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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前沿丨2024年9月政策辑要汇总!

物流前沿丨2024年9月政策辑要汇总! 好伙伴数字物流资讯
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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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2.海关总署等9部门:《关于智慧口岸建设的指导意见》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印发<国家数据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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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


一、智慧物流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

2.海关总署等9部门:《关于智慧口岸建设的指导意见》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印发<国家数据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


二、物流枢纽

1.国家发展改革委:《新一批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名单》


三、货物运输

1.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加快提升新能源汽车动力锂电池运输服务和安全保障能力的若干措施》

2.海关总署:《关于启动出口货物铁公多式联运业务模式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3.交通运输部等5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2023)的通知》


四、商贸物流

1.商务部等2部门:《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工作的通知》


地方政策


一、上海市:

1.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上海市加快推进绿色低碳转型行动方案(2024-2027年)》


二、浙江省:

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内外贸一体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三、江苏省:

1.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水路货物运输试点工作的通知》


四、河南省: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重庆市:

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重庆市推动低空空域管理改革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7年)》


六、山东省青岛市:

1.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青岛市大件运输“一件事”实施方案(试行)》


七、江西省南昌市:

1.南昌市人民政府:《南昌市现代物流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年)》


附件:2024年9月份物流相关政策目录

Part.1/ 国家政策

一、智慧物流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

2024年10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统筹发展和安全,兼顾效率与公平,以促进公共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为主线,以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为目标,破除公共数据流通使用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梗阻,激发共享开放动力,化公共数据资源配置,释放市场创新活力,充分发挥数据要素放大、叠加、倍增效应,为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提供坚实支撑。


《意见》要求到2025年,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制度规则初步建立,资源供给规模和质量明显提升,数据产品和服务不断丰富,重点行业、地区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取得明显成效,培育一批数据要素型企业,公共数据资源要素作用初步显现。到2030年,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制度规则更加成熟,资源开发利用体系全面建成,数据流通使用合规高效,公共数据在赋能实体经济、扩大消费需求、拓展投资空间、提升治理能力中的要素作用充分发挥。


《意见》聚焦破除公共数据流通使用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梗阻,统筹发展和安全,兼顾效率和公平,从扩大资源供给、规范授权运营、鼓励应用创新、营造良好环境、强化组织保障等方面提出了17项具体措施。


一是深化数据要素配置改革,扩大公共数据资源供给

(一)统筹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完善政务数据目录,实行统一管理,推动实现“一数一源”,不断提升政务数据质量和管理水平。推动主动共享与按需共享相结合,完善政务数据共享责任清单,做好资源发布工作。强化已有数据共享平台的支撑作用,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推进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政务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不断增强群众和企业的获得感。


(二)有序推动公共数据开放。健全公共数据开放政策体系,明确公共数据开放的权责和范围,在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前提下,依法依规有序开放公共数据。完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编制公布开放目录并动态更新,优先开放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需求迫切的数据,鼓励建立公共数据开放需求受理反馈机制,提高开放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和机器可读性。


(三)鼓励探索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落实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要求,探索建立公共数据分类分级授权机制。加强对授权运营工作的统筹管理,明确数据管理机构,探索将授权运营纳入“三重一大”决策范围,明确授权条件、运营模式、运营期限、退出机制和安全管理责任,结合实际采用整体授权、分领域授权、依场景授权等模式,授权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开展公共数据资源开发、产品经营和技术服务。数据管理机构要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指导监督运营机构依法依规经营。运营机构要落实授权要求,规范运营行为,面向市场公平提供服务,严禁未经授权超范围使用数据。加快形成权责清晰、部省协同的授权运营格局。适时制定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规定。


二、加强资源管理,规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

(四)健全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制度,依托政务数据目录,根据应用需求,编制形成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对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实行登记管理。提高公共数据资源可用性,推动数据资源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开展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强化数据源头治理和质量监督检查,实现数据质量可反馈、使用过程可追溯、数据异议可处置。


(五)完善运营监督。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情况披露机制,按规定公开授权对象、内容、范围和时限等授权运营情况。运营机构应公开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能力清单,披露公共数据资源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运营机构应依法依规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实施与其他经营主体达成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建立健全价格形成机制维护公共利益。发挥好价格政策的杠杆调节作用,加快建立符合公共数据要素特性的价格形成机制。指导推动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有条件无偿使用。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经营性产品和服务,确需收费的,实行政府指导定价管理。


三、鼓励应用创新,推动数据产业健康发展

(七)丰富数据应用场景。在市场需求大、数据资源多的行业和领域,拓展应用场景,鼓励经营主体利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产品、提供服务。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有条件无偿使用公共数据开发公益产品,提供便民利民服务。支持人工智能政务服务大模型开发、训练和应用,提高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


(八)推动区域数据协作。落实区域重大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部署,鼓励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以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长江中游城市群等创新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促进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发展,培育新兴产业。探索建立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区域合作和利益调节机制,支持东中西部地区发挥比较优势,在数据存储、计算、服务等环节开展区域协作,共享数据要素红利。


(九)加强数据服务能力建设。加强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数据利用方式向共享汇聚和应用服务能力并重的方向转变。推进多元数据融合应用,丰富数据产品和服务。研究制订数据基础设施标准规范,推动设施互联、能力互通,推动构建协同高效的国家公共数据服务能力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场内交易模式,统筹数据交易场所的规划布局,引导和规范数据交易场所健康发展。


