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境外上市备案制常态化下,红筹与VIE架构成为企业出海的关键命题。前者以股权控制为核心,架构清晰合规性强;后者靠协议控制破局,为外资限制行业打开通道。2025年监管更重穿透审查,数据安全成架构设计核心,VIE适用范围也被精准划定。无论是ODI备案的实操细节,还是37号文登记的合规要点,都关乎上市成败。本文系统梳理二者的本质和差异,为您海外架构搭建提供参考。
01 红筹架构和VIE架构的定义
1. 红筹架构
红筹架构指中国境内的自然人或机构,通过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并利用该公司通过股权关系控制境内的经营性实体,最终以该境外公司作为主体进行融资或上市的模式。
·本质:直接股权控制。
·目标:将境内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资产,通过股权链条,合法地注入并体现在境外上市主体的财务报表中。
2. VIE架构
VIE,即可变利益实体,通常称为“协议控制”。它是指境外上市主体与境内持牌运营实体分离,通过一系列具有控制性的法律协议,而非股权关系,来实现对境内运营实体的控制及财务合并。
·本质:协议控制。
·目标:在不直接违反中国关于外资准入限制(如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前提下,实现境外上市主体对境内限制或禁止外资领域企业的财务并表和实质控制。
02 红筹架构和VIE架构的区别
红筹架构和VIE架构的区别在于控制方式的不同。红筹架构是境内自然人(实际控制人)通过境外设立公司(SPV)间接控制境内实际运营公司,以SPV作为境外上市融资主体,股权控制更为清晰。而VIE架构则是为境内实际经营实体,由境外上市主体通过协议方式控制,也就是说VIE架构是由境内自然人(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50%以上股权。
同时,两者法律地位不同。红筹架构在法律地位上更为稳固和可靠,因为它依托于公司法律制度和相关股东权益保护法规。而VIE架构则依赖于协议控制,目前中国法律并未明确认可VIE结构,其法律风险较大,可能会面临不确定的监管政策和法律挑战。
此外两者适用行业不同。红筹架构通常适用于外资管制较为宽松的行业,如传统制造业、金融业、房地产等。VIE架构则主要适用于互联网、教育、医疗、文化娱乐等受外资控限制的行业,互联网巨头阿里巴巴、腾讯等都是运用VIE架构进行境外上市。

03 红筹架构搭建
典型架构:境内创始人/股东 → BVI公司(持股主体)→ 开曼公司(上市主体)→ 香港公司(中间控股公司)→ 外商独资企业(WFOE) → 境内运营公司。
搭建流程
1.设立离岸公司
境内自然人股东通过37号文登记,在境外搭建BVI公司、开曼公司和香港公司持股架构。
2.获得外商投资公司身份
引入与境内股东不关联的境外股东,对目标公司进行增资,将目标公司变更为JV(外商投资公司 Joint Venture)。
3.变更控股权
香港公司对JV增资至实现51%以上的控股,香港公司对JV增资而不是直接收老股的原因:
(1) 接收老股,是一个境内股东将老股转让给境外投资者的交易,税务局会在意交易的估值是否合理,以名义估值进行交易会有风险;
(2)转让老股涉及到交易税费,人民币基金大多无法支付这笔老股转让的税费。
4.实现100%控股权
JV对老股东进行减资,实现香港公司对目标公司的100%控股。
5.变更WFOE
原境内机构老股东,通过ODI实现对开曼公司持股,JV对境内的老股东进行减资,将JV变更为WFOE,境内老机构股东利用减资款,通过ODI,将减资款作为开曼公司主体的投资成本,实现对境外开曼公司持股,红筹架构搭建完成。
典型案例--理想汽车
背景:新能源汽车制造业,属中国鼓励外资进入的行业。
架构细节:创始人(李想等)通过37号文登记→设立开曼上市主体→下设香港公司→全资控股中国WFOE→股权控制境内运营公司。
控制机制:直接股权控制,结构清晰稳定。
上市地点:美国纳斯达克、香港联交所(双重主要上市)。
融资流程:境外私募融资→美股IPO→港股上市→资金通过增资WFOE注入境内,用于研发生产。

04 VIE架构搭建
典型架构:境内创始人/股东 → BVI公司(持股主体)→ 开曼公司(上市主体)→ 香港公司(中间控股公司)→ 外商独资企业(WFOE) → VIE协议下的境内运营公司。
搭建流程
1.设立境外控股公司(SPV)
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等离岸金融中心,注册一家顶层控股公司,作为整个架构的顶端。
2.建立境外上市主体
在开曼群岛设立一家新的公司作为未来上市的主体。这个公司可能还会引入风险投资(VC)、私募股权(PE)等战略投资者。
3.设立香港中间控股公司
利用香港与中国大陆之间的双边税收协议,减少股息分配时的预提税。
4.成立外商独资企业(WFOE)
在中国大陆地区注册成立一家外商独资企业,用于持有中国境内的WFOE股份。WFOE不直接参与受限制行业的运营,但可以通过签署合约来控制VIE。
5.签订VIE协议
包括独家技术支持服务协议、股权质押协议、投票权委托书、期权协议和贷款协议等,以确保对境内运营实体的控制。按照美国的会计准则,作为经营实体的VIE实体实质上已经等同于WFOE的"全资子公司"。
6.利润转移
通过上述协议,VIE向WFOE支付服务费、技术使用费等,实现利润转移到WFOE,最终可以被境外上市主体所合并报表。
典型案例-阿里巴巴
背景:互联网平台业务,因涉及ICP牌照,属外资限制领域。
架构细节:创始人及团队→设立开曼上市主体→通过香港公司→设立中国WFOE→WFOE通过一系列协议控制持有牌照的内资运营实体(VIE,如淘宝、天猫公司)。
控制机制:协议控制(包括独家服务、股权质押、投票权委托等协议),而非股权控制。
