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携带药品进出境相关规定
携带药品出境
(1)根据现行规定,个人携带出境的一般药品,海关将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予以验放。若携带物品超出限值或限量,需主动向海关申报。
(2)国家禁止进出境及限制出境的物品详情,请查阅海关总署第43号令。
(3)因治疗疾病需要,个人可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和身份证明,携带单张处方最大用量以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海关依据自用、合理原则放行。
(4)关于药品是否属于精神药品,建议直接咨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携带自用药品进口
外籍短期旅客携带进境的物品应以旅行需用为限,海关遵循“合理自用数量”原则验放。
“自用”指旅客本人自用或馈赠亲友,而非出租或出售;“合理数量”指根据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规定的正常数量。
旅客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证实携带药品确因身体需要。海关凭医生有效处方原件及境内停留时间确定携带药品的合理数量,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并留存处方复印件作为随附单证。一份处方仅能办理一次海关手续。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药品需按货物报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