(十)繁荣数据产业发展生态。将数据产业作为鼓励发展类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支持数据采集标注、分析挖掘、流通使用、数据安全等技术创新应用,鼓励开发数据模型、数据核验、评价指数等多形式数据产品。围绕数据采存算管用,培育高水平数据要素型企业。聚焦算力网络和可信流通,支持数据基础设施企业发展。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数据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和产业联盟发展,凝聚行业共识,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发展。


五、统筹发展和安全,营造开发利用良好环境

(十一)加大创新激励。明确公共数据管理和运营的责任边界,围绕强化管理职责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在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按照管运适度分离的原则,在保障政务应用和公共服务的前提下,承担数据运营职责的事业单位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企改制,试点成立行业性、区域性运营机构,并按照国有资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符合要求的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研究制定支持运营机构发展的激励政策。


(十二)加强安全管理。强化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加强对数据资源生产、加工使用、产品经营等开发利用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分类分级、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工作体系,开展公共数据利用的安全风险评估和应用业务规范性审查。运营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履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保护公共数据安全。加强技术能力建设,提升数据汇聚关联风险识别和管控水平。依法依规予以保密的公共数据不予开放,严格管控未依法依规公开的原始公共数据直接进入市场。


(十三)鼓励先行先试。充分考虑数据领域未知变量,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鼓励和保护干部担当作为,营造鼓励创新、包容创新的干事创业氛围,支持在制度机制、依规授权、价格形成、收益分配等方面积极探索可行路径。充分认识数据规模利用的潜在风险,坚决防止以数谋私等“数据上的腐败”,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纠正,对失误错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维护公共数据安全。


2.海关总署等9部门:《关于智慧口岸建设的指导意见》

2024年9月10日,海关总署等9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智慧口岸建设的指导意见》(署岸发〔2024〕89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到2025年,普通口岸设施设备和信息化短板基本补齐,口岸通行状况明显改善;重要口岸设施设备和监管运营智能化水平显著提升;枢纽口岸基本建成智慧口岸并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到2030年,初步建立口岸各参与主体智慧互联、协同联动、高效运行的良好生态,部分口岸智慧化程度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到2035年,基本建成现代化口岸,引领全球智慧口岸发展。《意见》以建设国际一流现代化口岸为目标,从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协同监管、综合服务、区域合作、数字底座等六个方面,对智慧口岸建设作出部署。


在口岸设施设备智能化建设方面,一是口岸生产运营设施设备智能化。鼓励口岸经营主体开展老旧设施设备升级改造,鼓励有条件的港口建设自动化无人码头,口岸作业全过程智能化管理。推进与毗邻国家同步升级边境口岸基础设施设备,协同提升双边口岸通行能力。二是口岸查验设施设备智能化。大力推进非接触式和非侵入式执法设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等智能化设施设备联网应用,推动卡口设备、视频及相关智能设施设备升级共享,提升口岸查验效率,促进口岸资源高效利用。


在口岸运行管理数字化建设方面,一是口岸运行管理可视化。汇集基础设施、物流运行、通关监管等信息,形成口岸全要素数据资源“一个库”。实时监测口岸运行关键指标,可视化展示口岸日常运行情况,分析处置口岸异动事件,实现口岸全景式运行管理“一张图”。二是口岸绩效评估数智化。建立口岸综合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模型,实现口岸全方位绩效评估“一把尺”。将评估结果应用于口岸分级分类动态管理,促进口岸合理布局和资源高效利用。开展口岸整体通行效率分析,解决口岸堵点痛点问题。


在口岸协同监管精准化建设方面,一是口岸智能通关。推进智慧口岸与智慧海关、智慧边检、智慧海事建设等深度融合,在口岸通关领域广泛运用智能手段,实现最小干预、快捷通关、精准监管。二是口岸协同作业。高效衔接口岸通关和物流作业,加强双向信息交互,提升物流运行效率。加强港航、场所、查验单位等相互间信息联通,大力推进直装直提、放行装卸及设备交接无纸化操作等,扩大出口拼箱货物“先查验后装运”。推进航空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开展公路口岸跨境物流信息交换,推动铁路运单和通关申报数据复用,促进标准融合、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在口岸综合服务泛在化建设方面,一是提升企业办事便利度。强化“单一窗口”标准版与地方特色应用集成,深化“通关+物流”“贸易+金融”建设,覆盖跨境贸易全链条业务。二是构建多元化物流服务网络,推进多式联运“一单制”“一箱制”,实现托运人一次委托、费用一次结算、货物一次保险,联运全程“不换箱、不开箱、一箱到底”,多式联运经营人全程负责。加强生产、贸易、仓储、物流等行业合作,推进智慧仓储、智慧物流、智慧工厂与智慧口岸建设融合,实现传统模式向数字化转型。加强口岸与产业腹地、港区间、园区间智慧化协同联动,扩大“异地货站”“组合港”“联动接卸”“离港确认”试点,拓宽货物运输通达性。三是促进跨境贸易数字化。整合数字贸易、数字物流、数字金融等资源,完善跨境数字贸易基础设施。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等外贸新业态发展。探索智能撮合、智能合约、数字人民币跨境支付,便利在线跨境交易。加快航运贸易数字化建设,畅通国际物流“门到门”服务。四是服务口岸经济发展。推进“智慧口岸+”特色加工、专业市场、商贸物流、边民互市、边境旅游等,促进口岸经济发展。建设边(跨)境经济合作区服务平台,更好联通“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支持国家加工贸易产业园、沿边临港产业园、国际陆港发展,推动跨区域信息资源共享和产业链衔接,促进中西部地区有序承接产业转移。


