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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企业注意!这项调整事关名称登记,请知悉

所有企业注意!这项调整事关名称登记,请知悉 蜀山全域科创
202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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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打造一流的营商环境,积极构建全国统一市场制度规则,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第82号令,修订并颁布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构成规范进行了调整,并对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进行了具体规定。为贯彻执行《办法》,安徽省名称申报系统进行了相应的功能调整。

首先,对于个体工商户的名称构成,新的调整规定要求在名称后增加“(个体工商户)”字样。依据《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名称中必须标明“(个体工商户)”字样,并且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可以加上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市场等名称。
其次,针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构成,新的调整规定要求在名称后增加“(个人独资)”字样。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必须标明“(个人独资)”字样。
最后,对于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的条件进行了调整。根据调整后的规定,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且控股3家以上企业法人的企业,在进行名称变更申报时,可以选择使用含有“集团”或“(集团)”字样的组织形式。依据《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集团名称应当在企业集团母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出。
新的名称申报系统功能已于2023年12月1日上线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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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左沄
来源: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左沄
审核:章博闻 周莹莹 王良才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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