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变压器安装设计强制性条文
序号 |
强制性条文内容 |
| 一 | 《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2013)(序号 1~2 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
1 |
6.1.6 高层建筑物的裙房和多层建筑物内的附设变电所及车间内变电所的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 100% 变压器油量的储油池。 |
2 |
6.1.7 当设置容量不低于 20% 变压器油量的挡油池时,应有能将油排到安全场所的设施。位于下列场所的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 100% 变压器油量的储油池或挡油设施: 1.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 2.附近有粮、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场所; 3.油浸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
| 二 |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序号 3~4 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
3 |
6.6.2 油量为 2500kg 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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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6.6.5 35kV 及以下屋内配电装置当未采用金属封闭开关设备时,其油断路器、油浸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应设置在两侧有不燃烧实体墙的间隔内;35kV 以上屋内配电装置应安装在有不燃烧实体墙的间隔内,不燃烧实体墙的高度不应低于配电装置中带油设备的高度。 总油量超过 100kg 的屋内油浸变压器.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
5 |
11.2.2 地下变电站的变压器应设置能贮存最大一台变压器油量的事故 贮油池。 |
| 三 |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 5352—2006)(序号 6~12 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
6 |
8.5.1 35kV 及以下屋内配电装置当未采用金属封闭开关设备时,其油断路器、油浸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应设置在两侧有实体隔墙(板)的间隔内:35kV 以上屋内配电装置的带油设备应安装在有防爆隔墙的间隔内。总油量超过 100kg 的屋内油浸变压器,应安装在单独的变压器间,并应有灭火设施。 |
7 |
8.5.2 屋内单台电气设备的油量在 100kg 以上,应设置储油设施或挡油设施。挡油设施的容积宜按容纳 20%油量设计,并应有将事故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能容纳 100%油量的储油设施。排油管的内径不应小于 150mm,管口应加装铁栅滤网。 |
8 |
8.5.3 屋外充油电气设备单台油量在 1000kg 以上时,应设置储油或挡油设施。当设置有容纳 20%油量的储油或挡油设施时,应有将油排到安全处所的设施,且不应引起污染危害。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能容纳100%油量的储油或挡油设施。储油和挡油设施应大于设备外廓每边各1000mm。储油设施内应铺设卵石层,其厚度不应小于 250mm 卵石直径宜为50mm~80mm。当设置有总事故储油池时,其容量宜按最大一个油箱容量的 100%确定。 |
9 |
8.5.4 厂区内升压站单台容量为 90000kVA 及以上的油浸变压器220kV及以上独立变电站单台容量为 125000kVA 及以上的油浸变压器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合成泡沫喷淋系统、排油充氮系统或其他灭火装置。水喷雾、泡沫喷淋系统应具备定期试喷的条件。对缺水或严寒地区,当采用水喷雾、泡沫喷淋系统有困难时,也可采用其他固定灭火设施。 |
10 |
8.5.5 油量为 2500kg 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8.5.5(见下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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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8.5.6 当油量为 2500kg 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防火间距不满足表 8.5.5 的要求时,应设置防火墙。 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不宜小于 4h。防火墙的高度应高于变压器枕,其长度应大于变压器储油池两侧各 1000mm。 |
12 |
8.5.7 油量在 2500kg 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或电抗器与本回路油量为600kg 以上且 2500kg 以下的带油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00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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