统梳理《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企业诚信评价的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切实做好与上位法和有关规定的衔接,结合本市实际贯彻落实。

二是深入调研掌握行业实际情况。通过查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系统信息、驾培企业座谈、行业协会沟通等多种方式,详细掌握当前我市驾培行业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市驾培行业实际情况,研究起草《管理办法》。

三是广泛收集行业管理人员意见及学员意见。为提高《管理办法》中各指标设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我局分别于2020年8月和2020年10月,通过问卷调查的形式收集了驾培行业库存学员和各区行业管理人员的意见。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学员认为驾培企业的教练员服务态度和教学水平最为重要,各区行业管理人员认为教学规范最为重要。

四是多次召集行业专家进行论证评估。为切实保障《管理办法》的可行性和合理性,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我局多次开展专家座谈会,讨论《管理办法》各详细指标分值及其数据来源,研究评价结果分级的具体标准。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由正文和2个附件组成,正文包括总则、评价体系构成及其来源、评价等级划分、组织实施和附则共五章20条。

第一章总则包括制定依据和背景、工作范围、工作原则、工作职责等4条。

第二章评价体系构成及其来源包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综合评价内容、教练员综合评价内容、评分信息获取途径、评分体系等4条。

第三章评价等级划分包括评价等级名称、驾培机构综合评价等级标准、教练员综合评价等级标准等3条。

第四章组织实施包括专项继续教育、教练员黑名单条件、实施时间、公示与申诉、结果应用和结果公开等6条。

第五章附则包括经费保障、办法解释和施行日期等3条。

2个附件分别是驾培机构综合评价体系及评分办法和教练员综合评价体系及评分办法。


附件二

深圳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教练员综合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评估驾培机构及教练员综合服务水平,有效发挥考核结果的激励引导作用,促进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培训监管机制的通知》(粤交〔2020〕3号)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培训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粤交运〔2020〕197号)相关规定,结合深圳市驾培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并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驾培机构及教练员。

处于经营状态的驾培机构,评价期内经营未满6个月的,综合评价结果不进行评级;未满12个月的不具备评为AAAA级资格。

被列入黑名单的教练员不参与综合评价;处于从业状态的教练员,评价期内从业未满6个月的,综合评价结果不进行评级;未满12个月的不具备评为AAAA级资格。

第三条  综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领导实施全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教练员综合评价工作。

第二章  评价体系构成及其来源

第五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综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1)基本情况:教学场地、从业人员、教学设施设备等;

(2)经营情况:教学大纲执行、结业考试、教练员管理、教练场管理、安全生产、群体性事件、学费监管等;

(3)服务质量:考试合格率、服务规范、投诉、责任倒查等;

(4)不良记录:社会不良影响、政府监督处罚等;

(5)加分项目:表彰与奖励、科技创新、学员评价等。

驾培机构综合评价体系详见附件1。

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综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1)依法从教:继续教育、遵纪守法等;

(2)教学规范:教学大纲执行、廉洁文明等;

(3)教学质量:投诉、服务规范等;

(4)不良记录:社会不良影响、安全生产、交通违法及事故、政府监督处罚等;

(5)加分项目:表彰与奖励、从教资质、学员评价等。

教练员综合评价体系详见附件2。

第七条 评分信息应从以下途径获取: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监督检查、执法所获取的有关信息;

(二)投诉监督渠道所获取的符合本办法的群众有效投诉信息;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符合本办法的有关信息;

(四)广东省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和深圳市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系统所记录的有关信息;

(五)新闻媒体曝光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信息;

(六)其他渠道获取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综合评价实行计分制,满分为120分,包括基础项指标和加分项指标,其中基础项指标项目分值100分,加分项指标分值20分。

评价体系的具体内容及计分规则详见附件。

一个评价周期届满,经评定等级后,该评价周期内的计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评价周期。

第三章 评价等级划分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A级、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教练员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五星、四星、三星、二星和一星表示。

第十条  驾培机构综合评价等级标准:

(一)评价期内,被评价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评价等级为AAAA级:

1.综合评分排名前30%(含)内;

2.考试合格率、不良记录、学费监管、服务规范和投诉等项目中至少2项得满分,且学费监管项得分不低于70分;

3.未发生过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群体性事件;

4.满足投入使用预约系统、机器人教练车培训基地和模拟器训练馆中任意1项;

