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参加工伤保险
要及时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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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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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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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
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
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应支付的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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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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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 |
工伤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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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康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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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伙食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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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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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器具配置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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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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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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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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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 |
供养亲属抚恤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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