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草案)》,更好保证质量安全,促进产业发展。该条例从征求意见至今已历时5年。

根据会议纪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将按照放管并重要求,规定对化妆品产品和原料按照风险高低分别实行注册和备案管理,并简化流程;完善监管,明确企业对化妆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加大企业和相关责任人违法惩戒力度,促进发展质量有保障、消费者喜爱的化妆品和“美丽产业”。
现行的化妆品行业基本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由卫生部于1989年11月13日发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迄今已有30年历史,其中多项条款已不适应现今化妆品产业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