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统计培训 基本情况 -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软件业统计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实施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是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二、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
本制度中所称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是指满足需方信息技术需求的服务产品与服务过程的总称,包括进行软件开发并提供软件产品的服务,为需方提供开发、应用信息技术以及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的服务,以信息技术为手段提供支持需方业务活动的服务。
三、企业如何判断是否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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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划分独立核算单位的基本条件,凡是分别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集团核心企业及各成员单位,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企业下属单位,都应分别确定为独立核算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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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统计在地原则”,即企业集团、集团公司在外省的具有法人地位的成员单位或下属企业,均应以独立核算单位按在地原则进行统计;对不具备有法人资格的成员单位或下属单位,应归入集团公司或企业集团内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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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要业务经营情况是否符合《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范围中规定的三个条件满足一条即可。 |
● 统计范围:
一是在我国境内注册(港澳台地区除外),主要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务,且主营业务年收入 500 万元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软件企业;
二是在我国境内注册,主营业务年收入在1000 万元以上,有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收入,且该收入占本企业主营业务收入30%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
三是在我国境内注册,主要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的企业或其集成电路设计和测试的收入占本企业主营业务收入60%以上,且主营业务年收入 500 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
● 调查内容:
本制度主要调查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的生产经营主要经济指标,包括企业概况、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