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变电站电气一次总的部分设计强制性条文
序号 |
强制性条文内容 |
一 |
《电力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 5429—2009)(序号 1~4 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
1 |
6.2.3 220kV 及以上电网的电压质量标准: 1. 枢纽变电站二次侧母线的运行电压控制水平应根据枢纽变电站的 位置及电网的电压降而定,可为电网额定电压的 1~1.1 倍,在日最大、 最小负荷情况下其运行电压控制水平的波动范围应不超过 10%,事故后不 应低于电网额定电压的 0.95 倍。 2.电网任一点的运行电压,在任何情况下严禁超过电网最高运行电 压:变电站一次侧母线的运行电压正常情况下不应低于电网额定电压的 0.95~1.0 倍,处于电网受电终端时变电站取低值,最低运行电压不应影 响电力系统同步稳定、电压稳定、厂用电的正常使用及下一级电压的调节。 |
2 |
6.2.4 电网结构必须满足的标准: 1.在正常运行方式下,系统中同级电压电网内任一元件(如变压器、 线路、发电机等)事故时,其他元件不应超过事故过负荷的规定。 2. 主干电网应满足任一回线路发生三相短路不重合时保持系统稳定 运行和电网正常供电。 3 .系统间有多回联络线时,交流一回线或直流单极故障,应保持稳 定运行并不损失负荷。 |
3 |
6.2.8 电网输电容量的要求: 1.电网输电容量必须满足各种正常和事故运行方式的输电需要。发 电机组计划检修及水电站因水文变化引起的出力变化均属于正常运行方 式;事故运行方式是在正常运行方式的基础上,考虑线路、变压器或发电机组单一故障。 2. 确定线路的输电容量至少应考虑线路投入运行后 5~10 年的发 展,对线路走廊十分困难的地区应考虑更远的发展,留有较大的裕度,必要时可提前按双回线同塔建设或按高一级电压建设初期降压运行。 3. 水电站的输电线路容量应满足水电满发的需要,但为利用季节性 电能而专门架设长距离的线路应进行论证。 |
4 |
6.4.4 电力系统的互联应满足 DL 755 的基本要求: 1. 互联电网在任一侧失去大电源或发生严重单一故障时,联络线应 保持稳定运行,并不应超过事故过负荷能力的规定。 2.在联络线因故障断开后,要保持各自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3.系统间的交流联络线不宜构成弱联系的大环网,并要考虑其中一 回断开时,其余联络线应保持稳定运行,并可转送规定的最大电力。 4.对交流弱联网方案,应详细研究对电网安全稳定的影响,经技术 经济论证合理后方可采用。 |
二 |
《35kV~220kV 城市地下变电站设计规定》(DL/T 5216—2005)(序号 5 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
5 |
6.2.3 地下变电站宜采用低损耗、低噪声电力变压器,根据防火要求, 必要时可选择无油型设备。 |
三 |
《高压直流换流站设计技术规定》(DL/T 5223—2005)(序号 6 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
6 |
6.2.15 损耗及可听噪声 2. 换流站噪声对周围的影响应在规定的水平内,否则需采取措施。 |
四 |
《35~110kV 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9—2011)(序号 7 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
7 |
3.1.3 装有两台及以上主变压器的变电站,当断开一台主变压器时,其 余主变压器的容量(包括过负荷能力)应满足全部一、二级负荷用电的要 求。 |
五 |
《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2013)(序号 8~11 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
8 |
4.1.3 户内变电所每台油量大于或等于 100kg 的油浸三相变压器,应设 在单独的变压器室内,并应有储油或挡油、排油等防火设施。 |
9 |
4.2.3 当露天或半露天变压器供给一级负荷用电时,相邻油浸变压器的 净距不应小于 5m ;当小于 5m 时,应设置防火墙。 |
10 |
