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进口新政策预备推行!!小编已经给大伙搜集了全套解读,快来看看吧~
11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和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政策并扩大适用范围,扩大开放更大激发消费潜力;部署推进物流枢纽布局建设,促进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

三大新政解读
此次会议对明年1月1日之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应执行的政策,作出明确安排,主要公布了以下三大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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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进口商品按个人物品监管
从明年1月1日起,延续实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现行监管政策,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而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
按照此前的有关部署,现行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暂时按照个人物品监管的政策即将到期。在首届进博会期间举行的“电商进口促进消费升级”新闻发布会上,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司长骞芳莉表示:“我们将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按照‘暂按个人物品监管’的总体思路,优化完善监管措施,同时保证监管安排的总体稳定。”
对于这样的政策安排,有电商研究人士评价称,如果将跨境进口商品按“货物”定性,导致其在“一线”进区时需要按照一般贸易的方式来进行监管,使得美妆、保健品等跨境“爆款”无法正常进区。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性质定义为“个人物品”,其将不再受制于一般贸易的监管。
2
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22城
将政策适用范围从之前的杭州等15个域市,再扩大到北京、沈阳、南京、武汉、西安、厦门等22个新设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城市。非试点城市直购进口业务参照执行相关监管政策。
跨境进口试点城市是在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基础上提出来的,并经历了如下发展历程:
2012年,为促进区域经济平衡发展,做到试点成果可复制、可推广,上海、重庆、杭州、郑州、宁波5个城市作为第一批试点城市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试点的具体实施(后增加广州 、深圳)。旨在针对以快件、邮件方式通关的跨境贸易难以快速通关、结汇、退税等问题。
2013年,海关全力推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积极探索适合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政策和监管措施,提出了一般出口、特殊区域出口、直购进口和网购保税等4种新型海关通关监管模式。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城市开展跨境进口试点。
2014年,确立了1210模式只能在跨境进口试点城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在本次新政公布前,获批跨境进口试点的城市共有15个,分别是:上海、杭州、宁波、郑州、重庆、广州、深圳、福州、平潭、天津、合肥、成都、苏州、大连、青岛。
本次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北京、沈阳、南京、武汉、西安、厦门等22个新设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城市,表现了国家对跨境电商进口政策试点的认可。据对外经贸大学王健教授分析,扩大试点范围也显示了中国对全世界开放中国市场的信号,通过更大的跨境电商综合试验范围,广泛对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以及全世界其他国家,为贸易伙伴提供更多商业机会,共享中国改革开放的红利。这将有助于改进中国的进出口平衡,显示中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的非常重要的信号。
3
进口清单内商品实行限额内零关税
在关税方面,会议还明确,在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清单内商品实行限额内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70%征收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享受优惠政策的商品范围,新增群众需求量大的63个税目商品。提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商品限额上限,将单次交易限值由目前的2000元提高至5000元,将年度交易限值由目前的每人每年2万元提高至2.6万元,今后随居民收入提高相继调增。
该政策表明中国政府对于消费者个人物品的跨境电商进口继续进行支持。跨境电商网络零售进口的进一步放开旨在满足国内消费升级的需要,让消费者可以在国内购买到物美价廉的海外产品,将消费者大量的海外购物拉回国内。因此,该政策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一个绝对利好的消息。
但是,跨境电商网络零售进口政策的进一步放开可能会对国内的传统进口贸易形成冲击。跨境电商在价格方面将有更多优势,而反观传统进口贸易商,仍需支付较高的关税成本,在与跨境电商的竞争中不占优势。因此,传统进口贸易商需要实时关注最新的关税政策走向,并进行更严格的关税成本控制,才有可能在优胜劣汰的行业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建议传统进口贸易商可考虑进行提前的关税筹划,考虑是否有可能通过应用自由贸易协定或者区域贸易协定的优惠关税进一步降低关税成本,优化成本结构,给消费者提供更具竞争力的价格体系。
除了以上三条新政之外,此次会议还强调了以下两点: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支持跨境电商出口,研究完善相关出口退税等政策;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依法加强跨境电商企业、平台和支付、物流服务商等责任落实,强化商品质量安全监测和风险防控,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
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
转发自 Smart FTAX 作者:小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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