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标施加不当影响的;
(九)透露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十)索取评标劳务报酬以外酬劳的;
(十一)不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调查工作的;
(十二)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原条款: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十条 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人数不得少于2000人;
(二)有符合国家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指导标准、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
(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条件;
(四)有满足专家抽取和日常管理需要、符合网络安全要求的电子信息系统;
(五)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原条款:
第八条 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
(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
(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
(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文章来源: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整理:度川管理研究部
招投标新规!国家发改委拟发文:评标专家实行终身负责制!招标人可直接确定评标专家情形明确
文章来源:招标网电子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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