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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的8大风险

股权投资的8大风险 中房俱乐部CREC
2019-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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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私募股权投资本身就是一种关于风险的游戏,其回报的基础是风险,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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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本身就是一种关于风险的游戏,其回报的基础是风险,不承担风险就没有回报。如同任何投资一样,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先要想清楚风险在哪里,这些风险是否能够承受。私募股权投资中的风险可以概况为全球经济变化风险、全球资本市场变动的风险、政策性风险、行业风险、企业运营风险、法律风险等几类。


一、全球经济变化的风险


经济发展存在周期性堂动,这是一个常识。当全球经济处在扩张时期时,大多数经济体都会跟着经济大潮的高涨而高涨。


但是全球经济在出现衰退的时候,投资者也不得不接受一个较低的收益率,尽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能在全球配置它的资产,但仍然无法摆脱全球经济变化的风险。


二、全球资本市场变动的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的本质是金融投资,当全球资本市场出现变动时,对该行业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


全球资本市场的变动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影响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融资,因此当资本市场银根紧缩的时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难以获得低价的融资,从而直接提高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成本。


比如从2007年开始的美国次贷危机,一度导致银行减少了贷款的发放,让不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交易随之搁浅。但随后美联储联合其他几国的央行向资本市场注入了大量的流动性,并且下调了基础利率,从而在某种程度又降低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融资成本。

 

其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经常通过资本市场退出,如果资本市场低迷,好生意也可能卖不出好价钱。

 

比如中国的A股市场,在2011年至2012年市场低迷的时候,市场上大部分股票的平均市盈率只有20几倍,而到了2015年行情火爆的时候,市场的平均市盈率涨到了50倍以上。那么同样一家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如果在2012年A股上市,可能市值不到2015年上市的一半。

 

其三,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际上也是一种投资工具,所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其他投资工具之间有一种微妙的替代关系。

 

比如在股市火爆的时候,很多人把时间和经济投入到暴利的股票市场,这就降低了投资者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热情。但是如果大家都关注股票,反而有利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一个相对缺乏竞争的环境中去寻找好的投资机会。


三、政策性风险


全球性风险在哪里都会出现,而政策性风险只会出现在某个地区。当然这个地区的范围可能很大也可能很小。

 

比如一个地区如果取消了在该地区注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那么仅仅对于在本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收益造成影响,而美国的货币政策将会对全世界的每一个地区都造成影响。

 

政策性风险随时可能发生,影响也是多方面的,尤其是在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更应该注意政策性风险。


四、行业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投资的企业所处的行业也可能面临风险,如今的中国处在经济转型时期,传统行业日益凋零,新的经济增长引擎并未出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如果投资的行业不好,将会面临很大的亏损风险。


五、企业运营风险


当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股一家企业后,企业运营的失败将会直接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带来损失,很多人会有这样的疑问,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人不就是要帮助企业做好,才赚到钱的吗?


但事实并不是这样,对于一些比较小的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不会非常关注投资企业的运作。

 

有的研究推算过,如果一个投资人要在3~5年内做出5个投资决定,他最多每年只有几天的时间可以用于关注他已经投资的企业。


因此,指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人直接管理他投资的项目是不切实际的。即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有时间,也未必有足够的知识和能力把企业做好。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为企业提供的并不是确定成功的保障,它通常只能为企业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帮助,而企业经营的好坏基本上还是取决于企业管理层的努力。


所以并不是所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都有足够的能力做好旗下企业的经营。


六、相关法律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风险,是指私募股权投融资操作过程中相关主体不懂法律规则、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律监管所造成的经济纠纷和涉诉给企业带来的潜在或已发生的重大经济损失。

 

法律风险的原因通常包括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合同违约、侵权、怠于行使公司的法律权利等。具体风险内容包括债务拖欠,合同诈骗,盲目担保,公司治理结构软化,监督乏力,投资不做法律可行性论证等,潜在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则不计其数。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风险包括以下六类:

(一)合同法律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投资者之间签定的管理合同或其他类似的投资协议,往往存在保证资金安全、保证收益率等不受法律保护的条款。此外,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协议缔约不能、缔约不当与商业秘密保护也可能带来合同法律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目标企业谈判的核心成果是投资协议的订立,这是确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方向与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在此过程中,会涉及三个方面的风险:

1.缔约不能的法律风险

2.谈判过程中所涉及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风险

3.缔约不当的法律风险

这些风险严格而言不属于合同法律风险,而是附随义务引起的法律风险。


(二)操作风险

虽然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与现有法律并不冲突,但在实施过程中又缺乏具体的法规和规章,导致监管层与投资者缺乏统一的观点和做法,部分不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基金经理存在暗箱操作、过度交易、对倒操作等侵权违约或者违背善良管理人义务的行为,这些都将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