在推动口岸区域合作机制化方面,一是服务国内区域协调发展。支持“湾区跨境通”建设,推进内地和香港、内地和澳门货物“一单两报”。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智慧监管平台。探索长江经济带沿线口岸物流智慧联运模式,优化“水水中转”

物流运输衔接,推进长三角口岸一体化发展。加强内陆口岸与沿海、沿边口岸协作,建设数字西部陆海新通道。二是促进国际互联互通合作,建设中国与东盟、上海合作组织、亚太经合组织、金砖国家等贸易合作网上服务专区。探索推进数字化提(运)单互联互认、无纸化放货、跨境物流全程可视可溯。推进国际航行船舶、检验检疫、优惠原产地等领域相关电子证书交换。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印发<国家数据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

2024年10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国家数据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发改数据〔2024〕1426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到2026年底,基本建成国家数据标准体系,围绕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数据管理、数据服务、训练数据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数据确权、数据资源定价、企业数据范式交易等方面制修订30项以上数据领域基础通用国家标准,形成一批标准应用示范案例,建成标准验证和应用服务平台,培育一批具备数据管理能力评估、数据评价、数据服务能力评估、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绩效评估等能力的第三方标准化服务机构。


《通知》以数据“供得出、流得动、用得好、保安全”为指引,构建数据标准体系。数据标准体系结构包括A基础通用、B数据基础设施、C数据资源、D数据技术、E数据流通、F融合应用、G安全保障等7个部分,主要反映标准体系各部分的组成关系。数据标准体系结构如图1所示。

图1数据标准体系结构

在融合应用方面,根据《“数据要素x”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重点行动的 12个行业领域,数据标准化重点行业融合应用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制造、农业农村、商贸流通、交通运输、金融服务、科技创新、文化旅游(文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气象服务、城市治理、绿色低碳等。


《通知》要求加强组织保障。一是强化组织保障,增强协同合力。指导建立全国数据标准化技术组织,加快推进急用、急需数据标准制修订工作,强化与有关标准化技术组织、行业、地方及相关社团组织之间的沟通协作、协调联动,以标准化促进数据产业生态建设。二是深化试点示范,发挥应用成效。完善标准试点政策配套,搭建数据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标准宣贯,选择重点地方、行业先行先试,打造典型示范。探索推动数据产品第三方检验检测,深化数据标准实施评价管理。三是加强人才培养,筑牢发展根基。打造标准配套的数据人才培训课程,形成一批数据标准化专业人才。优化数据国际标准化专家队伍,支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强化国际交流。


二、物流枢纽

1.国家发展改革委:《新一批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名单》

2024年10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新一批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名单》(以下简称《建设名单》),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十四五”规划《纲要》和《“十四五”现代物流发展规划》等有关工作部署,发布石家庄生产服务型、武汉商贸服务型、攀枝花生产服务型等26个国家物流枢纽入选。其中,从地区分布看,东部地区10个、中部地区5个、西部地区9个、东北地区2个;从枢纽类型看,陆港型3个、空港型2个、港口型1个、生产服务型8个、商贸服务型9个、陆上边境口岸型3个。


此次纳入建设名单的26个枢纽具有三方面显著特点。一是更好服务产业发展,促进降低物流成本。相关枢纽为生产制造产业提供了优质物流服务供给,打造低成本、高效率的物流服务网络,提升实体经济活力和竞争力。例如,东莞生产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提供深度嵌入集成电路、纺织、汽车等龙头企业生产流程的物流服务,协助优化生产组织调度,强化供应链协同,促进供需精确匹配,有效支撑企业提升供应链管理水平。二是吸引各类要素聚集,助力发展枢纽经济。相关枢纽充分发挥资源集聚效应和综合服务能力优势,吸引供应链上下游企业集聚,在培育发展枢纽经济方面取得积极成效。例如,南通商贸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加强区域商贸物流资源集聚整合,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发挥枢纽核心组织作用,吸引纺织、冶金、塑料等产业上下游制造商、贸易商聚集发展,助力打造枢纽经济。三是畅通国际物流通道,加快推进对外开放。相关枢纽加强多元化的国际物流辐射能力建设,畅通对外物流通道,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有力支撑。例如,昆明空港型国家物流枢纽持续拓展航线辐射范围,依托特色临空产业,着力建设辐射南亚东南亚的空港型物流枢纽。


三、货物运输

1.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加快提升新能源汽车动力锂电池运输服务和安全保障能力的若干措施》

2024年9月19日,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提升新能源汽车动力锂电池运输服务和安全保障能力的若干措施》(交运发〔2024〕113号,以下简称《措施》),提出到2027年,动力锂电池运输的堵点卡点进一步打通,运输效率稳步提升,综合运输结构进一步优化,运输安全保障水平大幅提升,保障新能源汽车及动力锂电池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为更好服务外贸“新三样”,全力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措施》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观念,统筹谋划、综合部署,提出5项重点任务、15条政策措施。


一、强化动力锂电池源头安全监管。

1.加强锂电池行业规范管理。加快修订《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GB38031),发布实施《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和《锂离子电池行业公告管理办法(2024年本)》。


2.强化动力锂电池运输条件检测管理。督促指导动力锂电池生产企业落实新出厂电池通过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3部分第38.3节(以下简称UN38.3)各项试验要求。贯彻实施动力锂电池回收利用余能监测、包装运输等标准,严格执行托运条件和要求。


