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年7月23日,重庆某贸易公司未经海关许可,将国内厂商采购的无人机配件出口到俄罗斯构成出口管制违法行为,被重庆海关没收违法所得约30万元,并罚款22万元。
经重庆海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成立于2023年2月15日,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当得知其俄罗斯客户想从中国采购无人机配件用于森林巡防,觉得有利可图,故同意开展相关业务。当事人根据外方发送的无人机配件参数在国内寻找供应商,最终确定采购广州雷迅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雷迅公司”)的“X7+Pro”飞控配件。
(来源:http://harbin.customs.gov.cn/chongqing_customs/515860/4408053/4408055/4408058/6650148/index.html)

(CUAV 雷迅 X7+Pro”飞控配件)
2025年3月26日,经商务部认定,“X7+Pro飞控”属于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7A103.b的管制物项,并于4月 7日认定,雷迅公司“X7+Pro飞控”属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 清单物项或临时管制物项,应依法依规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
当事人申报时未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 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未经 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对上述情况予 以认可,积极配合海关调查、认错认罚、退缴违法所得, 且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 害后果,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合同发票、财务凭证、稽查材料、情况说明、报关单及随附资料、商务部相关材料等证据为证。
处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一)》第八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