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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8日,美国的Corning Incorporated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规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递交申请,宣称对美出口、在美进口以及销售的特定用于液晶显示器的玻璃基板及其下游产品,以及制造此类基板的方法,即“Certain Glass Substrates for Liquid Crystal Displays, Products Containing the Same, and Methods for Manufacturing the Same”,违反了美国337条款 。
康宁在液晶显示器玻璃基板领域投入大量研发取得成果,此次申请是对自身知识产权的积极捍卫,防止技术被侵权,保护其在该领域的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通过 337 调查,可限制竞争对手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增强自身市场份额和影响力,尤其在面对行业竞争加剧、市场需求变化时,有助于其稳固行业地位。
中国陕西Caihong Display Devices Co., Ltd., d/b/a Irico Display Devices Co., Ltd. of China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美国Hisense USA Corporation of Suwanee, GA、中国广东HKC Corporation Ltd. of China惠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香港HKC Overseas Ltd. of China、美国LG Electronics U.S.A., Inc. of Englewood Cliffs, NJ、中国广东TCL China Star Optoelectronics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 TCL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美国TTE Technology, Inc., d/b/a TCL North America of Irvine, CA、美国VIZIO, Inc. of Irvine, CA、中国陕西Xianyang CaiHong Optoelectronics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咸阳彩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为列名被告。若调查成立,以上中国企业可能面临产品被禁止进入美国市场的风险,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和市场份额下降。
这也促使被调查企业认真审查自身产品和技术,积极应对申诉,寻求法律援助和应对策略,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企业要加强自身知识产权建设和管理。从长远来看,337调查凸显了知识产权在行业发展中的重要性,促使整个液晶显示器行业及其他相关行业更加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创新力度,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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