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自然资源部财务与资金运用司,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四川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连市、青岛市、深圳市财政厅(局),有关单位:
(一)试点范围。综合考虑内部控制建设基础和试点意愿等因素,决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2个部门和天津、大连、青岛、深圳等4个地区开展全面试点,在河北、辽宁、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四川、新疆等8个地区选取1—2家地级市和2—3家省直部门开展部分试点。开展部分试点的省级财政部门请于2025年3月10日前,将试点名单报送至财政部会计司。参加试点的地区(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不再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2024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5〕1号)要求开展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
(二)试点时限。试点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开展。其中,2025年3月底前财政部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网络培训,各试点地区(部门)完成试点工作部署和试点系统配置;4月至6月,试点单位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试点,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将内部控制评价作为内部控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报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7月至8月,各试点地区(部门)完成试点任务,总结试点经验,形成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一)内部控制评价。各试点地区(部门)和有关试点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点版)》(见附件1)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1.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和复核。各试点单位结合本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有序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见附件2)。各部门逐级对本部门所属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实施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见附件3)。
2.部门内部控制评价。各部门在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结果及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本部门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整体情况开展评价,形成部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见附件4)。
(二)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各试点单位应当在开展内部控制评价的基础上,按照试点要求科学准确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见附件5);各试点部门应当对本级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报告进行汇总、审核,编制部门内部控制汇总报告(见附件6)。参加全面试点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下级财政部门及同级部门汇总内部控制报告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地区内部控制汇总报告(见附件7),并于2025年6月30日前上报财政部会计司。开展部分试点的省级财政部门仍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2024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5〕1号)要求组织辖区范围内未参加试点工作的单位(部门)编报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
(一)加强组织领导。财政部会计司牵头,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组织培训、实地调研、经验交流等方式,为试点单位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帮扶,保障试点工作有序推进。试点地区(部门)要结合本地区(部门)实际情况,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做好试点单位之间经验交流,有效指导试点单位开展工作,深入分析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财政部。
(二)强化主体责任。试点单位要提高站位,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将试点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工作机制,按照试点要求,围绕试点目标,结合自身实际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试点工作,做到高起点谋划、高质量推进、高标准落实试点工作任务,同时把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与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结合起来,加强各业务部门之间工作协同和数据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及时解决问题,定期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财政部办公厅
来源:财政部官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