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防雷接地设计强制性条文
序号 |
强制性条文内容 |
| 一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序号 1 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
1 |
5.5.1 当爆炸性环境电力系统接地设计时,1000V 交流/1500V 直流以下 的电源系统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爆炸性环境中的 TN 系统应采用 TN—S 型; 2.危险区中的 TT 型电源系统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的保护电器; 3.爆炸性环境中的 TT 型电源系统应设置绝缘监测装置。 |
| 二 |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 5352—2006)(序号 2~3 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
2 |
5.2.4 在 GIS 配电装置间隔内,应设置一条贯穿所有 GIS 间隔的接地母线或环形接地母线。将 GIS 配电装置的接地线引至接地母线,由接地母线再与接地网连接。 |
3 |
5.2.5 GIS 配电装置宜采用多点接地方式,当选用分相设备时,应设置外壳三相短接线,并在短接线上引出接地线通过接地母线接地。外壳的三相短接线的截面应能承受长期通过的最大感应电流,并应按短路电流校验。 |
| 三 | 《高压直流换流站设计技术规定》(DL/T 5223—2005)(序号4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
4 |
7.4.1 换流站过电压保护和接地设计应符合 DL/T 605、DL/T 620 和DL/T621 的要求。 |
| 四 | 《导体和电器选择设计技术规定》(DL/T 5222—2005)(序号 5~7 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
5 |
7.7.15 接地导线应有足够的截面,具有通过短路电流的能力。 |
6 |
12.0.14 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的外壳应接地。 凡不属于主回路或辅助回路的且需要接地的所有金属部分都应接地。外壳、构架等的相互电气连接宜采用紧固连接(如螺栓连接或焊接),以保证电气上通。接地回路导体应有足够的截面,具有通过接地短路电流的能力。在短路情况下,外壳的感应电压不应超过 24V。 |
7 |
13.0.6 沿开关柜的整个长度延伸方向应设有专用的接地导体,专用接地导体所承受的动、热稳定电流应为额定短路开断电流的 86.6%。 |
| 五 | 《35kV~220kV 城市地下变电站设计规定》(DL/T 5216—2005)(序号 8 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
8 |
6.10.4 地下变电站室内敷设的接地母线应于不同方位至少 4 点与接地网连接。 |
| 六 |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 621—1997)(序号 9~12 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
9 |
4.1.电气装置和设施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应接地: a).电机、变压器和高压电器等的底座和外壳; b).电气设备传动装置; c).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d).发电机中性点柜外壳、发电机出线柜和封闭母线的外壳等; e).气体绝缘全封闭组合电器(GIS)的接地端子; f).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等的金属框架; g).铠装控制电缆的外皮; h).屋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架构和钢筋混凝土架构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i).电力电缆接线盒、终端盒的外壳,电缆的外皮,穿线的钢管和电缆桥架等; j).装有避雷线的架空线路杆塔; k).除沥青地面的居民区外,其他居民区内,不接地、消弧线圈接地和高电阻接地系统中无避雷线架空线路的金属杆塔和钢筋混凝土杆塔; l).装在配电线路杆塔上的开关设备、电容器等电气设备; m).箱式变电站的金属箱体。 |
10 |
5.1.3 发电厂和变电所有爆炸危险且爆炸后可能波及发电厂和变电所内主设备或严重影响发供电的建(构)筑物,防雷电感应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30Ω。 |
11 |
6.2.4 发电厂、变电所的接地装置应与线路的避雷线相连,且有便于分开的连接点。当不允许避雷线直接和发电厂、变电所配电装置架构相连时,发电厂、变电所接地网应在地下与避雷线的接地装置相连接,连接线埋在地中的长度不应小于 15m。 |
12 |