3.制定动力锂电池运输安全分级管理要求。制定出台动力锂电池运输安全分级管理要求,明确不同运输等级动力锂电池托运条件核验、承运要求、运输通行要求、运输管控措施等。


二、增强动力锂电池综合运输服务效率

4.加快推进动力锂电池铁路运输。研究制定新能源汽车动力锂电池铁路安全运输条件,在具备条件的场站开展动力锂电池铁路试运。


5.提升运输服务保障能力。研究规划动力锂电池运输常备通行线路及临时停放地点,推动开展船舶载运动力锂电池通过三峡船闸可行性研究,研究出台动力锂电池航空运输技术实施方案。


6.加强运输保障能力动态评估。指导动力锂电池生产基地所在省级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以及铁路局集团公司,建立动力锂电池运输能力供需对接和动态评估机制,及时优化调整运输供给。


三、提升动力锂电池运输安全管控能力

7.加强动力锂电池运输监管。督促严格落实动力锂电池托运、装载相关要求,依法查处违法运输动力锂电池行为。


8.探索运输过程安全监测技术应用。研究推广动力锂电池运输环节热失控报警机制、安全监测技术。


9.加强安全管理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编制出台《新能源汽车动力锂电池运输安全操作指南》《新能源汽车动力锂电池运输应急处置手册》。


10.加快推进动力锂电池运输防护装备研发应用。研发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高性能、低成本、轻量化、系列化运输安全防护装备,研究推进标准化集装箱载具装运动力锂电池多式联运条件。


四、健全完善动力锂电池运输标准规则

11.制定发布动力锂电池运输标准规则。推动动力锂电池运输安全及多式联运技术要求、锂电池铁路运输技术要求、船舶载运锂电池安全技术要求等标准出台;研究明确纯电动货车可运输危险货物类别。


12.建立动力锂电池运输国际规则国内实施机制。加快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等国际规则在国内转化实施。


13.推进动力锂电池运输技术规则国际化。充分发挥国际组织平台作用,积极参与动力锂电池国际运输规则和标准制定。


五、提升动力锂电池国际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14.加强动力锂电池运输双多边合作。加快研究加入《危险货物国际道路运输公约》(ADR),加快推动与部分国家建立动力锂电池运输国际规则快速实施双边机制,畅通中欧动力锂电池国际道路运输通道。


15.培育动力锂电池运输龙头企业。组织开展动力锂电池运输龙头企业培育行动。支持交通物流和动力锂电池生产企业高效衔接、深度融合,推进物流链供应链一体化融合发展。


2.海关总署:《关于启动出口货物铁公多式联运业务模式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4年9月20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启动出口货物铁公多式联运业务式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24年第137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以顺势监管、流程内嵌、高效便捷为目标,创新符合多式联运发展需要的海关通关监管模式,提高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匹配和衔接水平,进一步推动交通物流提质增效升级,以更好监管质效支撑实现“物畅其流”。《公告》针对试点具体措施进行了说明。


一、关于业务范围。本次多式联运业务试点范围为出口铁公联运模式,即本公告条款第一条所述范围。其他类型的进出口联运模式,如铁海联运、江海联运、陆空联运等将在铁公联运稳定试运行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和扩大。


二、关于监管货物的性质。本公告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制定,出口多式联运货物属于转关监管货物。在公告范围内,海关通过对多式联运申请单数据进行审核、放行,实现对出口多式联运货物的转关运输监管,无需企业另行申报并办理转关手续。


三、关于通关模式的选择。海关鼓励符合试点范围内的企业积极采用多式联运作业模式,也支持企业采用全国通关一体化或者多程转关方式办理多式联运通关手续。


四、关于数据传输申请及取消业务的办理。在向海关传输多式联运业务数据前,联运经营人应当向市场主体登记地或者经营业务所在地海关办理多式联运业务数据传输申请手续;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企业应当向监管作业场所实际所在地的主管

地海关办理数据传输申请手续。联运经营人或场所经营企业需要取消多式联运业务数据传输权限的,应向业务开通地海关办理取消手续。


五、关于多式联运货物装卸、储存、换装运输工具。原则上,多式联运货物装卸、储存、换装运输工具,应当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进行。但鉴于铁路运输的特殊性,在铁路联程运输期间(上一程或者下一程为铁路运输),经多式联运系统对多式联运申请单审核通过的,可在非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换装运输工具。海关可派员监管,必要时可对货物进行抽核。


六、关于支持灵活换装的作业。多式联运货物在运输途中,需要临时增加换装地(装卸、换装运输工具)的,联运经营人应向海关发送境内物流信息变更电子数据,经海关审核通过,在新增换装地点开展换装作业。


3.交通运输部等5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2023)的通知》

2024年9月27日,交通运输部等5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2023)的通知》(交办运函(2024)1797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新GB13392标准将于202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GB13392标准对标《危险货物国际道路运输公约》(ADR)等国际规则,将标志灯更改为矩形标志牌,增加了特殊标志牌,进一步完善了危货车辆标志种类、生产及使用要求,对于提升标志产品质量和性能,精准识别货物危险性信息,提高事故应急处置针对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标准宣贯工作。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开展新GB13392标准宣贯工作,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方式,依职责组织辖区内行业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相关企业管理人员和一线从业人员、审查机构及检验检测机构有关人员,开展新GB13392标准的专题宣贯,确保相关人员正确理解、全面掌握标准内容和实施要求,做到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执行。


