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院裁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11款侵权“旺仔”产品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北青县丰成乳业有限公司、旺仔食品(广州)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作出行为保全裁定。在一审判决后,法院发现被告仍在持续生产、销售涉嫌侵权商品,遂责令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11款仿冒“旺仔”品牌的产品。
基本案情
旺旺公司是“旺旺”“旺仔”系列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品牌在食品饮料行业具有极高知名度。被告丰成乳业公司与旺仔广州公司在其生产的“旺仔抱抱龙”“旺仔熊熊草莓瓶”等11款产品上,突出使用与“
”“
”“
”“
”等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并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在全国范围内销售。
尽管两被告在一审期间声称已停止侵权,但旺旺公司发现多个电商平台仍在销售生产日期为2025年10月和11月的侵权商品。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旺旺公司依法申请行为保全,请求法院责令对方立即停止相关生产和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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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苏州中院从事实基础、损害紧迫性、利益平衡和社会公共利益四个方面,论证了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必要性。
事实依据充分
一审判决已认定两被告构成商标侵权,旺旺公司的主张具有明确法律依据。
侵权行为影响重大
涉案产品销售渠道广泛,正值年底销售旺季。若不及时制止,将导致旺旺公司市场份额被持续侵蚀,品牌声誉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而停止生产特定侵权产品对被告正常经营影响较小。
涉及公共利益保护
部分侵权产品面向儿童乳品市场,采用卡通形象及奶嘴式设计吸引幼儿消费,且含有禁止用于婴幼儿食品的添加剂,存在健康安全隐患。及时下架有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与市场秩序。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裁定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11款侵权产品,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中,苏州中院针对主观恶意明显、规模较大的持续侵权行为,果断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有效遏制了被告利用诉讼周期继续侵权的现象。同时,法院将“儿童健康安全”纳入公共利益考量范畴,体现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维护品牌权利之外,对社会公共责任的高度重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