6.2.5 发电厂、变电所电气装置中下列部位应采用专门敷设的接地线接地。 a).发电机机座或外壳,出线柜、中性点柜的金属底座和外壳,封闭母线的外壳; b).110kV 及以上钢筋混凝土构件支座上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 c).箱式变电站的金属箱体; d).直接接地的变压器中性点; e).变压器、发电机、高压并联电抗器中性点所接消弧线圈、接地电抗器、电阻器或变压器等的接地端子; f).GIS 的接地端子; g).避雷器,避雷针、线等的接地端子。 |
| 七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2006)(序号 13 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
13 |
4.2.9 金属电缆支架全长均应有良好的接地。 |
| 八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2006)(序号 14~46 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
14 |
3.1.1 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应接地或接零: 1.电机、变压器、电器、携带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等的金属底座和外壳; 2.电气设备的传动装置; 3.屋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或钢筋混凝土构架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遮拦和金属门: 4.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等的金属框架和底座; 5.交、直流电力电缆的接头盒、终端头和膨胀器的金属外壳和可触及的电缆金属护层和穿线的钢管。穿线的钢管之间或钢管和电器设备之间有金属软管过渡的,应保证金属软管段接地畅通: 6.电缆桥架、支架和井架; 7.装有避雷线的电力线路杆塔; 8.装在配电线路杆上的电力设备; 9.在非沥青地面的居民区内,不接地、消弧线圈接地和高电阻接地系统中无避雷线的架空电力线路的金属杆塔和钢筋混凝土杆塔; 10.承载电气设备的构架和金属外壳; 11.发电机中性点柜外壳、发电机出线柜、封闭母线的外壳及其他裸露的金属部分; 12.气体绝缘全封闭组合电器(GIS)的外壳接地端子和箱式变电站的金属箱体; 13.电热设备的金属外壳; 14.铠装控制电缆的金属护层; 15.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
15 |
3.1.3(1,3) 需要接地的直流系统的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能与地构成闭合回路且经常流过电流的接地线应沿绝缘垫板敷设,不得与金属管道、建筑物和设备的构件有金属的连接; 3.直流电力回路专用的中性线和直流两线制正极的接地体、接地线不得与自然接地体有金属连接;当无绝缘隔离装置时,相互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1m; |
16 |
3.1.4 接地线不应作其他用途。 |
17 |
3.2.4 人工接地网的敷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1.人工接地网的外缘应闭合。外缘各角应做成圆弧形,团弧的半径不宜小于均压带间距的一半; 2.接地网内应敷设水平均压带,按等间距或不等间距布置; 3.35kV 及以上变电站接地网边缘经常有人出入的走道处,应铺设碎石、沥青路面或在地下装设 2 条与接地网相连的均压带。 |
18 |
3.2.5 除临时接地装置外,接地装置应采用热镀锌钢材。水平敷设的可采用圆钢和扁钢。垂直敷设的可采用角钢和钢管。腐蚀比较严重地区的接地装置,应适当加大截面,或采用阴极保护等措施。不得采用铝导体作为接地体或接地线。当采用扁铜带、铜绞线、铜棒、铜包钢、铜包钢绞线、钢镀铜、铅包铜等材料作接地装置时,其连接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
19 |
3.2.9 不得利用蛇皮管、管道保温层的金属外皮或金属网、低压照明网络的导线铅皮以及电缆金属护层作接地线。蛇皮管两端应采用自固接头或软管接头,且两端应采用软铜线连接。 |
20 |
3.3.1 接地体顶面埋设深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当无规定时,不应小于0.6m。角钢、钢管、铜棒、铜管等接地体应垂直配置。除接地体外,接地体引出线的垂直部分和接地装置连接(焊接)部位外侧 100mm 范围内应做防腐处理;在做防腐处理前,表面必须除锈并去掉焊接处残留的药。 |
21 |
3.3.3 接地线应采取防止发生机械损伤和化学腐蚀的措施。在与公路、铁路或管道等交叉及其他可能使接地线遭受损伤处,均应用钢管或角钢等加以保护。接地线在穿过墙壁、楼板和地坪处应加装钢管或其他坚固的保护套,有化学腐蚀的部位还应采取防腐措施。热镀锌钢材焊接时将破坏热镀锌防腐,应在焊痕外 100mm 内做防腐处理。 |
22 |
3.3.4 接地干线应在不同的两点及以上与接地网相连接。自然接地体应在不同的两点及以上与接地干线或接地网相连接。 |
23 |
3.3.5 每个电气装置的接地应以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汇流排或接地干线相连接。严禁在一个接地线中串接几个需要接地的电气装置。重要设备和设备构架应有两根与主地网不同地点连接的接地引下线,且每根接地引下线均应符合热稳定及机械强度的要求。连接引线应便于定期进行检查测试。 |
24 |
