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卜力工作室欧盟商标异议案件解析
案件背景与事实
日本动画巨匠——吉卜力工作室。其电影和角色(如琪琪、火焰恶魔、无脸男、龙猫)备受全球观众喜爱。近期,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针对吉卜力工作室2020年注册的一枚图形商标作出裁决。
2020年2月7日,株式会社吉卜力注册了欧盟图形商标18193928,涵盖第9、14、16、18、20、21、24、25、26、28、34和41类商品和服务。同年6月29日,Ghibli S.R.L.基于其早前注册的欧盟图形商标17931716提出异议,异议依据为《欧盟商标条例》第8(1)(b)条。

(欧盟图形商标18193928)

(欧盟图形商标17931716)
分析过程
商品与公众
异议部门对商品进行了对比,认为部分商品相同或不同程度相似,其余商品则不相似。例如,“有争议的袋子”包含在对方袋类商品中,“化妆盒”与对方“化妆包”存在部分重叠,而雨伞及其部件与第18类和第25类商品无共性。
标志比较
两个标志均包含“Ghibli”文字元素,该元素显著性正常。“STUDIO”文字元素作为创作场所指示,独特性较低。非欧洲字符被视为图形元素,对标志影响较小。关于图形元素(龙猫形象),由于缺乏支持证据,其独特性被评估为正常水平。
视觉、听觉与概念比较
视觉上,两标志具有稍低于平均水平的相似度,因“GHIBLI”文字一致,但“STUDIO”文字及图形元素不同。听觉上,两标志具有平均程度相似性,因“GHIBLI”发音一致,“STUDIO”发音不同。概念上,对理解“GHIBLI”含义的公众而言,相似度中等;对无法理解该词但能理解“STUDIO”和图形元素的部分公众而言,不相似。
整体评估
异议部门最终裁定,部分公众可能产生混淆,因此吉卜力工作室的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在与较早商标相同或部分相似的商品类别上被拒绝。
启示与建议
此案例引发了对吉卜力工作室迟注册保护策略的质疑。自1985年成立以来,其作品已在欧盟广泛传播。及时采取注册措施以保护品牌权益至关重要。对于知名角色(如龙猫),应提供强有力证据证明其公众认知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