《通知》要求,有力保障标准实施。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产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新GB13392标准生产制造标志产品,将新GB13392继续作为危货车辆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依据标准,督促认证委托人和生产企业按期完成标准换版,逾期未完成的,依法暂停直至撤销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工业和信息化部自2025年4月1日起,对新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危货车辆车型,按照新GB13392标准要求开展审查和公告,其中矩形标志牌可使用同尺寸无 UN编号、危险性识别号和分割线的空白矩形标志牌代替,不再审查标志灯。在2025年3月31日前已获得型式批准的危货车辆产品,应按照新GB13392标准要求完成相关整改工作。


各地公安机关自2025年4月1日起,应按照新GB13392标准要求,开展危货车辆登记查验,并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指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按照新GB13392标准开展检验,不再查验标志灯。危货车辆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审查比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确认是否按规定配备车辆标志牌。办理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罐式车辆以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车辆应检验是否配备车辆标志牌;其他危货车辆是否配备车辆标志牌,不作为检验项目。对按GB13392-2005 标准配备标志灯且未移除的,不视为违反新GB13392标准的规定。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自2025年4月1日起,要指导相关机构按照新GB13392标准做好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其中矩形标志牌可使用同尺寸无UN编号、危险性识别号和分割线的空白矩形标志牌代替。严格按照新GB13392标准进行检查和审验,督促运输企业按照新GB13392标准使用标志牌。


四、商贸物流

1.商务部等2部门:《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工作的通知》

2024年9月11日,商务部等2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工作的通知》(商建函(2024〕574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优化标准供给结构,深化标准化运行机制创新,强化标准实施应用,为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提供有力支撑。试点分为城市试点和企业试点两类,城市试点主体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企业试点主体为开展商贸流通降本增效或消费品以旧换新的相关企业。试点期限为2年。


一、试点城市

(一)基本条件

试点城市人民政府重视商贸流通标准化工作,具备一定工作基础;能够为试点提供政策、资金及其他支持;具有较强的商贸流通产业基础。


(二)试点任务

1.建立工作机制,提升治理水平。

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市级标准化工作协调推进领导机制,构建各尽其职、协同发力、合作共赢标准化管理体系。完善商贸流通标准化法规制度和政策体系,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健全标准化激励奖励机制。充分发挥标准化研究机构、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有关单位技术支撑作用,形成市场驱动、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开放融合的标准化工作格局。


2.完善标准体系,优化标准供给。

试点城市要构建、完善与试点内容相适应的标准体系。可根据城市的经济特点、地理优势和市场需求,建立商贸流通标准体系,也可聚焦商贸流通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或重点商品流通,完善相关标准体系。引导商贸流通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


3.推动标准应用,增强实施效能。

试点城市应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区实际的标准实施方法。在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时积极应用标准。完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中应用先进标准机制,推进以标准为依据开展宏观调控、产业推进、行业管理、市场准入和质量监管。开展标准实施过程监督和标准实施效果评价。支持国际性专业标准组织来华落驻。推动成立以我为主的国际标准化组织。鼓励有能力的单位承担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


4.评估试点结果,及时总结经验。

试点城市应科学评估试点对本地区工作成效,总结推动商贸流通降本增效的经济效益、推进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工作成效,以及推动质量提升的引领作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试点企业

(一)基本条件

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具备一定工作基础,设立标准化工作机制,配备专人负责标准化工作;发展规模和效益位于本地区同行业前列,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对其他企业具有明显的示范带动作用;诚信守法,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和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事故,未受到市级以上(含市级)相关部门的通报、行政处罚和媒体曝光,试点企业法人未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二)试点任务

1.建立工作机制。

试点企业应建立健全与试点方向、任务适配的标准化工作机制,形成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制度,及时向地方商务、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2.完善标准体系。

试点企业要围绕核心业务,构建企业标准体系。及时优化商贸流通设施配置、服务流程、技术创新、成本控制相关标准,推进商贸流通服务数智化改造。紧跟行业与市场发展趋势,结合企业自身特点与技术发展,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


3.强化标准应用

试点企业应依据标准优化管理和服务流程,提升企业执行标准能力,瞄准国际先进标准提高水平。强化标准宣贯、培训,可通过知识竞赛、技能比武等形式提高员工标准执行能力。使用国际标准并通过主要贸易伙伴标准认证,聚焦重点产品,面向主要贸易伙伴推动中国产品标准“走出去”。


4.评估试点结果。

试点企业应科学评估试点对本企业工作成效,总结试点推动商贸流通降本增效的经济效益、推进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工作成效,以及促进品牌价值提升等方面的引领作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通知》要求2024年10月25日前,符合申报条件的试点单位编制试点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商贸流通标准化工作基本情况(试点方向、重点领域、承担单位、标准化工作基础等)、试点工作方案(试点目标、拟开展的重点工作、进度安排保障措施等),报送省级商务、市场监管部门。


Part.2/ 地方政策

一、上海市:

1.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上海市加快推进绿色低碳转型行动方案(2024-2027年)》

2024年9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加快推进绿色低碳转型行动方案(2024-2027年)》(沪府发(2024)8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明确了能源领域、工业领域、交通领域、建筑领域、循环经济领域等五个方面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转型,提出了8个方面的机制创新和保障措施。


