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网站发布《关于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产品确认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自2021年7月1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六标准要求的重型柴油车产品。

近日从生态环境部获悉,为强化排放源头控制,减少尾气排放污染,2021年7月起,我国将全面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的实施,也将标志着我国汽车标准全面进入国六时代。

据官方发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将于2021年7月15日起正式施行。


其中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定中第4条明确指出:机动车存在排放危害的,其生产者应当实施召回。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的《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7月1日起施行。以下这些情况,机动车会因排放被召回。
一、由于设计、生产缺陷导致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
二、由于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导致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
三、由于设计、生产原因导致机动车存在其他不符合排放标准或不合理排放。
该《规定》明确,机动车生产者或经营者违反相关条款的,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共同制定的《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自5月1日起试行,7月1日起正式施行。
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1、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栏,销售方根据消费者实际情况填写;
3、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或者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向销售方申请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针对目前执法领域所出现的问题,交通运输部将在10月内集中整治。

以上就是7月新规速递
若其他地区有新规出台或变动
小编也会第一时间告知大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