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实施共聚聚甲醛临时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7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商务部决定自2017年6月30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共聚聚甲醛(税则号列:3907.1010和3907.1090)采用征收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商务部发布的2017年第32号公告明确了实施反倾销措施产品的具体范围。
自2017年6月30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临时反倾销措施范围内的商品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39071010.10和39071090.10。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32号.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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