6.1.5 当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安装油浸变压器,且变压器外廓与生产建 筑物外墙的距离小于 5m 时,建筑物外墙在下列范围内不得有门、窗或通风孔: 1.油量大于 1000kg 时,在变压器总高度加 3m 及外廓两侧各加 3m 的 范围内; 2.油量小于或等于 1000kg 时,在变压器总高度加 3m 及外廓两侧各 加 1.5m 的范围内。 |
11 |
6.1.9 在多层建筑物或高层建筑物裙房的首层布置油浸变压器的变电站 时,首层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0m 的不燃烧体防火挑 檐或高度不小于 1.2m 的窗槛墙。 |
六 |
《导体和电器选择设计技术规定》(DL/T 5222—2005)(序号 12~29 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
12 |
5.0.1 选用电器的最高工作电压不应低于所在系统的系统最高电压值, 电压值应按照 GB 156 的规定选取。 |
13 |
5.0.2 选用导体的长期允许电流不得小于该回路的持续工作电流。对于 断路器、隔离开关、组合电器、封闭式组合电器、金属封闭开关设备、负荷开关、高压接触器等长期工作制电器,在选择其额定电流时,应满足各种可能运行方式下回路持续工作电流的要求。 |
14 |
5.0.4 校验导体和电器动稳定、热稳定以及电器开断电流所用的短路电 流,应按系统最大运行方式下可能流经被校验导体和电器的最大短路电 流。系统容量应按具体工程的设计规划容量计算,并考虑电力系统的远景发展规划(宜按该工程投产后 5~10 年规划)。确定短路电流时,应按可能发生最大短路电流的正常运行方式,不应按仅在切换过程中可能并列运行的接线方式。 |
15 |
5.0.6 用最大短路电流校验导体和电器的动稳定和热稳定时,应选取被 校验导体或电器通过最大短路电流的短路点,选取短路点应遵守下列规 定: 1.对不带电抗器的回路,短路点应选在正常接线方式时短路电流为 最大的地点; 2.对带电抗器的(3~10)kV 出线和厂用分支回路,校验母线与母线 隔离开关之间隔板前的引线和套管时,短路点应选在电抗器前;校验其他导体和电器时,短路点宜选在电抗器之后。 |
16 |
5.0.8 用最大短路电流校验开关设备和高压熔断器的开断能力时,应选 取使被校验开关设备和熔断器通过的最大短路电流的短路点。短路点应选在被校验开关设备和熔断器出线端子上。 |
17 |
5.0.9 校验电器的开断电流,应按最严重短路型式验算。 |
18 |
5.0.12 校验跌落式高压熔断器开断能力和灵敏性时,不对称短路分断电 流计算时间应取 0.01s。 |
19 |
5.0.14 电器的绝缘水平应按附录 B 所列数值选取。在进行绝缘配合时, 考虑所采用的过电压保护措施后,决定设备上可能的作用电压,并根据设备的绝缘特性及可能影响绝缘特性的因素,从安全运行和技术经济合理性两方面确定设备的绝缘水平。 |
20 |
6.0.10 选择导体和电器时,应根据当地的地震烈度选用能够满足地震要 求的产品。 对 8 度及以上的一般设备和 7 度及以上的重要设备应该核对其抗震能力,必要时进行抗震强度验算。在安装时,应考虑支架对地震力的放大作用。电器的辅助设备应具有与主设备相同的抗震能力。 |
21 |
6.0.12 电器噪声水平应满足环保标准要求。电器的连续噪声水平不应大 于 85dB。断路器的非连续噪声水平,屋内不宜大于 90dB;屋外不应大于110dB[测试位置距声源设备外沿垂直面的水平距离为 2m,离地高度(1m~1.5m 处)]。 |
22 |
7.3.3 验算短路动稳定时,硬导体的最大应力不应大于表 7.3.3(见表 A.10)所列数值。 重要回路 (如发电机、主变压器回路及配电装置汇流母线等)的硬导 体应力计算,还应考虑共振的影响。 |
23 |
7.4.5 当母线通过短路电流时,外壳的感应电压应不超过 24V。 |
24 |
7.7.11 SF6 气体绝缘母线的允许温升应按 GB 7674 的要求执行。 |
25 |
7.7.16 在发生短路故障的情况下,外壳的感应电压不应超过 24V。 |
26 |
7.8.9 电缆截面应按缆芯持续工作的最高温度和短路时的最高温度不超 过允许值的条件选择。持续工作的最高温度和短路时的最高温度应满足 GB 50217 的规定。 |
27 |
9.3.9 如发电机断路器在某些情况下兼起隔离开关的作用,应设置观察 窗,以便监视断口的状态。 大容量发电机断路器应具有内部空气温度的监测装置,反映断路器 分、合闸位置是否正常的监测装置。 |
28 |
14.3.2 低压并联电抗器中性点应为线端全绝缘水平。 |
29 |
14.4.4 中性点小电抗的绝缘水平主要取决于出现在中性点上的最大过 电压,应根据实际计算的最大过电压确定小电抗的绝缘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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