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的15个成员之间采用双边两两出价的方式对货物贸易自由化做出安排,协定生效后区域内90%以上的货物贸易将最终实现零关税,将大幅降低区域内货物贸易成本和商品价格。
RCEP各缔约方适用的关税承诺表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统一减让”,即对其他缔约方的同一产品适用相同的降税安排,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新加坡、文莱、柬埔寨、老挝、缅甸等8个缔约方采用此模式。
另外一类是“国别减让”,即对其他缔约方的同一产品适用不同的降税安排,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包括我国、韩国、日本、印度尼西亚、越南、菲律宾和泰国。
由于上述缔约方采用“国别减让”模式,原产于不同缔约方的同一产品,在上述缔约方进口时将按不同的关税承诺表适用不同的RCEP协定税率,因此需要通过原产地规则判定原产国后适用的税率。
E.g.
在RCEP协定实施的首年,我国对原产于日本、东盟成员国的手工锯(税号8202.10),税率分别为7.3%、0%。直至RCEP实施第11年,我国对原产于日本的手工锯的税率才会降至0。在这之间的十年中,原产于日本和东盟的手工锯在我国进口时将适用不同的税率。
为了适应关税减让模式的需要,RCEP对项下货物设置了“RCEP原产资格”和“RCEP原产国”两层概念。货物符合协定文本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即可获得RCEP原产资格。在进口方对其他缔约方的关税减让存在税率差异的情况下,出口方在出具原产地证明时,再依据协定文本第二章第六条(关税差异)判定该货物的RCEP原产国,确定适用的税率。
判定从RCEP缔约方A国出口货物的RCEP原产国的步骤如下:
一、判断货物是否属于协定文本A国关税承诺表附录所列的原产货物清单。
二、如第一点为是,则应判断货物在A国的生成是否符合A国关税承诺表附录规定的附加要求。如是,该货物的RCEP原产国应当为A国。
三、如第一点为否,则:
1)如果货物在A国完全获得或生产,则货物的RCEP原产国是A国;
2)如果货物在A国使用了非原产材料并符合原产地规则PSR的要求,则该国货物的RCEP原产国是A国;
3)如果货物在A国完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从而获得原产资格,则判断货物在A国的生成是否超出协定文本第二章第六条第五款所列微小加工的情况。如是,则货物的RCEP原产国是A国。
四、如果经过步骤1)、2)、3),仍不能确定货物RCEP原产国是A国,则该货物的RCEP原产国应认定为该货物在A国生产中提供最高价值原产材料的缔约方。
明确货物的RCEP原产国后,该货物应适用进口缔约方对该国承诺的优惠关税待遇。此外,进口缔约方应当允许进口商申请享受进口缔约方对其他缔约方同一原产货物所适用的最高关税税率,或者对在该货物生产过程中曾提供原产材料的所有缔约方所适用的最高RCEP协定税率。这一规定将有助于享受RCEP原产资格的货物在无法确定RCEP原产国的情况下进口完税通关。
E.g.
协定生效第一年,韩国公司向我国出口一批完全使用韩国、东盟原产材料并在韩国完成生产的浓缩蛋白质(HS 2106.10),该产品已享有RCEP原产资格。对该商品,我国最惠国关税税率为10%,对RCEP缔约国承诺关税如下:

表:我国在RCEP项下对浓缩蛋白质产品的首年进口税率
如果无法依照协定文本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确定该产品的RCEP原产国,那么进口商可申请享受我国对韩国、东盟所适用的最高关税税率9%,也可申请享受我国对其他缔约方所适用的最高关税税率9.1%。
为了准确适用RCEP项下进口货物享惠税率,海关总署将出台公告,修改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将适用于非优惠性贸易措施的货物原产国(地区)与各优惠贸易协定原产资格相区分。进口企业在报关时,仍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和海关总署122号令确定的货物原产地填报“原产国(地区)”栏目,同时在享惠申报中填写货物具备的协定项下原产国,确保货物享受的协定税率符合协定关税减让的相关要求。
*该文由掌柜整理自12360海关热线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