上市地点:美国纽交所、香港联交所(双重主要上市)。
融资流程:境外私募→美股史上最大IPO之一→港股二次上市→资金通过WFOE以服务费等形式获取境内VIE利润。

05 上市架构搭建必要的合规程序
(一)ODI备案(境外直接投资)
ODI,英文全称为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即境外直接投资,是指我国企业、团体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投资,并以控制国(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的经济活动。
·适用对象:红筹架构中境内企业投资境外子公司(如香港公司)。
·办理流程:
1.备案前准备工作:境内主体内部决策;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通常整个ODI的备案流程耗时大约在2-3个月办理完毕。
2.发改委申报:根据项目金额、企业规模以及是否涉及敏感行业报送给国家或省级发改委备案或审批。审批通过后,取得《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所需材料:
(1) 投资决策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
(2) 资金来源真实合规证明(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或验资报告)
(3) 境外投资申报文件(企业申请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的请示)
(4) 境外投资备案申请表
(5) 项目情况承诺说明函
(6) 财务报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7) 股权架构图
(8) 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
(9) 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协议或类似文件)
(10)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3.商务部申报: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并向获得备案或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自领取《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之日起2年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应重新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
所需材料:
(1)境外投资备案表(加盖印章)
(2)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3)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
(4)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相关章程(或合同、协议)
(5)投资主体董事会决议
(6)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
(7)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报告表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填报打印)和尽职调查报告(若无并购事项可不提交)。
4. 外管局备案
·前期费用登记
境内机构在尚未取得发改委以及商务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前,拟向境外汇出前期费用用于境外投资项目筹备等,应到注册地所属外汇管辖银行办理前期费用登记,凭业务登记凭证办理资金购付汇,汇出额不超过拟投资总额的15%。
办理前期费用登记资料清单: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
(3)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和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关于境外投资相关决议等真实性证明材料
注意:在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设立境外投资项目或购买境外办公用房的,应向所在地银行报告其前期费用使用情况并将剩余资金退回且不可再次汇出前期费用。
如确有客观原因,开户主体可提交说明函向原登记银行申请延期,但期限合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境外直接投资登记
由企业所在地银行放外汇,并由外管局监管。境内机构应先在其所在地银行办理业务登记凭证。对于较大规模的投资(例如500万美元以上),还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备。
审核完成后,境内企业将收到《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这允许企业合法地进行资金汇出和其他相关外汇操作。
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及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3)项目备案通知书