在交通领域,《行动方案》要求有序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积极推动燃料电池重型货车、卡车等应用。推进江海直达、内河集装箱运输,打造临港多式联运中心,到2027年,海铁联运集疏运量达到100万标准箱左右,集装箱水水中转比例力争提高到52%以上。淘汰老旧飞机和船舶,提高机身和船体构型、动力系统等节能降碳技术水平,持续提升飞机、船舶等交通工具能效。推动内河船舶电动化应用,鼓励新增轮渡、黄浦江游船等内河船舶采用电力驱动。推动航空和远洋航运使用绿色替代燃料,到2027年,本市远洋船舶绿色甲醇消费量达到10万吨以上,航空公司可持续航空燃料消费量达到1万吨以上。推进绿色机场、绿色港口建设,新增和更新作业机械、场内设备和车辆原则上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到2027年,基本淘汰国二及以下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浙江省:

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内外贸一体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4年9月3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深化内外贸一体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浙政办发〔2024〕30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充分发挥内外贸一体化对稳定企业、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推进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


《通知》要求培育内外贸并重发展的企业主体。开展“领跑者”行动。以生产、流通为重点领域,按照总量控制、动态调整的管理原则,培育1000家具有国际竞争力、内外贸并重的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大型商贸、物流企业“走出去”,加强资源整合配置,优化国际营销体系。


《通知》要求打造更加便利高效的贸易环境。提升内外贸物流便利性。深化“四港联动”发展,支持宁波舟山港拓展国际港口合作网络,持续提升辐射联动能力。积极推行集装箱外贸内支线进出口双向运作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争取集装箱国际中转集拼等业务试点扩面。强化跨境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推动跨境物流降本增效。积极创建国家物流枢纽经济示范区和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稳步推进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建设。支持杭州、宁波、温州、义乌等地国际邮件(快件)业务健康发展。


《通知》加强财政金融人才等要素保障。落实财政支持政策。在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前提下,用足用好现有中央、省级和各地资金渠道,积极支持内外贸一体化发展。通过发行专项债券支持符合投向领域和项目条件的国家物流枢纽等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畅通内外贸商品集散运输。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依托应收账款、存货、仓单、订单、保单等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三、江苏省:

1.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水路货物运输试点工作的通知》

为加快促进水路运输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促进网络水路货运新业态规范健康发展。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网络平台水路货物运输试点工作的通知》,力争至2027年培育形成2-3家具有全国影响力、资源配置力强的网络水路货运平台企业。


《通知》明确,要开展网络水路货运平台企业作为承运人试点、网络水路货运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发票试点、建设网络水路货运监测和综合服务平台、推动水路运输服务数据共享、优化船舶登记和船舶营运证管理、规范试点企业运输经营行为、加强对试点企业的涉税行为指导服务、支持平台企业联动发展等八项重点工作。


《通知》提出,要通过试点探索形成网络水路货运平台作为承运人相关制度。研究水路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便利化措施,允许试点平台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办相关涉税事项,进一步解决小规模实际承运人纳税开票不便捷、上游企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等问题。以开展网络水路货运平台企业作为承运人试点为契机,规范水路运输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管理,优化业务办理流程。研究制定网络平台水路货运企业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并用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成品油和支付的船闸通行费增值税抵扣实施细则,明确凭证要求。


在推动水路运输服务数据共享方面,《通知》要求,根据网络水路货运平台业务运营的数据需求,依托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行业数据中心,进一步加强港口码头、航道船闸、水上执法和船舶信息等数据资源的归集汇聚,提供覆盖水路运输全链条的数据服务,为网络水路货运平台企业、货主单位、中小微水路运输企业等发展业务提供更好的信息支撑。推动试点企业建立与税务、保险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推动数据共享共用。鼓励试点企业利用好行业公共数据服务,引导货主单位、中小微水路运输企业加快业务在线化和数字化转型发展。


四、河南省: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年9月1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4〕57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到2024年年底,推动淘汰报废老旧营运货车、农业机械3000台套左右,新增新能源中重型营运货车3400辆左右,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9000辆左右。《通知》对各类设备更新的标准和补贴等进行了明确。


一是支持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对提前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的,每辆车补贴1万-4.5万元;对在报废基础上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或新能源营运货车的,每辆车补贴2.5万-9.5万元。对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的,每辆车补贴3.5万元。


二是支持重点地方新能源重型卡车更新替代。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在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郑州城市群范围内,支持重型卡车(吨位31吨以上、系统功率大于等于120千瓦)氢燃料电池替代,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辆车增加不超过15万元的补助;支持在自卸、搅拌、牵引、市政环卫等重点行业领域替代一批老旧柴油、燃油商用车,更新使用纯电动重型卡车。


三是推动扩大设备更新贷款规模。发挥再贷款货币政策工具作用,激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设备更新贷款投放力度。对符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2024〕54号)条件的经营主体贷款,在取得中央财政贴息支持的基础上,按照贷款本金的1%给予省级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年度省级贴息不超过5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省级贴息不超过1000万元。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为符合条件但缺少抵质押物的企业项目提供担保支持,担保费率不高于1%。


五、重庆市:

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重庆市推动低空空域管理改革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7年)》

2024年9月2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推动低空空域管理改革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7年)》(渝府办发(2024)74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


《行动方案》坚持“统筹兼顾、协同共建,需求牵引、滚动实施,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改革引领、创新驱动”基本原则,构建可用低空空域资源最大化、协同管理机制顺畅、管理服务体系优质、空管数字底座强大、法规制度保障有力的“五大基座”,探索跨省低空飞行联盟新体系、低空飞行数字化管理新手段、飞行服务站一体化管理新机制、通航起降点建设新模式、空域要素定价新方式、低空领域标准体系建设新突破等具有全国引领性的“六大创新”,打造消费业态丰富、产业链条完整、创新生态活跃、通航文化精彩的“低空经济创新发展之城”