3.3.11 当电缆穿过零序电流互感器时,电缆头的接地线应通过零序电流互感器后接地;由电缆头至穿过零序电流互感器的一段电缆金属护层和接地线应对地绝缘。 |
25 |
3.3.12 发电厂、变电所电气装置下列部位应专门敷设接地线直接与接地体或接地母线连接: 1.发电机机座或外壳、出线柜,中性点柜的金属底座和外壳,封闭母线的外壳; 2.高压配电装置的金属外壳; 3.110kV 及以上钢筋混凝土构件支座上电气设备金属外壳; 4.直接接地或经消弧线圈接地的变压器、旋转电机的中性点; 5.高压并联电抗器中性点所接消弧线圈、接地电抗器、电阻器等的接地端子; 6.GIS 接地端子; 7.避雷器、避雷针、避雷线等接地端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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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3 避雷器应用最短的接地线与主接地网连接。 |
27 |
3.3.14 全封闭组合电器的外壳应按制造厂规定接地;法兰片间应采用跨接线连接,并应保证良好的电气通路。 |
28 |
3.3.15 高压配电间隔和静止补偿装置的栅栏门铰链处应用软铜线连接,以保持良好接地。 |
29 |
3.3.16 高频感应电热装置的屏蔽网、滤波器、电源装置的金属屏蔽外壳,高颇回路中外露导体和电气设备的所有屏蔽部分和与其连接的金属管道均应接地,并宜与接地干线连接。与高频滤波器相连的射频电缆应全程伴随 100mm2以上的铜质接地线。 |
30 |
3.3.19 保护屏应装有接地端子,并用截面不小于 4mm 的多股铜线和接地网直接连通。装设静态保护的保护屏,应装设连接控制电缆屏蔽层的专用接地铜排,各盘的专用接地铜排互相连接成环,与控制室的屏蔽接地网连接。用截面不小于 100mm2的绝缘导线或电缆将屏蔽电网与一次接地网直接相连。 |
31 |
3.4.1 接地体(线)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焊接必须牢固无虚焊。接至电气设备上的接地线,应用镀锌螺栓连接;有色金属接地线不能采用焊接时,可用螺栓连接、压接、热剂焊(放热焊接)方式连接。用螺栓连接时应设防松螺帽或防松垫片,螺栓连接处的接触面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49 的规定处理。不同材料接地体间的连接应进行处理。 |
32 |
3.4.2 接地体(线)的焊接应采用搭接焊,其搭接长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扁钢为其宽度的 2 倍(且至少 3 个棱边焊接); 2 圆钢为其直径的 6 倍: 3 圆钢与扁钢连接时,其长度为圆钢直径的 6 倍; 4 扁钢与钢管、扁钢与角钢焊接时,为了连接可靠,除应在其接触部位两侧进行焊接外,并应焊以由钢带弯成的弧形(或直角形)卡子或直接由钢带本身弯成弧形(或直角形)与钢管(或角钢)焊接。 |
33 |
3.4.3 接地体(线)为铜与铜或铜与钢的连接工艺采用热剂焊(放热焊接)时,其熔接接头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被连接的导体必须完全包在接头里; 2 要保证连接部位的金属完全熔化,连接牢固: 3 热剂焊(放热焊接)接头的表面应平滑; 4 热剂焊(放热焊接)的接头应无贯穿性的气孔。 |
34 |
3.4.8 发电厂、变电站 GIS 的接地线及其连接应符合以下要求: 1 GIS 基座上的每一根接地母线,应采用分设其两端的接地线与发电厂或变电站的接地装置连接。接地线应与 GIS 区域环形接地母线连接。接地母线较长时,其中部应另加接地线,并连接至接地网; 2 接地线与 GIS 接地母线应采用螺栓连接方式; 3 当 GIS 露天布置或装设在室内与土壤直接接触的地面上时,其接地开关、氧化锌避雷器的专用接地端子与 GIS 接地母线的连接处,宜装设集中接地装置; 4 GIS 室内应敷设环形接地母线,室内各种设备需接地的部位应以最短路径与环形接地母线连接。GIS 置于室内楼板上时,其基座下的钢筋混凝土地板中的钢筋应焊接成网,并和环形接地母线连接。 |
35 |
3.5.1 避雷针(线、带、网)的接地除应符合本章上述有关规定外,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避雷针(带)与引下线之间的连接应采用焊接或热剂焊(放热焊 接); 2 避雷针(带)的引下线及接地装置使用的紧固件均应使用镀锌制 品。当采用没有镀锌的地脚螺栓时应采取防腐措施; 3 建筑物上的防雷设施采用多根引下线时,应在各引下线距地面1.5~1.8m 处设置断接卡,断接卡应加保护措施; 4 装有避雷针的金属筒体,当其厚度不小于 4mm 时,可作避雷针的引下线。筒体底部应至少有 2 处与接地体对称连接; 5 独立避雷针及其接地装置与道路或建筑物的出入口等的距离应大于 3m。当小于 3m 时,应采取均压措施或铺设卵石或沥青地面; 6 独立避雷针(线)应设置独立的集中接地装置。当有困难时,该接地装置可与接地网连接。但避雷针与主接地网的地下连接点至 35kV 及以下设备与主接地网的地下连接点,沿接地体的长度不得小于 15m; 7 独立避雷针的接地装置与接地网的地中距离不应小于 3m; 8 发电厂、变电站配电装置的架构或屋顶上的避雷针(含悬挂避雷线的构架)应在其附近装设集中接地装置,并与主接地网连接。 |
36 |
3.5.2 建筑物上的避雷针或防雷金属网应和建筑物顶部的其他金属物体连接成一个整体。 |
37 |