(4)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登记成立文件
(5)中方股东营业执照、法人证件
(6)有关境外投资的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
(7)境外合同或其他证明境外投资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8)向银行说明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使用计划)情况
(9)近一期审计报告
(10)近三个月银行账户对账单
5.驻外使馆登记:
企业可当面或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提交报到登记材料。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收到材料并审核无误后,会予以登记,并向企业反馈回执。
但目前部分国家和地区也可通过“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平台”进行报到登记。其流程一般是:企业在平台上在线填写信息并提交→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在线审核确认→企业可在线打印报到登记回执(或收到电子回执)→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通过平台即可获取相关信息,通常不再要求企业线下交回纸质回执(除非有特殊要求)。
注意:
(1)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设立的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股东(含金融机构及特殊目的公司境内个人股东),需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
(2)报到登记是强制性要求,应在境外企业注册成立后尽快(通常在注册后的30天内内)办理。
·目的:使境内资金合法出境用于境外投资。
(二)37号文登记
·适用对象:VIE架构或红筹架构中的中国籍创始人。
·核心要求:个人需在境外公司设立后、资金注入前,向外管局申请登记。
·目的:合法持有境外公司股权,未来实现资金(如上市收益)合规回流境内。
·办理流程:
1.先设立境内权益公司,确保运营时间达标,并达到银行对财务报告金额的规定。
2.规划整体架构,明确投资路径与目的,设计合理的公司架构。
3.成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其用途是境外融资与投资,通常选择在BVI、开曼群岛或香港等地成立。
4.办理37号文初始登记,提交相关资料,向国内权益注册地的银行递交申请。银行初审通过后,银行会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报送申请信息。
外管局及时审批并反馈结果。若审批通过,银行会下发《业务登记凭证》,标志着37号文登记顺利完成。
若审批不通过,银行会告知申请人不通过的原因,并要求申请人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补充材料后重新申请。
注意:37号文法定的办理期限一般为10个工作日,但涉及复杂项目的处理时间可能会延长。
5.注册境内外商独资企业(WOFE),完成37号文登记后,即可着手设立WOFE。
6.进行境外融资,利用SPV进行境外融资,支持海外项目发展。
7.变更与注销登记,及时办理信息变更或注销登记,确保投资活动的动态合规性。
8.存量权益登记:每年6月30日前向外汇管理局报告海外第一层级特殊目的(SPV)公司的相关穿透财务数据。
06 2025年监管动态与关键实操要点
1. 备案制常态化,红筹架构更受青睐
自2023年《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实施以来,境外上市备案制已平稳运行。监管重点在于“实质重于形式”,强调对最终受益人、实际控制关系和数据安全的穿透式审查。
趋势:由于股权控制结构清晰、法律争议少,红筹架构在备案通过率上更具优势。
VIE适用收紧:VIE架构未被禁止,但适用范围被严格限定在外资限制类行业。对于非限制类行业,监管机构会质询采用VIE模式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教育、金融信息服务等领域使用VIE的难度极大。
2. 数据安全成为架构设计的核心考量
《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共同构成了数据出境的监管框架。
·实操要点:拟上市企业,特别是采用VIE架构的互联网、科技公司,必须提前进行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并依法通过安全评估、标准合同或认证等路径完成数据出境的合规工作。这是备案过程中的实质性审核要点,可能直接影响上市时间表。
3.“VIE白名单”与行业合规
市场传闻的“VIE白名单”制度,其精神实质在于监管对VIE架构适用行业的隐性划定。
·鼓励类:硬科技、先进制造、新能源等战略性行业,鼓励采用股权清晰的红筹架构。
·审慎类:互联网平台、软件服务等,在证明其业务确属外资限制领域后,VIE架构仍是一条可行的路径,但需接受更严格的协议控制必要性审查。
·禁止类:禁止外资进入的行业(如义务教育),明确不得通过VIE模式绕道上市。
来源:君玮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