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某招标项目招标公告规定“不允许联合体投标”,后来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中又把这一条删除了。5 家投标人中有1家联合体投标。请问在这种招标文件与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如何处理,该联合体是否具有投标资格?
需要注意的是,本项目在招标文件中更改了招标公告中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对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造成影响,宜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Q:投标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的作用不同、金额要求不同,但都属于投标人或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的保障招标人利益的担保措施,那么能否约定投标人在其中标之后将投标保证金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如金额不足则应当补足?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招标文件如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则中标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提交,且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中标人在中标后,其投标保证金即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该规定不违法,且减少了中标人收回投标保证金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手续。因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估算价的2%,而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一般情况下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可能小于履约保证金金额。因此,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后不足部分中标人仍需补足,以达到规定的履约保证金金额。
Q:某招标项目,为了确保投标人能够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能力,拟在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中规定“投标人的注册资金应当在xx万元人民币及以上”,通过比较各投标人的注册资金从中选择出实力更强的中标人,这个做法是否可行?
当然,现行法律法规还规定了一些金融机构和特定行业的企业继续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其营业执照载明的注册资本就是其实缴金额。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依法办理公司登记,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对于这类企业,招标文件还可以对其注册资本提出具体金额的要求,以此作为判断投标企业规模和实力的依据之一。
Q:某工程项目,为了防止投标人过少导致流标延误工期,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时就书面承诺必须参加投标,如没有按期递交投标文件,将取消今后一年内参加本单位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请问招标人要求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承诺必须要参加投标的做法正确吗?
Q:《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某项目招标文件的售卖时间为7天,最后一天购买招标文件的某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足15 天。招标人是否应当也给予其15天编制文件的时间?
本期答疑专家:
就职于央企,公司律师,国有企业一级法律顾问、正高级经济师,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公共采购专家委员会专家,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专家,《招标采购管理》特邀专家,《中国招标》智库专家。长期从事招标投标法律研究与合规实务,著作《国有企业招标投标法律合规实务与监督管理指南》《招标投标法律解读与风险防范实务》《政府采购合规指南》《招标投标法注释书》《招标投标典型案例评析》等23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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