《行动方案》提出到2025年,低空空域管理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以北斗应用为支撑的低空经济发展基础设施体系基本建成。新建通航起降点200个以上,实现低空飞行“县县通”,“干支通”机场及临时起降点全面实现互联互通;全市低空飞行器数量增长15%以上,飞行架次、飞行时长增长20%以上;新增通航制造业投资100亿元以上,低空经济市场主体数量达到400家,其中制造业类150家、消费运营类250家。到2027年,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战略支撑和先行先试作用更加凸显。以北斗应用为支撑的城市空中交通空机一体化管理系统基本建成。新建通航起降点1500个以上,实现低空飞行“乡乡通”;低空飞行应用场景全面覆盖应急救援、物流配送、城市通勤等领域;低空飞行器数量年均增长20%以上,飞行架次、飞行时长年均增长25%以上;新增通航制造业投资200亿元以上,低空经济市场主体数量达到1000家,其中制造业类400家、消费运营类600家。


《行动方案》围绕军地民协同管理、低空飞行管理、低空空域法规制度、开展改革试点、打造应用场景、创新研发制造、政策支持体系、营造发展氛围等8个重点任务,部署25条具体措施。


一、构建军地民协同管理工作体系,分步实现低空空域资源利用最大化。一是强化市级统筹。建立重庆市低空空域协同管理工作专项协调机制,组建工作专班,构建跨军地、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管理工作体系,形成全市“一盘棋”工作格局。二是强化军地民协同。创新空域资源管理模式,军地民三方共同制定协同管理工作规则及制度规范,建立高效顺畅的军地民一体化协同管理工作机制。三是编制低空空域规划。依据《国家空域基础分类方法》,编制低空空域规划方案,分高度层、时间段灵活使用低空空域资源,根据发展需要逐步扩大融合飞行空域范围。建立低空空域使用情况评估与改进机制,形成“运行使用-效率评估-动态调整”工作闭环,不断提高低空空域使用效率。四是优化审批制度。推动低空空域资源市级统筹,实现一般空域需求统报统批、特殊空域需求特报速批,形成“动态管理、灵活转换”的空域使用模式。加强与民航西南管理局等单位空域管理工作协同,优化飞行活动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间。


二、构建低空飞行管理服务体系,探索数字空管新模式,持续提升低空空域管理服务能力。一是创新低空飞行服务站管理机制。创新低空飞行服务站管理机制。建立由市、区县两级直管的低空飞行服务站管理机制,布局构建“1+N+X”低空飞行管理服务机构体系(即1个A类飞行服务站,N个B类飞行服务站,X个低空通信监视基站),建立与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UOM)、市无人机公共安全监管中心的数据共享机制,实现低空飞行全市覆盖、全域统管,飞行申请一网通办、一键送达,管理、服务、救援一体运行。二是建设以北斗应用为支撑的低空经济发展基础设施体系。探索低空飞行数字空管新模式,加快低空经济发展基础设施相关硬件、软件、标准、制度、管理平台建设,形成完整体系。构建城市空中交通空机一体化管理系统,建立数据共享平台,探索空域资源要素定价及结算规则。


三、扎实开展改革试点,探索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路径。一是建立跨省飞行协同管理体系。推动与周边6省共建“六省一市”跨省低空飞行联盟,探索构建跨省飞行协同运行管理模式,划设跨省低空飞行目视航线,实现跨地区短途运输、通用航空器交付、转场常态化飞行,盘活“六省一市”低空空域资源。二是推进通航起降点建设。立足大型公共交通枢纽、公共服务机构和旅游景区等区域,规划建设一批通航起降点。鼓励依托草场、水域等条件建设低成本简易起降点,鼓励现有和新建高层住宅、商业楼宇等配备楼顶起降点。


四、试点打造低空飞行应用场景,丰富低空经济业态。丰富低空新兴消费业态。支持打造城市物流、山地物流、空中游览、飞行培训、航空运动、飞行表演等市场化商业业态,推动建设通航小镇、飞行营地、水上飞行运动等文旅项目,大力开展低空赛事、文化交流等活动。


五、建立促进低空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推动低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一是完善政策支持体系。编制低空经济发展规划,创新出台支持低空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二是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强对低空经济核心产业的金融支持、保险保障。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市场化设立低空经济领域发展基金,支持市场主体多层次多业态融资。鼓励社会资本加大对通用航空、航油保障、飞机维修服务等领域投资的力度。三是健全低空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涵盖低空工程建设、载人飞行、运输物流、运营管理、飞行培训等领域的行业信用体系,完善各领域各环节信用措施,切实保护各类主体合法权益。


六、青岛市:

1.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青岛市大件运输“一件事”实施方案(试行)》

2024年9月20日,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青岛市交通运输局、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联合印发《青岛市大件运输“一件事”实施方案(试行)》,要求健全行政审批、交通、公安、住建、大数据等部门协同联动机制,优化办理流程,实现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特型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3个审批事项线上线下一体化联办机制,保障大件运输安全畅通,全力提升企业群众办事体验感和获得感


一、制定统一服务指南。按照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要求进行全面梳理,明确大件运输“一件事”涉及3个关联事项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审批时限、行政许可证件等内容,编制统一的大件运输“一件事”主题场景服务指南,实现政务服务标准统一、线上线下服务协同。


