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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常见问答

“十四五”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常见问答 关务小掌柜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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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问题解读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科技创新,近期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出台了《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财关税〔2021〕23号)和《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与“十三五”期间相比,“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变化较大,为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掌握国家进口税收政策,小编本期将以问答的形式对关注度较高的几个问题进行解读。

“十四五”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科学研发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和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免税商品清单能否调整?


免税进口商品实行清单管理。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印发,并动态调整。

与“十三五”相比,政策变化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一)享惠主体类别增加

“十四五”政策享惠主体类别包括:科学研发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和出版物进口单位。

与“十三五”期间相比增加了两类:县级及以上党校(行政学院)、地市级及以上公共图书馆。

(二)享惠主体范围扩大

1.关于科研院所。除中央级、省级科研院所外,新增地市级科研院所;明确中央级、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

2.关于高等学校。在原“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基础上增加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校、异地办学机构”。

3.关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①新增国家实验室、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②新增社会研发机构。包括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

4.关于出版物进口单位。由“十三”期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6家,扩大为中央宣传部核定的具有出版物进口许可的出版物进口单位。

(三)牵头核定部门增加或调整

1.核定部门增加。明确新增享惠主体图书馆的牵头核定部门为文化和旅游部。

2.核定部门调整。省级所属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名单,改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牵头核定。

3.省级部门核定范围扩大。由省级相关部门核定的享惠主体范围扩大,包括:省级科研院所、地市级科研院所、外资研发中心、省级所属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省级及地市级公共图书馆。

(四)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限制年限调整

科学研发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用于其附属、所属医院临床活动的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由原每所医院每5年每种1台,调整为每3年每种1台。

(五)可选择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四五”政策增加了“进口单位可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选择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条款,政策享惠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

需要注意的是,进口单位主动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已征税款可以退还吗?


已征应免税款,依进口单位申请准予退还。增值税进项税额已抵扣的,仅退还已征进口关税。

相关政策文件有哪些?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财关税〔2021〕23号)

2.《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

供稿:关税处、金陵海关

本文转自南京海关12360服务热线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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