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违规如何处罚
?《政府采购法》以及《政府采购实施条例》都有明文,但是处罚的轻重程度,监管部门是有自由裁量权的,这个自由度如何把握?
据了解,《江西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基准》)为处罚力度订立了规矩。该《基准》自今年8月份开始进行意见征集工作,9月1日,意见征集工作已经完成。
《基准》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江西省财政部门政府采购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江西省财政部门财会监督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江西省财政部门中介机构许可处罚裁量权基准》。
三个部分分别对应政府采购中的违规处罚、财会领域的违规处罚、以及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违规处罚。
其中,政府采购领域的处罚规定有39条,相同的违规行为被分为了较轻、一般、和严重三个等级。
比如同样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编造采购文件的”的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则根据情况不同而变化。
如果项目金额在500万以下,则仅仅罚款2-3万元。
如果项目已经执行但是没有不良影响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1至2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而如果项目规模超过1000万,且造成恶劣影响则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在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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