5.所有教练场安装视频监控并接受主管部门监管。(此项自2021年度综合评价起纳入评价等级标准)

(二)评价期内,被评价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评价等级为AAA级:

1.综合评分排名前50%(含)内,未达到AAAA级的评价条件;

2.考试合格率、不良记录、学费监管、服务规范和投诉等项目中至少2项得80分以上,且学费监管项得分不低于50分;

3.未发生过人员重伤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未发生过群体性事件;

4.满足投入使用预约系统、机器人教练车培训基地和模拟器训练馆中任意1项;

5.所有教练场安装视频监控并接受主管部门监管。(此项自2021年度综合评价起纳入评价等级标准)

(三)评价期内,被评价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评价等级为AA级:

1.未达到AAAA和AAA级的评价条件;

2.未发生过人员死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3.学费监管项得分不低于50分。

(四)评价期内,被评价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评价等级为A级:

1.未达到AAAA和AAA和AA级的评价条件;

2.未发生过人员死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3.综合评价总分和服务质量项目中至少一项评分排名不在后5名。

(五)评价期内,被评价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评价等级为B级:

1.发生人员死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2.年度内发生群体(学员或教练员)向区级及以上管理部门聚集闹事事件累计2次及以上或累计30人次及以上的;

3.不参加由驾培协会以行业自律形式开展的学费第三方监管制度的;

4.综合评价总分和服务质量项目评分均在后5名;

5.不按照要求参加年度评价,或者不按照要求报送评价材料,拒不改正的;

6.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经查证属实的。

第十一条  教练员综合评价等级标准:

(一)评价期内,教练员具备以下条件的,综合评价等级为五星级:

1.综合评分排名前10%(含)内;

2.教学规范、教学质量和不良记录项均得满分;

(二)评价期内,教练员具备以下条件的,综合评价等级为四星级:

1.综合评分处于前40%(含)内,未达到五星级的评价条件;

2.教学规范、教学质量和不良记录项中2项得满分,另外1项正分;

(三)评价期内,教练员具备以下条件的,综合评价等级为三星级:

1.综合评分排名前70%(含)内,未达到五星级和四星级的评价条件;

2.教学规范、教学质量和不良记录项中1项得满分,其余2项为正分;

(四)评价期内,教练员具备以下条件的,综合评价等级为二星级:

1.未达到五星级和四星级和三星级的评价条件;

2.教学规范、教学质量和不良记录项都为正分;

(五)评价期内,教练员教学规范、教学质量和不良记录项其中1项得分0分的,综合评价等级为一星级。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综合评价为一星级的教练员和综合评价为B级的驾培机构负责人应在综合评价最终结果公示后的60日内参加不少于4个学时的专项继续教育并通过考核。教练员和负责人拥有2次考核机会。相关继续教育和考核事项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专业第三方进行。

第十三条 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将其纳入失信名单,三年内不予信息采集、不予上传学时,并向社会公开公示:

(一)发生交通死亡责任事故。

(二)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

(三)殴打学员或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甚至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四)评价为B级后不参加专项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考核不通过。

(五)连续两年评价等级为B级。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教练员综合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价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综合评价工作应当在评价周期次年的7月30日前完成。

驾培机构应于评价工作开始后5日内将本机构和教练员的表彰与奖励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属地辖区管理局,辖区管理局应及时将汇总材料报送至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应于6月30日前公示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综合评价初步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0个自然日。

第十五条  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综合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向驾培机构注册地辖区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匿名举报或者来信将不予受理。申诉仅针对被申诉对象,不影响其它驾培机构或教练员的评分和等级划分结果。

辖区管理局负责受理申诉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市交通运输局报送处理意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终审并在收到辖区管理局处理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申诉处理结果。

申诉处理完成后,市交通运输局应按照有关规定公布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综合评价最终结果。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将上一年度评价等级为A级和B级的驾培机构纳入年度重点监管名单。通过增加抽查频次,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A级和B级驾培机构的监督管理。

 驾培机构应加强所属教练员的管理,及时掌握本机构所属教练员的综合评价结果,并作为培训、辞退、调整工资待遇、调整岗位和奖励的重要依据。驾培机构应加强评价等级为一星级的教练员的教育管理力度,必要时调离教学岗位。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其最近一次评价结果在其对外服务场所以及公司网站的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综合评价所需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本文转载自深圳市司法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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