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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道路货运行业的复杂性,挂靠经营作为一种经营方式,在道路交通运输行业存在多年,一定程度上激发了道路交通运输行业的活力,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
参照2016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的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挂靠经营含义的复函,指出挂靠经营是指道路客运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行驶证的所有(权)人,不具备道路客运经营资质,但以其他具有资质的企业名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故挂靠经营的构成要素之一为以其他具备资质的企业名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对被挂靠公司是否承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连带赔偿责任,以往判例中有四种裁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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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
判决实际车主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具体理由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第二种
判决被挂靠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挂靠协议向实际车主追偿。具体理由为:1.托运单上虽未加盖被挂靠公司印鉴,而是由实际车主签名,但出具的托运单中已经明确写明承运人是被挂靠公司,表明托运人认知的运输主体是被挂靠公司。货物也是由该车承运的,表明实际承运人与托运单记载承运人一致,故被挂靠公司是案涉货物运输合同的相对方。2.挂靠经营是一种经营模式,被挂靠公司应当对实际车主的挂靠经营行为承担经营责任,虽然被挂靠公司与实际车主约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但这只是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一种内部约定,对外不具有约束力。实际车主与托运签订运输协议,并提交车辆行车证复印件,说明托运人对实际车主代表被挂靠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的认知。
3
第三种
判决实际车主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公司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具体理由为:运输合同是由实际车主与托运人所签,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运输合同的效力只及于合同双方。故实际车主应对货损自行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公司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实际车主将涉案的运输车辆挂靠在被挂靠公司名下经营货运,并将被挂靠公司登记为运输车辆的车辆所有人,则该运输车辆登记对外已产生公示的效力,实际车主与被挂靠公司之间的内部约定对外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而且,长途货物运输是高风险的行业,因此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承运人取得相应的运输经营权才准予上路营运,以保障各方的安全和利益。被挂靠公司虽然不是涉案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但其作为车辆的挂靠公司,准予实际车主以其名义运营,实际是利用其自有的运输经营权谋取利益,但同时也因此大大增加了托运人利益受到损害的风险。故根据公平原则,其作为利益的归属者,理应对挂靠在其名下的车辆在经营货运中造成托运人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该责任应以补充清偿责任为宜。
4
第四种
判决实际车主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理由为:1.货损赔偿系合同违约之诉,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只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没有约束力。2.托运人并不知晓实际车主与被挂靠公司之间的关系,在运输合同的达成和履行过程中,托运人所确信的合同相对人是实际车主,而不是合同以外的其他人。实际车主与被挂靠人不构成表见代理。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只能适用于侵权之诉,不能适用于合同之诉。
以上四种裁判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对于被挂靠公司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赔偿责任,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还需结合被挂靠公司是否签章予以确认、运输合同的签订、履行、交付货物过程和其他情况综合判断,例如是否签订了挂靠合同、挂靠费的缴纳情况及货损是否发生在挂靠期间;是否签订了运输合同,约定了相关权利义务内容;提供车辆行驶证照、营运证照,并以此获得签订运输之机会;将车辆行驶证照、营运证照作为合同附件的;托运人向被挂靠公司下订单、支付运费的情况;托运单是被挂靠公司的或使用被挂靠公司统一印制的托运单的;在承运车辆上统一喷涂被挂靠公司的标志、标识的;如此等等...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法释〔2012〕19号)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规定仅适用于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侵权法律关系。不应也不能适用于合同纠纷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和其他法律中并无被挂靠公司应承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故判定被挂靠公司承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连带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合同的相对性是合同法的基石,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关于权利义务的设立、变更、终止关系的协议。货损赔偿之诉属于合同违约之诉,应坚持合同相对性基本原则,合同只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没有约束力,在运输合同的达成和履行过程中,托运人所确信的合同相对人是实际车主,而不是合同以外的其他人,根据合同的签订主体和实际履行等基本事实,准确认定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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