二、整合一套申请表单。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对大件运输“一件事”关联业务事项需要填报的信息要素及申请材料进行归并、集成,整合3张申请表单为1张。按照重复材料只收取1份、可共享互认的材料不再提交,逐一明确申请材料的份数、要求等内容,细化材料审查要点,实行“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


三、设置一个服务专窗。将3个部门窗口整合为1个,在青岛市民中心三楼公安窗口设置大件运输“一件事”服务专窗,实行“前台一窗受理、后台分类审批、业务一站办结”模式。同时在窗口配备靠前服务人员,主动提供全程帮办、预约服务,最大程度让企业群众获得高标准、高品质、高效率的办事体验。


四、打造一站申报专区。按照线上办事“一网通办”的要求,基于“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在“爱山东”网页版和APP“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设置大件运输“一件事”服务模块,企业和群众可通过该模板完成业务申报。


五、建立一链办理流程。按照高效化、集约化原则,对大件运输“一件事”关联业务事项进行业务整合、流程优化,形成联办申报链条,申请人可根据需求选择1-3个事项自由组合,将“一事一流程”整合为“多事一流程”,为企业群众提供一站式审批服务。


六、推进一体化协同机制。建立多部门协同、多层级联动的常态化沟通协调、审管协同工作机制,及时解决申请人业务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疏通业务办理“梗阻点”,切实增强企业群众办事体验感和获得感。


七:南昌市:

1.南昌市人民政府:《南昌市现代物流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年)》

2024年8月30日,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南昌市现代物流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行动方案》提出到2026年,全市社会物流总额达到2.2万亿元,社会物流总费用与GDP比率降至13%;A级以上物流企业力争达到62家,其中4A级物流企业力争达到30家;乡村快递覆盖率达到100%,打造布局合理、技术先进、便捷高效的物流枢纽经济区。


《行动方案》提出了4个主攻方向和发展路径。一是商贸物流。完善城乡配送物流网络,合理布局物流园区、配送中心、末端配送网点等三级配送节点,加快推进“快递进村”“快递进厂”,打通城乡配送“最后一公里”,构建城乡双向畅通的物流配送网络。聚焦城乡低空末端物流,探索发展无人机配送、城际运输等方式。


二是冷链物流。按照“南昌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产销冷链集配中心+两端冷链物流设施”三级冷链物流节点布局,推动打造以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等重点冷链物流园区以及重大冷链物流集配中心为核心的冷链物流网络,发展农产品冷链、食品冷链、药品冷链、冷链共同配送、“生鲜电商+冷链宅配”、“中央厨房+食材冷链配送”等产业。增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流通能力,在集散地、产销地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流通基础设施改造升级,支持产销地农产品流通企业、冷链物流企业等改扩建冷链集配中心和低温配送中心,鼓励建设公共冷库、中央厨房,加快绿色高效、低碳冷藏设施应用。


三是跨境物流。完善国际物流体系,以中欧(亚)班列、铁海联运外贸班列为支撑,提供辐射全国、连接国际的于线运输服务组织。以昌北机场为重点,进一步完善连接世界重要枢纽机场和主要经济体的航空物流通道。推广“龙头企业+跨境电商+海外仓”发展模式。大力推进跨电商综试区等功能性平台建设,鼓励传统外贸企业、跨境电商和物流企业等参与海外仓建设。


四是逆向物流。加强“换新+回收”物流体系和新模式发展,支持物流枢纽、重点物流园区开展逆向物流体系建设,针对产品包装、物流器具、废旧钢铁、汽车以及电商退换货等,建立线上线下融合的逆向物流服务平台和网络。健全废旧物资回收网络,推进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投递点、转运站、绿色分拣中心建设。


《行动方案》部署了4个重点任务。

一是实施基础设施提质工程。着力构建“空铁水公”四位一体现代立体交通体系。加快形成“两环十二射”高速公路网,着力补齐集疏运道路、港口、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等集疏运体系短板。


二是实施市场主体壮大工程。支持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和国家5A级大型物流企业落户南昌,扶持本地物流企业发展壮大,鼓励物流企业创优评级,鼓励物流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和企业联盟等方式,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做大企业规模,培育形成品牌物流企业。


三是实施载体平台建设工程。大力推动陆港型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结合产业优势,强化精准招商,规划引进一批影响力大、产业带动作用强的重大物流项目,引导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入驻。有效整合枢纽内各类物流要素资源,支持符合条件的物流园创建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推动打造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引导物流企业入驻园区集聚集群发展。结合城市需求合理培育打造城郊大仓基地,完善集仓储、分拣、加工、包装、配送等功能于一体的大型公共物流基础设施。强化国家物流枢纽、骨干冷链物流基地与城郊大仓基地的协同互补和联动,补齐城市应急物流建设短板。依托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健全城乡流通网络,增强流通保供能力。


四是实施产业发展融合工程。推动制造企业与第三方物流企业密切合作,在生产基地规划、厂内设施布局、销售渠道建设等方面引入专业化物流解决方案,结合生产制造流程合理配套物流设施设备,具备条件的可结合实际共同投资建设专用物流设施。引导制造企业结合实际系统整合其内部分散在采购、制造、销售等环节的物流服务能力,以及铁路专用线、仓储、配送等存量设施资源,向社会提供专业化、高水平的综合物流服务。在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中加强物流业与制造业有机衔接,统筹做好工业园区等生产制造设施与物流枢纽、铁路专用线等物流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和用地安排,促进制造企业与物流企业高效协同。加快完善农村交通物流体系,以客货邮融合为抓手,打通农村寄递物流“最初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促进农村农产品电商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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