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相关规定,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5)》,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20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详情见以下网站链接内容:
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412/t20241230_3950785.htm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及相关规定,2025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和税目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见附件及以下网站链接内容。
附件:2025年关税调整方案
附1 最惠国税率调整表
附2 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
附3 出口商品税率表
附4 关税配额商品税目税率表
附5 进出口税则税目调整表
附6 本国子目注释表
附7 自由贸易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实施税率表[注1]
详情见以下网站链接内容:
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412/t20241227_3950708.htm
海关总署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5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12号)公布的《2025年关税调整方案》,自2025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公告明确如下内容:
一、涉及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措施的海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
海关总署为非全税目适用进出口环节税收政策的商品拆分了10位海关商品编号,并编制了《2025年进出口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2025年进出口非全税目暂定税率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2025年进出口非全税目适用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政策部分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2025年进出口非全税目对美加征关税排除延期清单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2025年反倾销商品新增海关商品编号表》(见附件1—5)。
二、其他有关事项
(一)废止海关总署发布的本国子目注释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3年版)(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5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3年新增和调整部分)》(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65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4年新增和调整部分)》(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3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6年新增和调整部分)》(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0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6新增和调整部分Ⅱ)》(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5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7年调整和废止部分)等予以废止。
(二)《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根据世界海关组织对2022年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注释》相关修订情况,海关总署对《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2022年版)进行同步修订,并调整部分翻译内容,已发布于海关总署门户网站。
(三)关税税目、税率及规范申报查询事宜。
根据《2025年关税调整方案》调整的关税税目、税率内容及海关进出口商品涉税规范申报目录(2025年版)均可通过海关总署门户网站查询,供申报参考。
(四)商品归类决定及行政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2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公布)的规定,因税目调整等原因失效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清单将发布于海关总署门户网站并动态更新。
详情见以下网站链接内容: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294346/index.html
2024年12月31日海关总署发布,《进出口食用淀粉检验规程》等94项行业标准(目录见附件)。被代替标准《出口淀粉检验规程》(SN/T 0394—1995)等9项行业标准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本次发布的标准文本可通过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站(http://www.tbtsps.cn)标准栏目查阅。
详情见以下网站链接内容: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294271/index.html
2024年12月27日,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防止巴勒斯坦西岸地区(West Bank),马来西亚霹雳州(Perak)、沙巴州(Sabah)、森美兰州(Negeri Sembilan)、雪兰莪州(Selangor)和马六甲州(Melaka)新城疫传入我国的公告,公告明确如下内容: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巴勒斯坦西岸地区和马来西亚上述5个州输入禽及相关产品(源于禽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巴勒斯坦西岸地区和马来西亚上述5个州的禽及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详情见以下网站链接内容: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294268/index.html
海关总署根据工作实际决定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
详情见以下网站链接内容: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291702/index.html
海关总署发布,自2024年12月30日起,允许智利鲜食水果途经墨西哥采用“海空联运”方式进境。该公告明确内容如下:
一、包装要求
采用“海空联运”的输华水果包装应符合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4号要求。
二、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代表智利共和国农业部的智利农牧局必须根据双边议定书中规定的要求对输华水果进行检疫、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识别标记部分注明:“途经墨西哥的海运空运”。
三、运输要求
1.采用“海空联运”的输华水果须获得途经墨西哥许可,并保证货物和包装材料在过境墨西哥期间不会被开包检查。
2.采用“海空联运”的输华水果由海运冷藏船运抵墨西哥,再通过空运运抵中国,须保持全程冷链运输,并保障植物检疫安全和货物原包装完整性。
3.采用“海空联运”的输华水果允许在墨西哥的进境海港口岸为曼萨尼约港(Manzanillo)。
4.采用“海空联运”的输华水果允许在墨西哥的起运机场为瓜达拉哈拉国际机场。
详情见以下网站链接内容: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292263/index.html
海关总署发布了动植物检疫处置方式行政裁量有关事项,该公告明确如下内容:
一、海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置方式行政裁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海关所作出的行政决定与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防止病虫害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立法目的相符。
二、海关依法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根据病虫害生物学特点及不合规原因,选择检疫处置方式。
三、当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置方式可供选择时,原则上选择对行政相对人影响较小的检疫处置方式,海关在选择时可以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置方式依法可以选择熏蒸、消毒等除害处理方式的,原则上实施除害处理;不能进行除害处理的,作扑杀、退回或销毁等处理。
详情见以下网站链接内容: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6292877/index.html
海关总署发布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该公告明确如下内容:
一、中国-马尔代夫自贸协定将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公布以下原产地管理办法保障自贸协议顺利实施。
(一)原产货物
中马自贸协定使用了区域价值成分40%的总规则和简短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相结合的灵活方式制定原产地标准,大部分货物只要满足总规则即可认定具备原产资格。同时,根据双方产业实际情况对部分产品设置了税则归类改变、加工工序等标准。除原产地标准外,还为货物原产资格的判定设置了一些补充、辅助性规则。
(二)累积规则。
累积规则允许将符合中马自贸协定项下双方的原产货物,作为在对方生产时的原产材料进行累积。
(三)直接运输。
为保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原产资格,中马自贸协定也设置了直接运输规则。除了未途经中、马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的直接运输以外,考虑到国际物流的实际需求,对于虽途经其他国家(地区)但满足一定条件的,货物也能保有原产资格。
为了简化途经第三方国家(地区)运输进境的原产货物享惠单证提交要求,根据海关总署2024年第110号公告(海关总署关于简化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经第三方运输货物单证提交要求的公告),已提交由承运人开具的载明始发地为马尔代夫、目的地为中国的单份运输单证,就不再要求提交途经第三方国家(地区)开具的未再加工证明。
(四)原产地证书
中马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一般来说应在货物出口前或者出口时签发,该证书自出口方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如因特殊情形未能在货物出口前或者出口时签发,原产地证书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补发并注明“补发”字样。
(五)进口申报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进口时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税率的,应当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进行申报。在填报商品项“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栏应填报代码“28”。
详情见以下网站链接内容: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6290141/index.html
海关总署发布,自2024年12月25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西班牙野生水产品进口。
本公告允许进口的西班牙养殖水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的野生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LSKPWA)所列物种、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详情见以下网站链接内容: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6289129/index.html
2024年12月19日,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防止巴勒斯坦蓝舌病传入我国的公告,公告明确如下内容: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巴勒斯坦输入反刍动物及其相关产品(源于反刍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巴勒斯坦的反刍动物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详情见以下网站链接内容: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6283730/index.html
2024年12月13日,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防止斯里兰卡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公告明确如下内容: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斯里兰卡输入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猪、野猪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斯里兰卡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详情见以下网站链接内容: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6273082/index.html
2024年12月13日,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防止厄瓜多尔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公告明确如下内容: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厄瓜多尔输入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猪、野猪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厄瓜多尔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详情见以下网站链接内容: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6273284/index.html
2024年12月13日,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防止冰岛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公告明确如下内容: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冰岛输入禽及相关产品(源于禽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冰岛的禽及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详情见以下网站链接内容: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6266297/index.html
海关总署发布,自2024年12月11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哈萨克斯坦牛皮进口。
本公告中允许进口的哈萨克斯坦牛皮指生牛皮,包括干制、盐干和盐湿牛皮。
详情见以下网站链接内容: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258247/index.html

