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申报单位范围。国家认定的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县、国家有关规划明确的制(繁)种优势区内种业企业。
二、建设要求。建设一批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信息化的种子(苗)生产基地,改善田间生产设施条件,提高良种生产和供应能力,提升种子产地加工水平和仓储能力,确保农业用种安全,为农业提质增效奠定基础。
三、建设内容。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晒场、仓库及附属设施、种子质量检验室、农机库房、种子加工车间等土建工程,排灌设施、机耕路等田间工程,配备农机具、仪器设备、物联网系统、种子物流与追溯管理信息体系等。
四、储备条件。在国家认定的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县,以及国家有关规划明确的制(繁)种优势区,建设花生、蔬菜、水果、食用菌等经济作物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
五、中央投资规模。制(繁)种基地项目,中央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超过 40%且最多不超过 3000 万元,中央投资主要用于项目中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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