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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配建”要当心的几个税务“坑”

“竞配建”要当心的几个税务“坑” 中房俱乐部CREC
202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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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配建房的税务处理一直都让人极度头痛。
配建房的税务处理一直都让人极度头痛。“限地价+竞配建”是这几年流行的拿地方式,但各地对这一业务一直以来没有统一的、明确的税务处理口径,不同税务处理口径对项目的税负影响极大。

尽管 “限地价”听起来很美,但土地也是竞拍而来,只是对地价进行了最高限价而已。一级市场拿地本来就不便宜,再加上“竞配建”,如果开发商前期没有仔细考虑这些配建房是否视同销售、如何视同销售等一系列税务问题,最后的实际经营成果对比前期测算将有可能出现大幅偏差,有可能“折腾几年白干一场”,甚至“赔钱亏本”。“竞配建”税务风险很大!

一、广东出台指引明确“竞配建”税务问题

去年年底,广东省税务局出台《广东省“三旧改造”税收指引(2019年版)》(粤税发[2019]188号,下称“广东三旧指引”)。关于“限地价+竞配建”税务处理的问题,广东三旧指引进行了明确,分成三类情况说明其税务处理。本文结合上述规定进行分析探讨。

笔者认为,广东三旧指引是房地产行业税务界的一篇“巨著”,能在现有税法框架体系内、站在税务局立场,对一种复杂的、影响重大的市场行为的税务处理,分类剖析得那么细致,是很有担当的、很不简单的。

也需要看到的是,指引对规范行业税务处理的确迈出了一大步,但是作为省级税局规范性文件,只能在现有税法框架体系内出台征管方面的规范,对一些税收实体规定是没有权限作出规范的。因此指引不可能解决和明确所有税收问题。“限地价+竞配建”税务处理问题亦然,实务中我们应该深入理解指引,并结合项目实际经验,才能规避投资过程中的税务风险。


 二、“竞配建”的税务分类及如何理解

指引将“竞配建”分为三类,简单用图标归类如下:

上面的税务分类不难理解。 

“是否首次登记在自己名下”,是判断开发商移交这些配建物业给政府,是否属于销售不动产(有偿移交)、视同销售不动产(无偿移交)的行为。如果首次登记在企业自己名下,再转移登记给政府,这些配建物业事实上就存在了权属过户行为,税务处理上显然应作销售(或视同销售)不动产处理;如果直接首次登记在政府名下,配建房权属过户行为不存在,税务处理不作销售不动产的行为,指引将其视为代建。


三、竞配建”不同分类的税务处理

理解了上面的税务分类,我们就不难理解不同分类的税务处理。笔者根据指引,结合自己的理解,归纳整理如下:

注:

(1)限于篇幅,本文不摘录政策原文,读者如需查阅广东三旧指引原文,可登录广东税局官网查询。

(2)上表根据笔者理解归纳,仅供参考;


四、测算中要当心的几个税务“坑”

转自:正坤财税 作者 冯骏驰Pony

既要 “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又要”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还要”培育和发展租赁住房“的背景下,“限地价、竞配建”供给模式横空出世,实质就是将招拍挂的土地溢价从现金转成无偿移交配建保障房,实现了即“稳定了地价”又发展了“保障房”或可增加大额税收的目的,稳赚。

而对于开发商而言,减少了可售货值,丢了利润,增加了无限的税务风险,表面拿到地占用了市场,但是账能不能算过来,只能说还没到秋后算账时。


限地价竞配建是开发商竞拍到最高限价,直接调换到竞拍配建保障房面积,表面上成交的”地价”稳住了,如果开发商还抢,那就增加你配建保障房义务,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貌似也公平。

但,或是故意或是挖坑或是无心,没有考虑开发商“在保障房配建和移交”过程中增加的税收成本,结果是考虑了这个成本的开发商,为了算过来帐必然提高可售部分的售价,以满足回报率。所以稳住了地价,没稳住房价,当然ZF可以限制售价…...。






这种模式税务困扰到底来自哪里



下面简单说一下“限地价、竞配建”供给模式到底给开发商带来了哪些税务困扰。

我们先说一下保障房的形式,各地ZF任性的很,保障房花样繁多,有回迁房、人才房、租赁房、公租房.......(每一种房子都是不一样的风情)


无偿配建保障房业务到底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目前看有三种:

第一种处理:配建保障房建造成本按实务地价处理。

增值税:保障房配建成本直接确认土地成本(实务地价),进项税(有发票)抵扣;“无偿移交”环节无需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

土地增值税按确认的土地成本1.3倍扣除。

如此处理前置管理很重要:核心就是在法律形式上保证是实务地价,土地出让合同如何约定、产权如何办理。当然你要遇到一个开明的nice的ZF和一群好队友。

这是最符合业务实质的处理,合理且公平,合法需要条件和魄力。

第二种处理:按评估价确认应税收入,同金额确认土地成本

这样的前提配建房明确约定是商品房,既要签署销售合同、又要开发票还要配合办理小产权,房子计容的缴纳土地出入金。

增值税:按保障房评估价格确认销售额,同金额确认土地成本递减销售额。增值税无影响。

土地增值税,同样按同类房屋评估价确认应税收入,同金额确认土地出入金成本税前扣除。好像也不太亏。



第三种处理:只确认应税收入……比窦娥还冤的处理

增值税:按保障房评估价格确认销售额,不允许抵减销售额(有票据么?没票据就不可以么?)。开发商冤死鬼…..

土地增值税….同上。

这种处理就是前期啥也搞不定,后期还会遇到一个不讲道理的税务局,但是从目前看,这种形式才是最多的......


来源:房地产财税咨询、税悟汇,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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