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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被称为“最严发票令”的公告
公告表示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也就是说——
① 不论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是普通发票,都必须填报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② 发票不得变更品名和金额!(别再用“办公用品”瞒天过海了)
此前,只有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要提供完整的购买方信息。而下个月开始,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也需要提供。根据公告,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普通发票
纳税人识别号就是通常所说的“税号”,也就是一家企业税务登记证上的号,每个企业的识别号都是唯一的。PS:如果不知道公司开票信息,大家可以咨询财务的小伙伴噢!
市国税局有关人士表示,公告中明确,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个人不属于企业,因此无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也无需提供身份证号码。政府机构及事业单位中的非企业单位也无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另一个引发关注的热点是,公告明确,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购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7月1日起买东西不能再开“食品”“日用品”“办公用品”“礼品”“劳保用品”这种大类别。
这是真的吗?
市国税局有关人士说,这个说法中存在不够准确的地方。发票“必须按照销售情况如实开具”并非新规,而是一直以来的规定。
该人士说,特别是去年下半年我市升级增值税开票系统以后,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必须按照商品编码开具。比如,在文具及类似用品大类之下,有笔、橡皮、胶水等多个类别。假如你购买了一只铅笔,超市在开具增值税普票时,必须按照最底端的编码开具,而且要如实开具,不能买了“铅笔”却开具为“橡皮”。换句话说,发票要开得多“细”,得看所购商品对应的编码细到什么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