(三)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选择的项目如果看中的是目标企业的核心技术,则应该注意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可能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1.持有由目标公司和其附属机构拥有或使用的商标服务标识、商号、著作权、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

2.涉及特殊技术开发的作者、提供着、独立承包商、雇员的名单清单和有关雇佣开发协议文件;

3.为了保证专有性秘密而不申请专利的非专利保护的专有产品;

4.公司知识产权的注册证明文件,包括知识产权的网内注册证明、省内注册证明和国外注册证明;

5.正在向有关知识产权注册机关申请注册的商标、服务标识、著作权、专利的文件;

6.正处于知识产权注册管理机关反对或撤销程序中的知识产权的文件;

7.需要向知识产权注册管理机关申请延期的知识产权的文件;

8.申请撤销、反对、重新审查已注册的商标、服务标识、著作权、专利等等知识产权的文件;

9.国内或国外拒绝注册的商标、服务标识权利主张,包括法律诉讼的情况;

10.其他影响目标企业或其附属机构的商标、服务标识、著作权、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的协议,所有的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秘密、雇佣发明转让或者其他目标企业及其附属机构作为当事人并对其有约束力的协议,以及与目标企业或其附属机构或第三者的知识产权有关的协议。

此外,创业者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问题,原单位的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保密问题以及遵守同业竞争禁止的约定等,都有可能引发知识产权纠纷。


(四)律师调查不实或法律意见书失误法律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旦确定目标企业之后,就应该聘请专业人士对目标企业进行法律调查。


因为在投资过程中双方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所以法律调查的作用在于使投资方在投资开始前尽可能多地了解目标企业各方面的真实情况,发现有关目标企业的股份或资产的全部情况,确认他们已经掌握的重要资料是否准确地反映了目标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以避免对投资造成损害。


在私募股权投资中,目标企业为非上市企业,信息披露程度就非常低,投资者想要掌握目标企业的详细资料就必须进行法律调查,来平衡双方在信息掌握程度上的不平等,明确该并购行为存在哪些风险和法律问题,这样双方就可以对相关风险和法律问题进行谈判。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中律师调查不实或法律意见书失误引起的法律风险是作为中介的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与投资机构及创业企业共同面对的法律风险。


尽职调查不实,中介机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资机构可能蒙受相应损失,而创业企业则可能因其提供资料的不实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企业后的企业法律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企业后的企业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日常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2.管理引起的法律风险;

资金运用引起法律风险。


(六)退出机制中的法律风险

目标企业股票发行上市通常是私募股权基金所追求的最高目标。股票上市后,投资者作为发起人在经过一段禁止期之后即可售出其持有的企业股票或者是按比例逐步售出持有的股票,从而获取巨额增值,实现成功退出。


上市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上市,另一种是买壳上市。


直接上市的标准相对企业而言还过高,因此中国企业上市热衷于买壳上市。


表面上看,买壳上市可以不必经过改制上市程序,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上市目标,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财务公开和补交欠税等监管。


但从实际情况看,目前中国上市公司壳资源大多数“不干净”,债务或担保陷阱多,职工安置包袱重,如果买壳方没有对壳公司历史做出充分了解,没有对债权人的索债请求、偿还日期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而产生的一些负债等债务问题做出充分调査,就会存在债权人通过法律手段取得上市公司资产或分割买壳方已经取得的股权,企业从而失去控制权的风险。


回购退出方式(主要是指原股东回购、管理层回购)实际上是股权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即受让方是目标企业的原股东。有的时候是企业管理层受让投资方的股权,这时则称为“管理层回购”。


以原股东和管理层的回购方式退出,对投资方来说是一种投资保障,使得风险投资在股权投资的同时也融合了债权投资的特点,即投资方投资后对企业享有股权,同时又在管理层或原股东方面获得债权的保障。


回购不能也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主要法律风险,表现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时的投资协议中回购条款设计不合法或者回购操作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对于失败的投资项目来说,清算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唯一途径,及早进行清算有助于投资方收回全部或部分投资本金。但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还存在许多法律风险,包括资产申报、审查不实、优先权、连带债权债务等。


七、价值评估带来的风险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对被投资项目进行的价值评估决定了投资方在被投资企业中最终的股权比重,过高的评估价值将导致投资收益率下降。


但由于私募股权投资的流动性差,未来现金流人和流出不规则,投资成本高,以及未来市场、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可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使得投资的价值评估风险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直接风险之一。


八、委托代理带来的风险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主要有两层委托代理关系:第一层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委托代理;第二层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

 

第一层委托代理问题的产生主要是因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和信息披露要求低,这就不排除部分不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基金经理存在暗箱操作、过度交易、对倒操作等侵权、违约或者违背善良管理人义务的行为,这将严重侵害投资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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