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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累积规则
累积规则是原产地规则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指在确定货物的原产资格时,如果使用了来自协定其他缔约方的产品,允许将自贸协定的其他缔约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的加工生产的产品累积至最终产品。
累积规则根据其条款内容一般可分为双边累积、对角累积、完全累积等。我国目前已签署自贸协定的累积规则均为双边累积,就是允许自贸协定项下的缔约方使用非原产材料进行加工生产后获得原产资格的产品在该协定的下一个生产环节进行累积。
二、RCEP累积规则新特点
与我国已生效实施的双边自贸协定中,累积规则的适用仅限于缔约双方。而RCEP缔约方更多,因此累积范围更广,累积效应更明显。
E.g.
我国组装的十座以上客运小汽车(HS:8402)出口至韩国,在不同的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下,其原产资格也有所不同。
1)在中韩自贸协定项下,该产品对应原产地标准为“区域价值成分50%”
根据中韩自贸协定双边累积规则,韩国与中国原产的零配件和相关费用均可视为中国原产,剩余均为非原产材料。
经计算:
RVC=(1000+1500)/10000*100%=25%<50%,不满足小汽车对应的原产地标准。
所以该十座以上客运小汽车无法获得中国原产资格,不能享受中韩自贸协定项下关税优惠待遇。
2)在RCEP协定项下,该产品对应原产地标准为“区域价值成分40%”
根据RCEP区域累积规则,除了韩国座椅、内饰和中国的车灯等配件,日本原产的发动机、澳大利亚原产的轮胎、东盟原产的车身轮毂也均可视为中国原产材料进行累积。
经计算:
RVC=(3800+1000+1000+2000+1500)/10000*100%=93%>40%,满足该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所以该十座以上客运小汽车可以获得RCEP原产资格,原产国为中国。
上述的例子说明,即使中韩协定项下区域价值成分降低至40%,在中韩项下也是不能满足原产地标准。但在RCEP项下,通过更多成员的原产成分的累积,就可以达到40%的标准。
三、企业如何利用RCEP累积规则
RCEP原产地累积规则有利于企业优化供应链,降低采购成本。根据累积规则,我国在生产销往RCEP缔约方货物时所使用的其他缔约方的原产材料,均可视为本国的原产材料。
*本文由小掌柜整理自12360海关热线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