3.5.3 装有避雷针和避雷线的构架上的照明灯电源线,必须采用直埋于土壤中的带金属护层的电缆或穿入金属管的导线。电缆的金属护层或金属管必须接地,埋入土壤中的长度应在 10m 以上,方可与配电装置的接地网相连或与电源线、低压配电装置相连接。 |
38 |
3.6.1 携带式电气设备应用专用芯线接地,严禁利用其他用电设备的零线接地;零线和接地线应分别与接地装置相连接。 |
39 |
3.6.2 携带式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应采用软铜绞线,其截面不小于 1.5mm2。 |
40 |
3.8.3 位于发电厂、变电站或开关站的通信站的接地装置应至少用 2 根规格不小于 40mm×4mm 的镀锌扁钢与厂、站的接地网均压相连。 |
41 |
3.8.8 连接两个变电站之间的导引电缆的屏蔽层必须在离变电站接地网边沿 50~100m 处可靠接地,以大地为通路,实施屏蔽层的两点接地。一般可在进变电站前的最后一个工井处实施导引电缆的屏蔽层接地。接地极的接地电阻 R≤4Ω。 |
42 |
3.8.9 屏蔽电源电缆、屏蔽通信电缆和金属管道引入室内前应水平直埋10m 以上,埋深应大于 0.6m,电缆屏蔽层和铁管两端接地,并在入口处接入接地装置。如不能埋入地中,至少应在金属管道室外部分沿长度均匀分布在两处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 10Ω;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每处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30Ω,且应适当增加接地处数。 |
43 |
3.9.1 110kV 及以上中性点有效接地系统单芯电缆的电缆终端金属护层,应通过接地刀闸直接与变电站接地装置连接。 |
44 |
3.9.4 110kV 以下三芯电缆的电缆终端金属护层应直接与变电站接地装置连接。 |
45 |
3.10.2 配电变压器等电气装置安装在由其供电的建筑物内的配电装置室时,其接地装置应与建筑物基础钢筋等相连。 |
46 |
3.10.3 引入配电装置室的每条架空线路安装的避雷器的接地线,应与配电装置室的接地装置连接,但在入地处应敷设集中接地装置。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4—2014)(序号 47 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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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3.0.16 需要接地的电器金属外壳、框架必须可靠接地。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序号 48~49 强制性条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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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7.1.1 在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构架、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结构上的设备、金属配线管及其配件、电缆保护管、电缆的金属护套等非带电的裸露金属部分,均应接地。 |
49 |
7.2.2 引入爆炸危险环境的金属管道、配线的钢管、电缆的铠装及金属外壳,必须在危险区域的进口处接地。 |
| 九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8—2010)(序号 50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
50 |
5.3.6 互感器的下列各部位应可靠接地: 1.分级绝缘的电压互感器,其一次绕组的接地引出端子;电容式电压互感器的接地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2.电容型绝缘的电流互感器,其一次绕组末屏的引出端子、铁芯引出接地端子。 3.互感器的外壳。 4.电流互感器的备用二次绕组端子应先短路后接地。 5.倒装式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的金属导管。 6.应保证工作接地点有两根与主接地网不同地点连接的接地引下线。 |
| 十 | 《±800kV 及以下直流换流站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L/T 5232—2010)(序号 51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 该标准) |
51 |
10.3.7 套管的中间法兰必须可靠接地。 |
| 十一 | 《土 800kV 及以下换流站干式平波电抗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774—2012)(序号 52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
52 |
5.5.3 支柱绝缘子的接地线不应形成闭合环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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