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9号(关于增列保税展品及保税中转监管方式的公告)
为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监管和统计,海关总署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现公告如下:
一、保税展品
(一)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5072”,全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境展览品”,简称“区内保税展品”,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将展览品从境外运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复运出境的经营活动,不适用于保税存储货物的展示。
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6072”,全称“保税物流中心进出境展览品”,简称“中心保税展品”,适用于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以下简称“中心内企业”)将展览品从境外运至保税物流中心及复运出境的经营活动,不适用于保税存储货物的展示。
(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进出的展览品,区内企业申报监管方式“区内保税展品”(代码5072)、中心内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中心保税展品”(代码6072),运输方式为实际进出境运输方式,实施海关单项统计。
从境外暂时进境的展览品(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境货物除外)转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的,出境时区内企业申报监管方式“区内保税展品”(代码5072)、中心内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中心保税展品”(代码6072),运输方式为实际进出境运输方式,实施海关单项统计。
(三)上述展览品留购时,企业按实际监管方式申报,运输方式为“其他”(代码9),启运国(地区)为进境时的启运国(地区),列入进口货物贸易统计。
二、保税国际中转
(一)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5073”,全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国际中转货物”,简称“区内国际中转”,适用于区内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的国际中转运输业务,即从境外运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到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运往境外的全过程均能确定运输安排的货物,不适用于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仓储、分拨等保税物流作业的货物。
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6073”,全称“保税物流中心国际中转货物”,简称“中心国际中转”,适用于中心内企业在保税物流中心开展的国际中转运输业务,即从境外运入保税物流中心到从保税物流中心运往境外的全过程均能确定运输安排的货物,不适用于在保税物流中心进行仓储、分拨等保税物流作业的货物。
(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进出的国际中转货物,区内企业申报监管方式“区内国际中转”(代码 5073)、中心内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中心国际中转”(代码 6073),运输方式为实际进境运输方式,实施海关单项统计。
(三)上述国际中转货物留购时,企业按实际监管方式申报,运输方式为“其他”(代码9),启运国(地区)为进境时的启运国(地区),列入进口货物贸易统计。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8月31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增列保税展品及保税中转监管方式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增列保税展品及保税中转监管方式的公告.pdf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10号(关于废止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131号公告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哈萨克斯坦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区域的海关监管工作,结合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已被现行政策覆盖的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131号公告(关于发布《中国—哈萨克斯坦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公告)。
本公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8月31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131号公告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131号公告的公告.pdf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11号(关于实施中国-南非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2021年6月,中国与南非两国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南非税务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南非税务署“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南双方相互认可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其中,南非税务署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南非税务署“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认证的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
二、中南双方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通关便利措施: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适用较低的进口货物查验率;对布控查验的货物在最大程度上给予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处理AEO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断时保障AEO企业货物优先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便利和快速处置。
三、中国AEO企业向南非出口货物时,需要将AEO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的10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1234567890)告知南非进口商,由其按照南非海关规定申报,南非海关确认中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四、中国企业自南非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企业编码”一栏填写南非AEO企业编码。填写方式为:“国别代码(ZA)+AEO企业编码(5位至8位数字)”,例如“ZA12345”。中国海关确认南非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8月31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南非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南非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